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本级)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监管场所食堂餐饮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N5101122025000130-1
公告正文
一、合同编号: N5101122025000130-1
二、合同名称: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监管场所食堂餐饮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51011226210200013670
四、项目名称: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监管场所食堂餐饮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本级)
地址:龙泉驿区龙都南路205号
联系方式:84882824
供应商(乙方):成都畅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6号数字金融大厦6楼A区
联系方式:137080533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餐饮服务 | 1(项) | ¥2,061,396.00 | ¥2,061,396.00 | (1)考核标准由甲方按照考核细则执行,乙方每月一次考核,达到扣款条件的,在当月服务费中予以扣减。 (2)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规情况等严重影响甲方利益或形象的(包括但不限于:酒后上岗、在岗酗酒、在岗赌博、违规操作、违规带人进入服务场地、在岗打架、偷窃、吸毒、拒不服从管理等)须立即将违规人员撤离服务岗位,并在72小时内将人员临时补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该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书,并限期15个工作日(含)内确定固定人员,如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全部服务费(特殊情况另行约定),在当期服务费中扣除,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工作时间内,驻场服务人员有事需提前请假,一个月内累计3天(不含)出现有人员不在岗(不仅限于同1人)的情况,乙方须派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替补相应工作,以满足项目要求。如当月累计超过7天(不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出现人员缺岗而乙方未进行补充,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全部服务费(特殊情况另行约定),在当期服务费中扣除,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
合同金额: 2,061,396.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陆万壹仟叁佰玖拾陆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6月26日至2027年06月25日
履约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6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6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本级)
2026年06月29日
公告原件
相关附件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4a3e52e9-3b5…(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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