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财决〔2025〕4号)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财决〔2025〕4号)
公告正文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财决〔2025〕4号)
发布时间:2026-01-13 发布来源: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
当事人:中盛工程项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MAD1159D43
法定代表人:陈天娇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津港公路与白万路交口华星商业广场 7-1,2,3,5,6,7-313-1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5 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采〔 202 5 〕 6 号)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天津市 2025 年政府采购领域 “ 四类 ”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财采〔 202 5 〕 11 号)的规定,我局于 202 5 年 4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你公司 2024 年度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了财政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1 .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适用情形错误,采购文件未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磋商文件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退还成交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条款设置不规范;
2 . 未对评分进行校对、核对;
3 . 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4.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条款设置不规范;
5. 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未包括争议处理规定;
6 . 资格审查过程不规范,未留存清晰可辨的评审现场音像资料;
7.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
上述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 〕 214 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2 〕 69 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 〕 135 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2016 〕 198 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 〕 205 号)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8 〕 2 号)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 〕 38 号)等相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依法整改,并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前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三、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tianjin.gov.cn/portal/documentView.(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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