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部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公告正文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园城市建设局
住所地(地址):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板桥村2组166号(简阳市)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园城市建设局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园城市建设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成都市东部新区财政局
2026 年 02 月 06 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72a705df-08b…(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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