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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05242025000258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6
所属地区四川省
采购人叙永县财政局
所属行业医疗卫生
信息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5242025000258

二、项目名称:叙永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第四批)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友邻有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附1号1栋1单元10楼1016、1017号

被投诉人:叙永县人民医院

地址:叙永县叙永镇和平大道612号

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相关供应商:国药集团四川省川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泸县玉蟾街道新坪路28号14幢1层

四、基本情况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叙永县人民医院叙永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第四批)(N5105242025000258),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17 日。

投诉事项1:中标商国药集团四川省川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型企业,不应享受10%价格扣除且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质疑答复中“1.质疑事项1回复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6号文件)第四条: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本项目是货物采购,故需针对货物的制造商做中小企业声明。”而该公司提供的货物(杭州深睿博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货物)不满足该法律条款,不能认定该货物为中小企业制造,我方认为国药集团四川省川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以谋求中标;我方认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履行对质疑事项核实职责,提出不满足条件的法律条款回复质疑,该行为已构成消极应对,导致质疑程序流于形式,未能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3:国药集团四川省川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以谋求中标;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国药集团四川省川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真伪核实,未履行对质疑事项相关内容必要的核实义务。

投诉事项4: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未对质疑事项中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真伪进行鉴别。

投诉事项5:我方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4,认为国药集团四川省川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无法满足招标参数[标的名称区域影像数智一体机2(CT脑灌注AI智能体),技术参数第 1.3条](附件16)被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成立,理由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检验报告作为证明材料”(附件15),因检验报告属于厂家行为且不公开,我方无途径和权利确认该材料真伪,鉴于中标人已涉嫌在我方质疑的第2、3、7项所涉参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我方认为应对中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伪进行仔细鉴别,并判定是否提供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6:我方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8[标的名称区域影像数智一体机4(甲状腺+乳腺超声AI智能体),技术参数二、甲状腺超声AI智能分析系统第4条]和质疑事项9[标的名称区域影像数智一体机4(甲状腺+乳腺超声AI智能体),技术参数二、甲状腺超声AI智能分析系统第5条](附件16),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回复认定不成立(附件15),但未对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应进行真伪鉴别。

投诉事项7:在质疑函中“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第2条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2.4.5.投标报价★'之要求,要求国药集团四川省川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此次报价提供价格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川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做出相应证明和澄清,在多条参数不满足的情况下中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恶意低价竞标的嫌疑。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叙永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13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28a43033-fd6…(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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