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01172025000412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1172025000412
二、项目名称:交大路学校高低床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林鑫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金牛区泉水南苑
被投诉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第一中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中路387号
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第一中学交大路学校高低床采购项目(N5101172025000412),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
投诉事项1:本项目要求标的物“公寓床”的冷轧钢板符合QB/T 3826-1999、QB/T 3827-1999,中性盐雾试验和乙酸盐雾试验连续喷雾≥200h)≥10级,标的物与标准不匹配,且结果评级要求远超实际需要,构成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人为设置检测门槛,损害本项目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2:本项目将涉及可量化的有害物质限量指标未采用排序法或区间法进行详细量化设置不同分值,那么既歧视和排斥符合强标的单位参与竞标,也不能达到筛选优质产品的目的,本次招标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佐证作为评审因素项,不合理也不合法,导致本项目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1条和第25条。
投诉事项3:标的物“公寓床”床板的检测要求不合理,标准引用错误,指标要求过度,人为设置隐形检测壁垒,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本项目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4:标的物“公寓床”的棕床垫检测要求不合理,超标准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郫都区财政局
2026年01月27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9d60d32f-b5a…(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在「有标了」App / H5 里查看这条标讯的互动版:订阅同关键词、查看同类历史中标、导出清单。
打开互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