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32312025000167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32312025000167
二、项目名称:阿坝县麦尔玛镇中心校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补充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四海嘉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绿地领海大厦C座1213号
被投诉人:阿坝县教育局
地址:阿坝县德吉路5号
被投诉人:四川标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丰德羊西中心1栋12层1202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标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阿坝县教育局阿坝县麦尔玛镇中心校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补充采购(二次)(N5132312025000167),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部分标的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要求提供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却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同时,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多为产品本身区别于其他产品的功能性参数,其参数本身具备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招标文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将标的名称:LED屏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带“★指标具有唯一性,参数本身指向特定指标,排斥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多处存在仅采用旧国家标准,不采用已发布的新国家标准的情形,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采用不存在的标准作为评审指标,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5:采购需求采购标的涉及特定的产品,招标文件未按法律要求设定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阿坝县财政局
2026年03月02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4b6efbc9-c0c…(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在「有标了」App / H5 里查看这条标讯的互动版:订阅同关键词、查看同类历史中标、导出清单。
打开互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