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四川海莲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海莲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正文
四川海莲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四川海莲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你公司”)在2025年1月、2月期间,参与剑阁县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项目编号:N5108232025000004,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的情形。根据《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56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026-101)。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我局联系领取相关文书(地址:剑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 08 39 - 6600596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罚款 56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剑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 08 39 - 6600596
地址:剑阁县下寺镇南华街 63号
剑阁县财政局
2026年7月 21 日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9840ec0f-c12…(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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