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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移动DR体检车的询价公告

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移动DR体检车,询价,预算60万元,2026年11月11日截止

招标公告全国医疗卫生截止 2026-11-11 14:00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2
投标截止2026-11-11 14:00
开标时间2026-11-11 14:00:00
所属地区全国
采购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桐庐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预算60万元
项目编号NG
采购方式询价
所属行业医疗卫生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工期/服务期15日内完成供货并调试验收合格
采购人地址南关区幸福街512号
项目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431-81853936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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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移动DR体检车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年11月11日 14: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NG-[2026]-01341号-1

项目名称: 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移动DR体检车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元): 600000

最高限价(元): 545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移动DR体检车采购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6000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长春市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移动DR体检车,详见询价文件参数要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供货并调试验收合格。(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1)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6年10月21日 至 2026年10月23日 ,每天上午 08:30:00至12:00:00 ,下午 12:00:00至16:00: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 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 (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6年11月11日 14:00 (北京时间)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标时间: 2026年11月11日 14:00

开标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经开采购中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询价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长春市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 南关区幸福街512号

联系方式: 8538322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桐庐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春市市辖区经开区临河街银河东皇家园56号1105房

联系方式: 0431-818539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琼

电 话: 0431-81853936

初审: 吴琼

复审: 胡宇

终审: 王静

附件信息:

内容提要

南关区明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置移动DR体检车,询价,预算60万元,2026年11月11日截止

关键信息

  • 预算60万元
  • 2026年11月11日截止
  • 需提供医疗器械相关资质
  • 线上获取采购文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关证书
  • 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关证书

相关附件

原始公告:http://www.ccgp.gov.cn/cggg/dfgg/xjgg/202610/t20261021_27530540.htm(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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