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公告正文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安华涵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大道西段229号附162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广安华涵芯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宁县学校空调采购项目(N5115242025000102)存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川财规〔2023〕12号)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法行为中“采购金额不满1000万元,违法行为存在改正可能性,但拒绝改正的”的情形给予供应商“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安华涵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长宁县财政局
2026 年 05 月 09 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0c90141d-fe2…(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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