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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

苏州澄阳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对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总建筑面积约130816.93平方米,合同估算价33700万元,工期700日历天。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0日13:30。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6
所属地区江苏省
采购人苏州澄阳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预算3.37亿元
项目编号S320501030400073000200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所属行业水利工程
信息来源江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期/服务期700日历天
采购人地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元路777号
项目联系人曹晓露
联系电话0512-65803650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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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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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1001

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

信息发布时间:2026-10-26 16:43:41

来源:苏州交易集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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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

原文链接

http://218.4.45.172:8086/jumpDetail.html?infoid=b9e1b51c-a08c-47f1-b731-5213ac2431a9

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

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

(标段名称)施工

资格预审公告

S3205010304000730002001

1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相开管审投备〔2026〕35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苏州澄阳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

苏州澄阳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自筹/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建设采用:

?

自建

□

代建

□

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

(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苏州合亿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

.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

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

2.2 建设地点:

苏州市相城区康元路111号

2.3 建设内容:

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

2.4 质量要求:

合格

2.5 工程规模

(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

:

总建筑面积约130816.93㎡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26424.93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4392.00平方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 30063.56平方米,最大建筑高度约34.15米,最大单跨约10米,最大层数5层。

2.6 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

33700.00万元

2.7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房、研发楼:

桩基、围护、土方、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既有厂房内装改造工程;景观、绿化、电梯工程、雨污水、供水、标识、划线、室外安装、智能化、泛光照明等。

2.8

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

项目技术复杂特征描述

:

/

2.9 工期:

700日历天

2.10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否

□是

2.10.1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2.10.1.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接受大企业联合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中小企业在联合体中承担的比例不少于

%。

□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大企业投标的,须将

%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家(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

;

3.2

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

[

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申请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申请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6申请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其他条件:

□3.4.1

?企业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

2023

年

10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

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

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

适用于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的原件扫描件,施工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合同查询网页截图;

? 类似工程业绩质量为合格,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中标通

知书上的金额为准,非招标项目以合同金额为准。

(

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申请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3.4.2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以来(近2年内),申请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3自

年

月

日以来(近1年内),申请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4自

年

月

日以来(近5年内),申请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4.5本工程不接受最新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等级为

C

类投标人参与投标。

?3.4.6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2)投标单位须按资审文件所提供的规定格式填写“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详见附件一)并加盖企业公章,且在规定端口上传原件扫描件,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根据省、市清欠办被限制市场准入和通报批评的企业及人员名单的通知,在全省限制市场准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与限制准入的劳务企业开展劳务合作。(4)被住建主管部门禁止在江苏省级、苏州市级、项目所在地区级承揽新项目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5)投标申请人办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事项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与本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前 3个月的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的社保明细证明扫描件,并上传扫描件,未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6)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8 号)要求,本项目执行最新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考评结果。(7) 本项目执行苏建招[2022]2 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次招标中需要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8)本项目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3.5 本工程?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5.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共同投标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的牵头人;3.5.2、本项目最多允许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3.5.3、拟派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需由牵头人派遣并为牵头方在职员工,注册执业资格的需注册在牵头人单位;3.5.4、须按要求上传联合体成员方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3.5.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3.6 本次招标为面向中小企业招标,中小企业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

□

3.6.1

以联合体形式预留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且不少于

%

。

□

3.6.2

以分包形式预留的,若大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提供《项目分包承诺书》,承诺中标后将本项目中不低于

%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中小企业。

4

.

资格审查办法

?合格制: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有限数量制: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家的,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

家(不少于9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5

.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6

日

0

时

0

分至

2026

年

11

月

2

日

23

时

59

分。

6.2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申请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资格预审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苏州交易集团综合交易平台(建设工程)

。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

2026

年

11

月

10

日

13

时

30

分。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3逾期未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或说明

本项目设计单位为

苏州城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本项目监理单位为

/

。

9

.

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苏州交易集团(https://jsgc.suex.com.cn)、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上发布;

9.2本次资格预审公告为第

1

次发布。

(重发公告原因)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招标人:

苏州澄阳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苏州合亿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康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活力大厦5楼

元路777号

502室

联系人:

曹晓露

联系人:

徐晓逸、刘红霞

电话:

0512-65803650

电话:

0512-67210880

传真:

项目负责人:

刘红霞

邮编:

215000

传真:

/

电子邮箱:

邮编:215000

电子邮箱:

491251911@qq.com

10.2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苏州市相城区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12-85182366

10.3异议渠道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异议人必须在苏州交易集团综合交易平台依法提出异议。投标人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投诉处理程序按苏建规字〔2016〕4 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91320505MAE5DWCP66-1

S3205010304000730002001

内容提要

苏州澄阳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对康元路111号厂房改扩建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总建筑面积约130816.93平方米,合同估算价33700万元,工期700日历天。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0日13:30。

关键信息

  • 合同估算价33700万元,工期700日历天
  •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2026-10-26至11-02
  • 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2026-11-10 13:30
  • 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项目负责人需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投标人资格要求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5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 不接受最新年度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等级为C类投标人

原始公告:https://jsggzy.jszwfw.gov.cn/jyxx/003001/003001001/20261026/b9e1b51c-a08c-47f1-b…(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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