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01052025000241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1052025000241
二、项目名称:2025年第二批耗材采购(非挂网)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新光康健医用消毒品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4栋8层16号
被投诉人:四川成与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6层1623、1625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中药材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189号1栋1层1号106室
四、基本情况
四川成与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第一骨科医院2025年第二批耗材采购(非挂网)(N5101052025000241),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1 月 07 日。
投诉事项1:四川省中药材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产品序号:1,产品名称:75%酒精消毒液A〔九叶冠®75%医用酒精消毒液〕,品牌:九冠叶,生产厂家:感控卫士(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的技术参数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按照评标细则及标准,该产品技术要求评分项应扣分,但中标人四川省中药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要求评分项为满分。根据评审情况表可以推断中标人虚假响应了该产品的实际参数。并且四川省中药材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也以同样方式虚假响应谋取中标成都第一骨科医院2024年第六批耗材采购项目(非挂网)(二次)公开招标项目。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作出”,四川成与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四川省中药材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满足质疑参数,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证明材料,不正面答复质疑问题,也没有组织评审进行复查,这种答复实质是对法定职责的敷衍,违法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答复。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
2026年02月12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db0a3c32-c99…(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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