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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医院综合楼家具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变更公告广东省医疗卫生截止 2026-02-09 09:30
信息类型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2
投标截止2026-02-09 09:30
所属地区广东省
采购人中山市中医院
代理机构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预算700万元
所属行业医疗卫生
信息来源广东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GZX-AG20251004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山市中医院综合楼家具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修改采购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1-30 09:30:00,更正为:2026-02-09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6-01-30 09:30:00,更正为:2026-02-09 09:30:00。

采购公告部分:

内容一: “一、项目基本情况-合同履行期限”现作以下更正:

原文: 自签订合同后,接到采购人通知 40个自然日内完成生产并安装调试后交付采购人使用。更正后: 自签订合同后,接到采购人通知 30 个自然日内完成生产并安装调试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内容二:补充投标文件附加格式《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和《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承诺函》。

采购文件部分:

内容一: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一)基本信息-5.合同履行期限”现作以下更正:

原文: 自签订合同后,接到采购人通知 40个自然日内完成生产并安装调试后交付采购人使用。更正后: 自签订合同后,接到采购人通知 30 个自然日内完成生产并安装调试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内容二: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三、项目基本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本国产品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11.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1.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1.3投标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详见采购公告附件,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当采购项目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还须对其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其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比例是否达到 80%做出承诺(样式详见采购公告附件)。

11.4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2.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2.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

12.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50%。

12.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12.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13.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上述12.3的情形,投标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14.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内容三: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 “三、评审程序-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投标报价 ”现作以下更正:

原文: ( 1)投标报价:没有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2)报价修正:如出现投标报价错误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修正原则处理,投标供应商按规定书面确认报价。(3)报价合理性: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应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更正后: ( 1)投标报价:没有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2)报价修正:如出现投标报价错误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修正原则处理,投标供应商按规定书面确认报价。 ( 3)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内容四: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文本的 “3.履行期限”现作以下更正:

原文: 自签订合同后,接到甲方通知 40个自然日内完成生产并安装调试后交付甲方使用。更正后: 自签订合同后,接到甲方通知 30 个自然日内完成生产并安装调试后交付甲方使用。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6年01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山市中医院

地址:中山市西区康欣路3号

联系方式: 0760-899895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0760-898173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 0760-89817357

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6年01月22日

相关附件

原始公告:https://gdgpo.czt.gd.gov.cn/maincms-web/articleGd?type=article&id=a0a83959-c161-…(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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