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阳光新村26号楼底层9号店面(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18号)招..
福州市仓山区阳光新村26号楼底层9号店面招租,年租金挂牌价17880元,挂牌公告期15个工作日,挂牌截止日期2026-11-24。
公告正文
项目标题
| 福州市仓山区阳光新村26号楼底层9号店面(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18号)招租 | |||||||||||||||||||
| 标的名称 | 福州市仓山区阳光新村26号楼底层9号店面(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18号)招租 | ||||||||||||||||||
| 项目编码 | DSCQ2026A7BA1507164 | 挂牌价格 | 17,880 元/年 |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每年年租金挂牌价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11-04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11-24 | ||||||||||||||||
| 标的信息 | 一、 竞价标的: 福州市仓山区阳光新村 26号楼底层9号店面(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18号)招租,租赁期限 三年,每年年租金挂牌价及竞价保证金等见下表。免租期半个月,含在租赁期内。租金无递增。租金一个月缴纳一次,先缴后用,租赁 履约保证金为 3个月租金。 标的序号 标的名称 面积(㎡) 每年年租金挂牌价(元) 竞价保证金 ( 万元 ) 1 福州市仓山区阳光新村 26号楼底层9号店面(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18号) 5.6 17880 0.6 注:以上租赁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看样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591-87447398)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 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 118号 ,普通装修,产权包含在闽( 2022)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406641号内 。租赁标的 竞价遵循 “价高者得”原则。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三、租赁用途: 商业经营,经营内容合法,不属于国家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经营行业;不得经营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含油污、噪声污染等影响的项目(以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准);不得做出对福建师范大学声誉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如租赁期间对店面进行工商登记、命名、冠名不得冠用 “福建师范大学(含简称)”名称;不得使用液化气等明火用具。 四、 竞租人及 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的境内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或失信主体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无权参与竞租。 4、与出租方的租赁关系中有拖欠租金或水电费且未缴清的不能参与竞租。 五、需要 竞租人及 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的现有装修状况完整,以标的物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承租方在参加竞价前已经现场实地查看,对房屋用途、房屋结构、房屋及占地面积、有(无)产权证、经营证照使用、场地现状等充分了解且无异议。承租方签订本合同,即表明认可房屋现状。设施、设备以及装修等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即便重新丈量面积与上述表述存在差异,均不得作为变动租金的依据。 3.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经营证照(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各种经营证照,出租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种证照办理后应将证照(复印件)交由出租方备档,方可开业,依法经营。 4.承租方享有半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起算时间为:出租方将租赁标的物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免租期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5.提供单相220V电源,使用容量说明如图: 面积(㎡) 30以下 30-60 60以上 使用容量 20A 40A 60A 6.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缴交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个月租金)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转账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名称: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州师大支行,银行账号:431274759082),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个月租金)全额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7.承租方对承租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承租方 、房屋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者、负责人) 2个要件信息不一致的,也均视为转租)。如有发现,视为合同根本违约, 出租方 将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合同履约金,并收回房屋。承租期间,若承租方无法经营,确需转给第三方经营,应提前 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获得出租方批准,订立转租合同。 8.承租方承诺若遇政府建筑拆迁或搬迁及学校(福建师范大学)征用,租赁合同从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自动终止,双方据实结算租金,租赁标的的一切征收或征用补偿费(装修、设备、营业损失、奖励金等补偿费)归出租方所有。 9.在租赁经营期间,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承担因拖欠费用所引发的所有责任。租赁期间,出租方与承租方仅是租赁关系,承租方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法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及任何连带责任。 10.租赁经营期间,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时,装修改造方案必须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二次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外观。装修应符合法律规定,如有违规,造成损失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安全系数”必须低于配电房输出的电容量;因承租方的装修导致建筑物脱落、坠落等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保持店面现状,店面后侧必须封闭,不得在店面后侧打墙开门、开窗及挖排气通风孔洞。 12.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及其它规定,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自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无条件接受社会和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等造成损失(包括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负责。 13.租赁经营期间,若因承租方责任事故造成房屋或屋内设施损毁、丢失的,承租方应照价赔偿或予以修复。 14.租赁经营期间,承租方必须严格保证用水、用电安全规范,自觉接受供水、供电部门及出租方的管理和监督。水电设施若有损坏,应通知有关水电部门进行维修,水、电费按供应单位确定的商业用户单价收取。水、电费及公摊费当月结清,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应爱护公共设施,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定期开展保洁工作。 16.合同解除或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务必按下述方式将房屋交返还给出租方:移交时,承租方不得损坏房屋及其内外的附属设施设备,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双方应结清租金、水电费、补(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移交钥匙,经双方现场验收和书面确认后完成移交工作;对于承租方添置的可拆除或搬迁如桌椅、电脑等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承租方应于前述移交之日前将其拆除或搬迁,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对于无法分离如门窗、地板、墙面及装修、水电照明、附属设施设备等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房屋交还时主体结构有变动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的,必须在此期间迁走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并付清相关费用,否则应按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 17.租赁期限自标的移交日起算。 18.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 六、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 、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 2026年11月24日17:00, 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 6个周期 至 2027年1月6日 , 报名截止时间为每个周期截止日 17:00。 | 标的序号 | 标的名称 | 面积(㎡) | 每年年租金挂牌价(元) | 竞价保证金 ( 万元 ) | 1 | 福州市仓山区阳光新村 26号楼底层9号店面(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18号) | 5.6 | 17880 | 0.6 | 面积(㎡) | 30以下 | 30-60 | 60以上 | 使用容量 | 20A | 40A | 60A |
| 标的序号 | 标的名称 | 面积(㎡) | 每年年租金挂牌价(元) | 竞价保证金 ( 万元 ) | |||||||||||||||
| 1 | 福州市仓山区阳光新村 26号楼底层9号店面(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118号) | 5.6 | 17880 | 0.6 | |||||||||||||||
| 面积(㎡) | 30以下 | 30-60 | 60以上 | ||||||||||||||||
| 使用容量 | 20A | 40A | 60A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7,880 元/年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的现有装修状况完整,以标的物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承租方在参加竞价前已经现场实地查看,对房屋用途、房屋结构、房屋及占地面积、有(无)产权证、经营证照使用、场地现状等充分了解且无异议。承租方签订本合同,即表明认可房屋现状。设施、设备以及装修等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即便重新丈量面积与上述表述存在差异,均不得作为变动租金的依据。 3.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经营证照(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各种经营证照,出租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种证照办理后应将证照(复印件)交由出租方备档,方可开业,依法经营。 4.承租方享有半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起算时间为:出租方将租赁标的物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免租期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5.提供单相220V电源,使用容量说明如图: 面积(㎡) 30以下 30-60 60以上 使用容量 20A 40A 60A 6.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缴交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个月租金)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转账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名称:福建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州师大支行,银行账号:431274759082),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个月租金)全额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7.承租方对承租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承租方 、房屋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者、负责人) 2个要件信息不一致的,也均视为转租)。如有发现,视为合同根本违约, 出租方 将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合同履约金,并收回房屋。承租期间,若承租方无法经营,确需转给第三方经营,应提前 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获得出租方批准,订立转租合同。 8.承租方承诺若遇政府建筑拆迁或搬迁及学校(福建师范大学)征用,租赁合同从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自动终止,双方据实结算租金,租赁标的的一切征收或征用补偿费(装修、设备、营业损失、奖励金等补偿费)归出租方所有。 9.在租赁经营期间,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承担因拖欠费用所引发的所有责任。租赁期间,出租方与承租方仅是租赁关系,承租方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法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及任何连带责任。 10.租赁经营期间,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时,装修改造方案必须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二次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外观。装修应符合法律规定,如有违规,造成损失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安全系数”必须低于配电房输出的电容量;因承租方的装修导致建筑物脱落、坠落等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保持店面现状,店面后侧必须封闭,不得在店面后侧打墙开门、开窗及挖排气通风孔洞。 12.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及其它规定,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自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无条件接受社会和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等造成损失(包括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负责。 13.租赁经营期间,若因承租方责任事故造成房屋或屋内设施损毁、丢失的,承租方应照价赔偿或予以修复。 14.租赁经营期间,承租方必须严格保证用水、用电安全规范,自觉接受供水、供电部门及出租方的管理和监督。水电设施若有损坏,应通知有关水电部门进行维修,水、电费按供应单位确定的商业用户单价收取。水、电费及公摊费当月结清,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应爱护公共设施,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定期开展保洁工作。 16.合同解除或终止(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务必按下述方式将房屋交返还给出租方:移交时,承租方不得损坏房屋及其内外的附属设施设备,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双方应结清租金、水电费、补(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移交钥匙,经双方现场验收和书面确认后完成移交工作;对于承租方添置的可拆除或搬迁如桌椅、电脑等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承租方应于前述移交之日前将其拆除或搬迁,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对于无法分离如门窗、地板、墙面及装修、水电照明、附属设施设备等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房屋交还时主体结构有变动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以房屋为住所地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的,必须在此期间迁走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并付清相关费用,否则应按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 17.租赁期限自标的移交日起算。 18.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 | 面积(㎡) | 30以下 | 30-60 | 60以上 | 使用容量 | 20A | 40A | 60A | ||||||||||
| 面积(㎡) | 30以下 | 30-60 | 60以上 | ||||||||||||||||
| 使用容量 | 20A | 40A | 60A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资信良好【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的境内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或失信主体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无权参与竞租。 4、与出租方的租赁关系中有拖欠租金或水电费且未缴清的不能参与竞租。 |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报名材料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租赁标 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 118号 ,普通装修,产权包含在闽( 2022)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406641号内 。租赁标的 竞价遵循 “价高者得”原则。 提示:以上标的概况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状况以现场看样和相关文件的数据为准。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6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11-24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351008010018150064161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351008010018150064161 | ||||||||||||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351008010018150064161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 披露附件 | 名称 操作 竞价须知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名称 | 操作 | 竞价须知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名称 | 操作 | ||||||||||||||||||
| 竞价须知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6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 交易须知 | |||||||||||||||||||
| 交易须知 一、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依据 委托方 申请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 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交易中心 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 交易中心 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 交易中心 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 指意向受让方或意向承租方或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 】 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 交易中心 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 交易 须知。 第三条 意向投资人 报名前应认真阅读 交易中心发布的 项目 完整 公告、 交易 风险提示书 、 申请人承诺 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 【指“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 ” 及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 (https://biz.fjcqjy.com/#/login) ” ,下同】 为 交易中心 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 意向投资人 通过 交易中心平台 参与交易。 二、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 参与交易,需通过 交易中心平台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 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 意向投资人 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 意向投资人 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 意向投资人 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 产生 的一切法律责任 和 经济损失 。 第 七 条 交易中心 已按照 委托方 的要求对项目 交易 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 交易中心 对 交易 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 交易中心 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投资人 应对项目 交易 标的 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 八 条 意向投资人 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 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 九 条 意向投资人 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 交易中心 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 交易 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 交易中心 指定账户为准)。 交易保证金 原则上 不接受代收代付 。 第 十 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 意向投资人 参与交易的,该 意向投资人 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 一 条 若项目采用非动态报价 (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 , 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 意向投资人 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 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 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中心 不予返还 意向投资人 已 交 纳的 交易 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若项目采用动态报价,项目挂牌公告期间, 已完成报名手续 ( 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 ) 且通过资格审核 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 关于 中止 或 终结 的说明 第十 二 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 中止 或 终结 : (一) 没有 意向投资人 按照本 项目公告 规定的程序 提交报名材料及 交纳 交易保证金 ,本次交易活动 终结 ; (二) 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 意向投资人 ,交易活动 终结 ; (三)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 中止 或 终结; (四) 项目 中止 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 关于通知 (复函) 事项的说明 第十 三 条 交易中心 可按以下任 意 一 种 方式向 意向投资人 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交易中心官网 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复函) ; (二)通过 交易中心平台 向 意向投资人 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 通过 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 手机号码 向 意向投资人 网上注册账户 或 意向投资人 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 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 向 意向投资人 的网上注册账户 的邮箱或 意向投资人 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 邮箱 发送 邮件 ; (五) 按 意向投资人 网上注册账户 的联系地址或 意向投资人 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 地址以 邮寄方式 发送 ( 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 ( 六 )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 网站信息 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 或手机短信 或邮件 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 (复函) 已经送达 ; 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知 的 意向投资人 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 的 意向投资 人拒绝签收或退回 或无法投递 的,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 的 意向投资人 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 ; 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 , 通知 (复函)送达 即表明 意向投资人 已知悉通知 (复函)送达 内容。若因 意向投资人 网上注册账户 或 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 、邮箱 有误 , 或 意向投资人 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 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 手机短信 或邮件或信件 ,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 或无法交割 的,由 意向投资人 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 四 条 意向投资人 对于 交易中心 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 意向投资人 对 交易中心 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 关于项目公告 修改和补充 的说明 第十 五 条 在 报名 截止时间前, 交易中心和 委托方 可以 按规定以 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 项目公告 的内容 。 第十 六 条 意向投资人 如对 项目公告 有疑问,应以书面 形 式向 交易中心 或 委托方 提出, 由 交易中心 或 委托方 在收到疑问后 及时 按照本须知 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的方式 给予答复。 意向投资人 若有疑问 应在 项目报名 截止时间前 2 个工作日提出, 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 意向投资人 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 否则不予答复。 六、 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 七 条 交易中心 或 委托方 对 意向投资人 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对 意向投资人 提交 的交易保证金 和 报名材料 ) 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确认合格的 意向投资人 才有资格参与竞价。 交易中心 或 委托方 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 意向投资人 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 完整 性和 规范性 审核。 意向投资人 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 意向投资人 才能 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 意向投资人 , 委托方 和 交易中心 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 关于 网络 竞价的说明 第十 八 条 意向投资人 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 若项目采用网络竞价,则 意向投资人 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 意向投资人 应遵循 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 交易规则 的相关规定 规范操作 。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 应遵守 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 ,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 意向投资人 使用。 凡使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 意向投资人 自行 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 意向投资人 承担全部责任。 第 二十 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 交易中心 将视具体情况作出 中止 、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 交易中心 官网予以公告, 并 按照本须知 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的方式通知 意向投资人 , 意向投资人 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 交易中心 和 交易中心平台 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 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 中止 时 意向投资人 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 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 为 起价重新竞价。 八、 关于交易成 交 的说明 第 二十一 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 交 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 意向投资人 的, 交易中心 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 意向投资人 ,即视为交易成 交 ; (二) 交易中心 以及项目公告的 交易规则 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 交 的情形。 第 二十 二 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 交易中心 。 | |||||||||||||||||||
| 风险提示 | |||||||||||||||||||
| 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 : 本 交易 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 意向投资 人 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 意向投资人 参与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各项交易活动的所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 意向投资人 自行承担。 尊敬的 意向投资人 : 您通过 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指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 ” 及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 (https://biz.fjcqjy.com/#/login) ” ,下同】 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 交易须知、 交易规则、项目公告、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 交易中心 相关人员。 意向投资人 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 交易中心 无法继续为 意向投资人 提供交易服务, 交易中心不向相关方 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交易中心 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正式 披露公告 信息 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系 交易中心 根据 委托方 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 交易中心 仅对信息披露 的规范 性 负责 ,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 的 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 交易中心 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 意向投资人 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 意向投资人 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 对 交易标的 进行尽职调查 。 意向投资人交纳交易保证金 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 (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的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功能、瑕疵等 ) 。 意向投资人 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意向投资人 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 意向投资人 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 交易保证金 不予退还风险。 意向投资人 未按照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 交易保证金 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意向投资人 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项目公告 等 关于 交易保证金 处置的内容。 2. 中止 、 终结 交易风险。 交易过程中发生 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 交易中心 指定 的 交易中心平台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 、 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 以及 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 , 交易中心 可以做出 中止 或终结 交易的决定, 意向投资人 自行承担 由此给意向投资人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 3.互联网操作风险。 通过 交易中心平台 参与交易, 意 向投资人 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 意向投资人 终端软硬件与 交易中心 指定 交易中心平台 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权行权风险。 享有优先权的 意向投资人 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权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 意向投资人 存在因享有优先权的 意向投资人 行权而不能成为 最终投资人 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异常波动或导致相关资产、权利等不能变更过户,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可能对购买或持有产品的实际收益产生的影响;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5.违约风险:因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或其他交易方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意向投资人有可能遭受的损失; 6.因意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盲目竞价(加价)、使用电子竞价系统时遗忘或泄露密码或密码被他人破解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等。 7 .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 交易中心 指定 交易中心平台 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 终止 的, 交易中心 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投资人 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8 .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 相关规定 ,自行承担和处理, 交易中心 不承担任何责任。 9 . 意向投资人 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 信息无法接收或交易保证金 无法退还 等情形 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 任何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对 意向投资人在网络竞价平台上开设 账户及相关信息、所发布的信息以及 意向投资人 留存于 交易中心 账户 的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 相关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提取、扣划、罚没等措施时, 意向投资人 理解并同意 交易中心 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配合协助上述机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给 意向投资人 造成的损失由 意向投资人 自行承担,且 意向投资人 同意不就此向 交易中心 主张任何权利。 鉴 于 交易中心 在本项目相关公告中提供的信息与本项目项下标的物存在客观分离的状态,所以除 交易中心 明示的特定情形外, 交易中心 不对本项目交易所涉任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投资人及其他第三方等)/或任何交易、交易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的大小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 交易中心 不能完全保证 交易中心 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承担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对此,意向投资人必须谨慎判断。 以上并不能揭示意向投资人通过 交易中心 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意向投资人在作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交易中心 敬告各 意向投资人 ,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 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 交易中心 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 意向投资人 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内容提要
福州市仓山区阳光新村26号楼底层9号店面招租,年租金挂牌价17880元,挂牌公告期15个工作日,挂牌截止日期2026-11-24。
关键信息
- 年租金挂牌价17880元/年
- 挂牌公告期15个工作日
- 挂牌截止日期2026-11-24
- 租赁期限三年
- 免租期半个月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资信良好
- 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或失信主体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无权参与竞租
- 与出租方的租赁关系中有拖欠租金或水电费且未缴清的不能参与竞租
原始公告:https://www.dscq.com/bidDetails/3cad1398794047b49c32f5f43b86ea1e.shtml(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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