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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对鄂州市2026年湖北省全民健身双创工程项目包1(球类运动中心)(项目编号:HBSD2026-100)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鄂州市财政局对鄂州市2026年湖北省全民健身双创工程项目包1(球类运动中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11-06
所属地区湖北省 · 武汉
采购人鄂州市财政局
代理机构鄂州市财政局
项目预算297万元
项目编号HBSD2026-100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所属行业市政工程
信息来源湖北政府采购网
采购人地址鄂州市

公告正文

鄂州市财政局关于对鄂州市2026年湖北省全民健身双创工程项目包1(球类运动中心)(项目编号:HBSD2026-100)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11-06 08:49 |发布单位:鄂州市财政局 | 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鄂州市2026年湖北省全民健身双创工程项目包1(球类运动中心)(项目编号:HBSD2026-100)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省亚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觅金大道6号

被投诉人:湖北盛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8栋10层05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相关当事人: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62号

三、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被投诉人2委托被投诉人1代理的鄂州市2026年湖北省全民健身双创工程项目包1(球类运动中心)(项目编号:HBSD2026-100),于2026年7月19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最高限价297万元。本项目于2026年8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6年9月22日,投诉人就采购文件更正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2026年9月30日,被投诉人1作出质疑答复。[认定投诉是否超过法定有效期的查明事实情况]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6年10月9日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对投诉书进行审查后依法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允许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以书面承诺函替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致使技术参数评审因素(合计15分)在评审阶段无法客观核验;该做法超出招标文件援引的“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适用范围,并与评分标准要求按证明材料判断参数响应情况的规定相冲突,违反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以及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规定,评审结果缺乏合法、可验证的依据,可能直接改变评审排序与中标结果,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允许以承诺函替代检测报告,致使15分技术参数评审缺乏客观依据;2.评分标准要求按证明材料判断参数相应,与承诺函替代做法相互冲突;3.标注“▲”的参数系实质性性能指标,书面承诺函无法证明产品真实符合性;4.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评审结果缺乏客观依据;5.以承诺函替代检测报告,超出“承诺+信用管理”准入机制的适用范围;6.本项目采购标的不属于可适用承诺函替代检测报告的产品范围。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二、调查情况

(一)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1、2。被投诉人1、2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针对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投诉人1、2提交的质疑答复及情况说明内容为:投诉人主张质疑事项包括评审过程及中标结果,但投诉质疑事项均落脚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针对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证明材料“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在项目履约阶段向采购人提供该第三方检测报告”设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及中标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诉人主张评审结果缺乏合法、可验证的依据,可能直接改变评审排序与中标结果,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二)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本项目于2026年8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发布。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对标注“▲”的重要技术参数(共10项)明确证明材料提交方式为:“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在响应文件中书面承诺在项目履行期内向采购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规定,技术参数响应共35分,其中标注“▲”的重要参数共10项,每负偏离1项扣1.5分,扣完15分为止;无标识指标每负偏离1项扣0.5分,扣完20分为止;并明确“提供的证明资料与所填写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未填写或未提供证明材料及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该项技术指标按负偏离处理”“▲条款在采购需求已明确该指标具体证明材料的从其规定”。招标文件同时约定,标文件已设置完整的履约约束机制,明确规定:若中标人选择以承诺函方式响应,但履约阶段无法按期提交符合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我局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重要技术参数的两种响应方式、证明材料要求、具体的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检测报告或承诺函进行核查并打分,并无不当。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承诺函为有效证明材料,并规定中标供应商在履约阶段具有提交检测报告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在履约阶段证明有关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真实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应当在评审阶段核验供应商所有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真实性。投诉事项所涉评审因素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分标准已细化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如供应商提交的承诺函不真实,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项目招标文件不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交检测报告作为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证明材料,不损害参与本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五、其他补充事宜

鄂州市财政局

2026年11月06日

内容提要

鄂州市财政局对鄂州市2026年湖北省全民健身双创工程项目包1(球类运动中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关键信息

  • 项目编号:HBSD2026-100,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611/jdxxgg_99dbc66213a8434c90db01b3356b63…(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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