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13栋1单元103号房产
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13栋1单元103号房产转让,公开招标,预算90万元,截止时间2026-11-04 17:00
公告正文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13栋1单元103号房产 |
| 项目编号 | GR2026GD0003743 |
| 标的名称 | 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13栋1单元103号房产 |
| 标的编号 | GR2026GD0003743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详情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并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保证和承诺披露内容和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涉及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履行通知及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保障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因我方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6.如交易资金涉及跨境结算的,我方承诺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若由于交易双方或转让标的原因造成交易价款无法划转等情形的,相关风险与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标的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 | 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13栋1单元103号房产 |
| 资产描述 | 标的资产为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13栋1单元103号房的商业用房,房屋建筑面积285.84平方米,房屋现状为出租使用中。 |
| 标的所在地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13栋1单元103号房 |
| 共有情况 | 无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在出租中,无抵押 |
标的详情
| 实物房产 | |
| 房产证号/不动产单元号 |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636304号 |
| 建筑面积 | 285.84(平方米) |
| 规划用途 | 商业用房 |
| 坐落位置 | 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13栋1单元103号房 |
| 建筑结构 | 混合结构 |
| 目前用途 | 商业 |
| 使用年限 | 至2047年12月26日止(年)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195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肖世海 |
| 注册资本 | 51000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6616174118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 司务会会议纪要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司务会会议纪要 |
| 批准文号 | (25/2026)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6-09-30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不放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流程),受让申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交易资金(保证金、诚意金或交易价款)的交纳仅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811090101290189205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信息公告期内,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报价/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在网络竞价中,所涉及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若最终报价人为优先权人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优先权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优先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优先权人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支付服务费。受让方须将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2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7.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7.3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8.信息披露公告、受让申请文件、竞价文件、竞价结果通知文件、交易合同等材料均是交易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展示安排 | 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 踏勘时间:转让方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集中踏勘时间(需提前预约),每日上午9:30统一集合 踏勘联系人:沙经理,联系电话:18686635181 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后开具发票,转让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转让标的均以交付时的实物及权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登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标的房屋现状及水、电、暖气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实际情况为准。标的房屋所欠水、煤气、电、暖、物业费等其他各项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查询实际情况,并承担缴纳及相应义务。因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接,标的房产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安全风险等均由受让方负责。自交接或视为完成交接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灭失毁损及安全责任的风险承担。 4.标的房屋成交后,交易双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由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标的。 5.标的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自行充分了解标的房产情况并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无法过户或其他任何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无关,受让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退还标的价款。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9.转让方承诺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查封事项。 10.标的房屋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至2027年8月30日止。标的房屋成交后,交易双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前的租金收益归转让方所有,签订后的租金收益归受让方所有。成交后转让方不负责租户与受让方之间的实物资产交接事宜,由受让方自行交接;续租或清退事宜由受让方和目前租户自行协商。受让方须自行与承租人洽商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或提前解除事宜,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费用。 11.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为现场踏勘及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须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意向受让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及转让方联系人签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自行下载查阅)一份,作为受让申请的必备材料之一。转让方联系人:沙经理,联系电话:18686635181;产权交易机构联系人:陈经理,联系电话:15210903400。意向受让方应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披露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一旦参与报名,视作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现状、公告信息等无异议。 12.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需对项目产权状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签署保密承诺后),需结合标的资产产权状况自行了解国家及项目所在市、县(区)等政府部门关于不动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政策要求,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意向受让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不得以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为由,主张终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转让方保留对受让方的追偿权。 特别提示 : 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法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90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和《资产受让须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动态报价除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 (2)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 3 )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 ( 4 ) 法律法规、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公告和 交易各方约定 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R2026GD0003743 |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5个周期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x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经理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5210903400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保利克洛维中景大厦B座8楼全层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new.gduaee.com |
内容提要
长春市绿园区一汽集团公司二生活区613栋1单元103号房产转让,公开招标,预算90万元,截止时间2026-11-04 17:00
关键信息
- 公开招标,预算90万元,截止时间2026-11-04 17:00
- 一次性付款,保证金90万元
- 信息披露期10个工作日,可延长
- 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原始公告:https://ygp.gdzwfw.gov.cn/#/44/new/jygg/v3/C?noticeId=Lc3f4305d97be3ece99b5d083a…(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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