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学生公寓学生床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1号学生公寓学生床投诉处理决定书
公告正文
1号学生公寓学生床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15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1号学生公寓学生床”(项目号:TNQ26A0025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TNQ26A00255 采购时间: 2026年09月09日
二、项目名称: 1号学生公寓学生床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万利亨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沙坪坝区天马路176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潼南实验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区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五湖路538号(潼南实验中学)
被投诉人2: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一:技术参数大量自创指标,未完整对应标准条款,部分笔误、单位错误,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
投诉事项二:部分型材截面、结构、模具细节参数仍然指向特定厂商产品,构成变相控标。
投诉事项三:涂层、五金部分性能指标严重超出学生公寓室内使用场景,性能过剩,设置不合理高门槛。
投诉事项四:投标阶段强制十余类部件第三方 CMA 检测报告,将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变相抬高中小企业投标门槛。
投诉事项五:样品评审设置不合理,样品打分缺少完整量化细则,加重供应商负担。
投诉事项六:主观评审分值合计过高,大量以 “ 瑕疵 ” 作为评分依据,评审标准未充分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七:付款条款设置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设置财政审核作为付款前置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 〕 22 号)第五条: “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 及第九条第三款: “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 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产品的具体参数,并且可以设置更高的技术要求。结合已查明的事实,采购人设置的参数要求为其实际需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未规定产品技术要求须对应到具体的标准条款、检测方法。其次,经核查,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已载明所依据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号及检测方法,床垫甲醛释放量统一表述为 ≤0.05mg/m³ , “ 耐盐浴 ” 笔误表述均已删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并未强制要求将标准内每一条款号逐条抄录入招标文件;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技术指标明确、可检测、可评判,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 〕 22 号)第九条第一款: “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 的规定。投诉人所称 “ 全篇未载明标准编号、存在耐盐浴笔误、甲醛单位错误 ” 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实际内容不符。据此,投诉事项 1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 :首先,如前所述,依《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 〕 22 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款,采购人有权结合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其次,经核查,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已删除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到的 “ 卡式连接件、一体注塑部件、卡扣结构、储物盒一体成型 ” 等描述,仅保留 ≥80mm×42mm 等尺寸下限和板材厚度要求,尺寸公差统一为 ±5mm ,符合 GB/T3325-2024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公差体系。再次,本项目有多家不同生产厂商参与投标并通过评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投诉人所称 “ 仍设置 ±2mm 公差 ” 在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已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据此,投诉事项 2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3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 〕 22 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款,采购人有权结合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具体到本案中,投诉事项涉及的五金件铰链耐久性达到 15 万次、下沉量 ≤0.3mm 、中性盐雾试验达到 10 级、乙酸盐雾试验达到 10 级等要求,系采购人结合学生公寓床高频共用、长期耐久使用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学生公寓床每日开合频次远高于家用家具,上述指标与产品耐用、安全需要相适应,未超出合理限度,不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据此,投诉事项 3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4 :经核查,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招标文件已无 “ 未检出 ” 表述。其次,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 〕 22 号)第五条: “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 之规定,采购人可根据质量管控需要,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投诉事项涉及的检测报告系技术参数响应的佐证材料,未列入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无效响应条款,不构成实质性响应门槛。现行法律法规未强制货物项目一律采用投标承诺制、将检测全部后置至履约验收,投诉人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事项 4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5 :首先,经核查,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样品为 5 类、样品分值 12 分,评审完成后由投标人拆除带回,投诉人所称 “15 分样品分值 ” 与招标文件不符。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 ,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家具涂层质感、焊接装配精度、接缝工艺及表面处理质量难以仅凭文字、图纸完整判定,采购人据此要求提供样品,并在文件中明确样品标准、评审方法和分档评审标准,符合该条规定。再次,样品的评审标准已列举具体瑕疵情形并按瑕疵处数分档设置分值,并根据瑕疵的数量进行了量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 样品打分缺少完整量化细则 ” 。据此,投诉事项 5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6 :首先,经核查,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深化设计 13 分、样品 12 分、实施方案 5 分、售后服务方案 8 分,合计 38 分,与投诉人所称 “ 合计 36 分主观分 ” 不符。其次,上述方案均列举具体瑕疵情形并按瑕疵处数分档设置分值,上述方案、样品分的评审标准已根据瑕疵的数量进行了量化,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对上述评审因素进行独立评审。并且评审因素与货物质量、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的规定。综合评分法允许对需专业判断的方案类内容划分档次评审,并非一律不得设置。再次,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五条: “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 之规定,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项目的评审标准存在 “ 影响评审公正 ” 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 6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7 :第一,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规定 “ 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发票 ” 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802 号)中关于 “ 款项支付规定 ” 的相关要求并不矛盾,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约束的是供应商开票义务,并非采购人付款期限的起算点。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802 号)第十条,约定以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款项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属法定强制性约束,不因采购文件未重复写明而免除,采购人履约时应受其约束。第二, “ 财政部门审核 ” 系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办理资金拨付的内部流程环节,该条例第十四条禁止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文件未约定审核期限无限延长,亦未约定审核不通过即免除付款义务,不构成将第三方行政审批设为付款条件。并且,要求 “ 财政部门审核 ” 的相关规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投诉人认定 “ 实际付款周期完全失控 ” 及 “ 突破 60 日法定上限 ” 的情形系发生于中标人的履约环节,且不必然发生,不构成投标人的投标前置条件或障碍。第三,建立预付款制度为采购人内控建设义务,并非单个招标文件必须设置预付款的强制要求,并且该要求也未对投标人的活动构成限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五条: “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 之规定,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 “ 对中小企业造成巨大现金流压力 ” 。据此,投诉事项 7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 1 、 2 、 3 、 4 、 5 、 6 、 7 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2026年11月2日
内容提要
重庆市潼南区1号学生公寓学生床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info-notice/complaint-list-detail/169324063311…(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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