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眉山市财政局处理四川省儿童医院设施设备采购-窗帘等购置项目投诉,投诉人成都千百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投诉,终止处理,继续采购活动。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14012026000022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儿童医院设施设备采购-窗帘等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千百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被投诉人: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四、基本情况
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儿童医院设施设备采购-窗帘等购置(N5114012026000022),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2 月 13 日。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实施方案”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极度模糊、主观,且其扣分机制存在严重逻辑缺陷与不公,共同赋予了评审专家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与量化评审原则。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细则及标准”中“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的扣分机制设置存在严重逻辑悖论与显失公平,其“每项中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5分,每项最多扣3分”“每项中每有一处缺陷的扣1分,每项最多扣2分”的规定,赋予了评审专家不受约束的、可导致评分结果失真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加剧了该评审项的主观性与不公。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第五章“评审细则及标准”中,“样品”评审分值(21分)设置畸高,与“技术指标和配置”分值(26分)严重失衡,过分夸大了样品的主观观感在评价产品综合质量中的作用,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具有明确的控标倾向。
投诉事项4:磋商文件第三章及附件《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对“遮光布卷帘”和“阳光布卷帘”要求“(四)配件塑料部分具备阻燃”,该要求脱离行业生产实际与产品通用标准,属于不合理的过高要求,涉嫌以特定产品的个别特征排斥通用产品。
投诉事项5:磋商文件附件《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对“电动轨道”要求“走珠塑料件具有阻燃性能”,该参数指向性极为明显,完全是为某内定供应商的独家或特殊设计,属于典型的“量身定制”条款,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禁止排他性、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终止处理。
投诉事项2:终止处理。
投诉事项3:终止处理。
投诉事项4:终止处理。
投诉事项5:终止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终止投诉处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2026年4月3日收到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投诉程序依法终止。
眉山市财政局
2026年04月08日
内容提要
眉山市财政局处理四川省儿童医院设施设备采购-窗帘等购置项目投诉,投诉人成都千百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投诉,终止处理,继续采购活动。
关键信息
- 投诉人撤回投诉,程序终止
- 项目编号N5114012026000022
- 采购日期2026-02-13
- 代理机构四川兴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bb522c53-aac…(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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