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公告正文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眉山泓洋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57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眉山泓洋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小学幼儿园清洗设备(商用洗衣机)和饮水设备(直饮机)采购项目(二次)(N5133292025000113)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眉山泓洋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6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新龙县财政局
2026 年 02 月 01 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dd535264-b82…(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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