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公告正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年第12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号:CQS26C0150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CQS26C01507 采购时间: 2026年07月30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1-1#
被投诉人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紫薇支路36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7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本次评审存在重大过失。我公司从本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获悉,我公司在本次投标商务总得分为28分。经过我公司全面核对投标响应资料及评分标准后确认,该得分存在无故扣减2分的异常情况,与我公司实际投标响应情况、资料合规情况严重不符。2.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的商务部分相关要求,与本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履约需求不匹配,且与合同履行核心事项无关联。该项目评审因素未对应既定商务条件及采购核心需求,亦未依据项目采购目标、履约相关核心要素科学设定,条款设置存在实质性重大缺陷,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范要求,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部分条款存在岗位名称前后表述冲突,需求编制不规范等情况;严重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同时也违反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二采购需求4采购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等法规规定冲突的情况。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4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info-notice/complaint-list-detail/168719534462…(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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