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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11-04
所属地区重庆市
采购人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
所属行业教育培训
信息来源重庆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高新财投处〔2026〕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第二次)”(项目号:GXQ26A0011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GXQ26A00110 采购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赢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32幢801室–1

被投诉人1: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天赐路76号

被投诉人2: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李渡路59号(李家沱大融城B4栋)2-1、2-2

相关供应商:重庆罡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未来大厦16-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

1. 采购过程、废标以及顺延中标程序违法,代理机构未完整向原中标人送达全部质疑材料,未依法出具并送达正式书面质疑答复,在未完成法定质疑答复程序前提下,提前发布变更中标公告,废除我方中标资格。

2. 本项目顺延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多项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参数要求,部分强制资质缺失,投标应当判定无效。

诉求:

1. 请求行政监督部门全面查清案涉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包庇纵容中标供应商的全部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对该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顶格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追责;情节符合法定情形的,请求依法禁止其 1-2 年内代理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并对外公告,将其违法失信行为记入重庆市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请求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请求贵局对本项目顺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开展监督核查,核查其投标产品即热速热厨宝、防毒面具(防毒口罩)、机械危害防护手套资质、检测报告有效性及产品对应关系;一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求依法径直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对中标供应商同步作出对应行政处罚,记入招投标失信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3. 请求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本次招投标违法行为已对项目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不可补救的负面影响,依法对本项目作出废标处理,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立即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彻底纠正本次项目招投标全部违法乱象,维护重庆市招标投标领域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竞争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

(一)针对投诉事项 1 :

经查,本项目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为原中标人。采购活动中,共有三家供应商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确认,其仅向投诉人转发了其中 1 份质疑函,未直接送达其余两份质疑函全文,但通过电话沟通方式告知了新增质疑要点并要求投诉人补充举证,投诉人亦实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26 年 9 月 2 日,被投诉人会同采购人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书面回复,同日收到采购人顺延中标人的函件并发布结果变更公告。投诉人主张其作为“其他有关供应商”应收到正式书面质疑答复,被投诉人则援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主张“电话 + 公告”已构成书面通知。

关于未完整送达质疑材料、未充分保障原中标人陈述申辩权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以下简称 94 号令)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投诉人作为原中标人,其中标资格因质疑处理而直接被废除,属于“其他有关供应商”,依法享有获得书面通知的权利。被投诉人以电话沟通和网上公告替代法定书面送达,不符合 94 号令关于书面通知的强制性要求。被投诉人在未向投诉人送达正式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即发布变更公告,程序存在瑕疵。

关于“先变更结果、后答复质疑即程序倒置”的问题。《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并未规定中标结果变更公告必须在书面答复送达质疑供应商之后方可作出。只要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成立及顺延中标决定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与结果变更公告同日作出并不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关于“向财政部门咨询、汇报即移交评判、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就专业政策事项及证书有效性等问题向财政部门咨询,属于正常的业务沟通,并非将质疑处理事项移交财政部门评判。

因此,投诉事项 1 部分成立。关于“未完整送达质疑材料、未充分保障投诉人陈述申辩权”的程序主张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程序不规范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本机关;关于“先变更后答复即程序倒置”“向财政部门咨询即移交评判”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针对投诉事项 2 :

经查明,本项目已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发布废标公告,重庆罡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标(成交)结果已不复存在,投诉人请求判定其投标无效已无实际执行对象。本机关就各子项分述如下:

( 1 )关于热速热厨宝 3C 认证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审查对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本身,认证证书及工厂信息登记于实际生产制造企业名下。投诉人以 " 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销售服务主体)为工厂名称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索无结果,不能由此证明所投产品无有效 3C 证书。被投诉人主张该产品已取得有效 3C 认证但未附证书编号及查询截图,答复内容不完整,本机关予以指出并责令改正。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销售公司填为制造商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声明函中“制造商”一栏的功能在于识别实际制造主体并据此进行中小企业划型,错填销售公司不属于明显笔误,被投诉人将其简单定性为“可识别、可更正的笔误”依据不足。但鉴于本项目已废标,原中标结果已不复存在,该声明函瑕疵对采购结果的影响已无实际审查必要,本机关不再就此作出影响采购结果的认定,责令采购人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严格规范《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审查标准。

( 2 )关于防毒口罩 LA 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已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 号废止(被投诉人答复中表述为 "2025 年第 80 号令 " 有误,本机关予以纠正)。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不存在 LA 安全标志强制性要求;投诉人援引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劳防安标字〔 2022 〕 260 号)系行业技术管理机构印发的技术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投标无效的依据。经查招标文件亦未将 LA 安全标志列为资格审查项、符合性审查项或评审因素。本项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 3 )关于机械危害防护手套。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第 96 项标注※要求性能等级符合 GB 24541-2022 的 3 级及以上,但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提交检测报告。中标人投标文件对该※条款作出了响应,产品实际性能是否达标属履约验收阶段核查事项,不属于投标阶段符合性审查范围。投诉人通过电商平台客服核实的情况,不能否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效力。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 2 各子项或缺乏事实依据( 3C 认证查询方式错误、防毒口罩无招标文件依据),或所涉瑕疵因项目废标而丧失审查基础,投诉请求已无实际执行对象。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予以驳回。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程序不规范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本机关。投诉事项二各子项或缺乏事实依据,或所涉瑕疵因项目废标而丧失审查基础,投诉请求已无实际执行对象。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6年10月30日

内容提要

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info-notice/complaint-list-detail/169404869028…(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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