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14212025000323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14212025000323
二、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邛崃市临邛街道学子路2号附29号
被投诉人:仁寿县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仁寿县富加镇天贵街104号
被投诉人:眉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仁寿县分中心
地址:仁寿县普宁街道新民社区迎宾大道479号
相关供应商:仁寿县橙心到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陵州路白象巷25号1栋1层25号
四、基本情况
眉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仁寿县分中心代理的仁寿县第二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二次)(N511421202500032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2 月 15 日。
投诉事项1:中标价568800元仍低于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澄清要求中提到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文件(眉府规〔2025〕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成都市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此中标价亦不能覆盖法定人工成本,属于“明显低于成本”的无效报价,同样不能满足同一“最低工资标准”,但谈判小组直接确定其为成交人,显属“同标不同尺”,程序违法且实体不公。
投诉事项2:成都市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部分人员工资按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支付,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而做无效响应处理,该评审标准未见于谈判文件,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且歧视合法灵活用工形式。
投诉事项3:基于投诉事项2中评审小组以不合理理由错误否决成都市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效报价的前提,以及投诉事项1中评审小组对中标人低价报价审查程序不公的事实,直接导致本应排名第一的成都市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排除,使得次低报价者中标。中标价568800元高于成都市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30000元报价,此举违反了‘最低评标价法’的实质性要求,违反谈判文件“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规则,直接剥夺成都市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交机会,显失公平。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仁寿县财政局
2026年02月27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2d0fc41f-acb…(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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