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11322025000053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11322025000053
二、项目名称:峨边彝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佳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1幢1单元19-4
被投诉人: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大坪路13号
被投诉人:乐山恒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2号1楼15号
四、基本情况
乐山恒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峨边彝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期(N5111322025000053),采购日期为2025 年 11 月 20 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不同品目的产品捆绑采购,同时还拒绝联合体投标,违反项目具体特点与政府采购政策,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将外形尺寸、整备质量等非关键性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参数设置存在逻辑矛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倾向性,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质保承诺函,变相将制造商授权作为参与条件,对代理商构成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付款条件约定不明,存在重大履约风险。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峨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05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ac5ca2b5-40d…(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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