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涉及机关食堂管理及食材外包项目,投诉部分成立,撤销合同,责令重新采购。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1082026000251
二、项目名称:机关食堂管理及食材外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银杏北路58号
被投诉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猛追湾街道办事处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1号
被投诉人: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猛追湾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管理及食材外包项目(N5101082026000251),采购日期为2026 年 08 月 10 日。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5.4.2.评标细则及标准的缺陷解释为:①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行业、其他区域地点或无关的文字内容;②内容照搬采购需求,无具体描述;③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前后冲突、仅有框架或标题;④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⑤引用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不匹配于本项目。以上评审标准含义不准确、无明确的判断标准、模棱两可的评审依据无限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将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未量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评审标准无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2022〕90号)的规定。
投诉事项2: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将磋商文件中5.4.2.评审细则及标准的餐饮服务方案、项目管理制度、食材配送服务方案设置为“主观”评分项,通过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表格标注“主观”的方式,预先创设磋商小组对该评分项有自由裁量的打分权力,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约束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履职行为的规定相悖。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
2026年10月09日
内容提要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涉及机关食堂管理及食材外包项目,投诉部分成立,撤销合同,责令重新采购。
关键信息
- 投诉部分成立,撤销合同,责令重新采购
原始公告: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7f738fe1-823…(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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