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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16212025000262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2
所属地区四川省
采购人岳池县财政局
所属行业教育培训
信息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16212025000262

二、项目名称:岳池中学理化生实验室和艺体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融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193号附2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岳池中学

地址:岳池县东外街81号。

被投诉人:岳池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岳池县吴雪艺术中心北侧三号楼。

四、基本情况

岳池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岳池中学岳池中学理化生实验室和艺体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N5116212025000262),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2 月 23 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文件要求需出具GB/T 26696-2011《家具用高分子材料台面板》的检测报告,但此检测报告与“陶瓷台面”的描述存在根本性矛盾,且文件要求的参数组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极其狭窄的“定制化”门槛,不合法也不合理,严重损害本项目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2:1.文件要求“优抗板”作为台面材料。这个术语并非是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的通用材料名称,更像是某个厂家对其产品的特定称谓。中小企业无法获得或生产“优抗板”,需要从特定供应商采购,从而增加成本并限制竞争。 2.文件要求“优抗板”的其密度、吸水率、静曲强度、弹性模量等,完全是人造板(如密度板、刨花板)的测试体系和标准。以上列出的“优抗板”参数,本质上是一套针对木质人造板的检测标准。将它们直接用于衡量或对比优抗板材料是不合适的,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

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3:参照GB 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进行检测,但该标准明确限定适用于14周岁以下学生使用的学习用品,不适用于专业人员使用的产品。物理实验员办公桌作为专业办公家具,适用此标准缺乏法律和技术依据,极其不合理地提高了供应商的准入门槛,在实际生产和采购中,三聚氰胺饰面的有害物质控制为甲醛释放量和重金属含量(如铅、镉等)的通用要求,文件以参照GB 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作为实质性条件,排斥了几乎所有符合三聚氰胺饰面颗粒密度板国家标准的企业。

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4:文件要求参照GB 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检测可迁移元素,根据该标准的定义,学生用品主要指文具(如笔、本子、颜料、剪刀等)以及与学生直接接触、可能被误食的小部件产品。“摩擦力演示器”,“感应起电机”作为教学仪器设备,用于高中教学仪器,不是14周岁以下学生的日常学习用品,不属于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提出此项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合理。且“塑料均未检出”的承诺要求过于绝对,在实际检测中,受限于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未检出”不代表绝对不含该元素,只代表含量低于仪器能识别的下限。要求所有项目“均未检出”在科学上不严谨,可能给履约和验收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投诉事项5:投诉人就上述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第457条)存在不合理、排他性条款的问题,于[质疑日期]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于[回复日期]作出回复,但回复内容未能合理解决质疑问题,反而进一步凸显了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矛盾性和排他性。投诉人认为,该技术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公平竞争和非歧视性原则的规定,特此向贵局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6:GB/T 32487-2016《建筑用实体面材》和JC/T 908-2013《人造石》两个标准与优抗板没有具体对应关系。不同的标准适用于不同类型和特性的材料,直接要求优抗板满足这两个标准,会使大多数符合优抗板自身特性但不完全符合这两个标准的产品被排除在外,具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7:参数要求对12种非常具体且部分为条件致病菌(如痤疮丙酸杆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鲍曼不动杆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进行检测,完成这12种菌的检测,需要极其专业和昂贵的检测环境与资质,普通的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未必能全部完成。此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这会将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无法承担高昂且复杂检测费用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极有可能为某一家或少数几家已预先做好该检测的供应商量身定做,同时引用轻工行业标准(QB/T)和建材行业标准(JC/T)来要求不同菌种,增加了供应商理解和执行的困惑,进一步限制了竞争。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岳池县财政局

2026年02月10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d8bf05a7-766…(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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