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为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3012026000301
二、项目名称: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富顺县代寺镇草茂村三组52号
被投诉人: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胜利巷156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汇隆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N5103012026000301),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8 月 31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方案、应急服务方案评分项,不属于采购需求中的客观量化指标,评审因素未做到细化、量化;采购人在答复中未对评审因素是否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故答复理由不应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5.4.2.评标细则及标准中将“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方案、应急服务方案”勾选为“主观”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引用财库〔2021〕22号第九条“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此为依据主张本项目可以设置“符合本项目需求及要求”这类缺少客观判定标尺的评分项,属于对法条适用范围的混淆,该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需求客观、完整、明确。故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方案、应急服务方案对应的内容属于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依法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质疑答复未针对质疑核心问题作出实质性回应,法律理解与适用错误,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4:将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方案、应急服务方案书面文本内容设置为评分项,该评审因素与投标人实际提供的食堂外包服务质量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缺乏客观证据能够通过书面方案判断实际服务质量;被投诉人引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四条的“择优原则”作为设置本项评分的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投诉事项5:该采购项目评分表中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方案、应急服务方案”的投标书面文本被设置为评分项,但该方案内容并不作为合同履约、考核的执行依据,与本项目合同实际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自贡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30日
内容提要
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为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关键信息
- 驳回投诉
- 继续采购活动
- 采购文件评分项问题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9f955be9-18b…(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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