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筛查试剂套装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PCGD253174HG366F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病毒性肝炎早防早治行动筛查试剂套装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更正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6-01-21,更正为:2026-02-03。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2-05 09:30:00,更正为:2026-02-25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6-02-05 09:30:00,更正为:2026-02-25 09:30:00。
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一)原采购文件 “ 一、项目概况:(一)请投标人留意以下内容 ” 中增加:
11、如供应商异常低价报价,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将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供应商应在评标(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如供应商为厂家,则对主要材料选材方式及价格分析、生产人工费用、损耗、厂房费用、设备折旧、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税金、利润、代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组成进行分析说明;如供应商非生产厂家的,则按上述各项费用组成提供厂家及供应商的成本分析说明。分析说明应逐一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主要材料的采购合同或报价清单;②人员工资明细表及银行工资转帐凭证;③自有厂房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厂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委托生产的提供委托生产合同。④生产设备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如委托生产的,提供委托生产合同。⑤以往同类产品的合同及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交易发票)。
注:上述罗列的费用,如实际并未发生,则无须提供对应的成本分析及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应提供说明。
(二)删除原采购文件 “二、项目参数(一)技术参数 ”中“ ▲10.为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接受广泛的市场认可,及在临床应用场景下的质量稳定性,要求投标人所投单项试剂在近两年度(2024-2025年度)参加过实验室室间质评。(须提供官网截图和回顾性报告关键页(或室间质评报告关键页),关键页须体现试剂品牌及快速检测类相关表述。) ”
(三)删除原采购文件 “二、项目参数(二)商务参数 ”中“11.报价合理性: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例如:如投标人为厂家的,则对主要材料采购价格、人工费用、厂房(办公场地)费用、设备折旧、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税金、利润、代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组成的报价进行分析说明。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则对货物价格、人工费用、办公场地费用、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税金、利润、代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组成的报价进行分析说明。分析说明逐一提供佐证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①货物的采购合同,或主要材料的采购合同;②人员工资明细表及银行工资转帐凭证;③自有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委托生产的提供委托生产合同;④生产设备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或委托生产合同。⑤以往同类产品的合同及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交易发票)。注:上述罗列的费用,如实际并未发生,则无需提供对应的成本分析及证明材料,但投标人应提供说明。投标人如果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四)原采购文件 “ 二、须知前附表其他 ”中增加:
2、异常低价审查,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被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供应商,如果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通过异常低价审查的不足 3家,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五)原采购文件 “ 三、评审程序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中删除以下内容:
| 报价合理性 |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例如:如投标人为厂家的,则对主要材料采购价格、人工费用、厂房(办公场地)费用、设备折旧、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税金、利润、代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组成的报价进行分析说明。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则对货物价格、人工费用、办公场地费用、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税金、利润、代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组成的报价进行分析说明。分析说明逐一提供佐证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 ①货物的采购合同,或主要材料的采购合同;②人员工资明细表及银行工资转帐凭证;③自有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厂房(或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委托生产的提供委托生产合同;④生产设备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或委托生产合同。⑤以往同类产品的合同及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交易发票)。 注:上述罗列的费用,如实际并未发生,则无需提供对应的成本分析及证明材料,但投标人应提供说明。 投标人如果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
(六)原采购文件 “三、评审程序 3.详细评审” 中:
| 重要技术条款指标 (18.0 分 )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技术参数内容要求中 “▲”条款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共 3 项,其中 2 项各 5 分, 1 项 8 分,共 18 分。 1 、▲ 5. 三种试剂均必须支持检测人体全血标本。满足该要求者得 5 分,不能满足者得 0 分。(需提供产品说明书) 2 、▲ 9. 操作便利性:每个测试项目所需样本量≤ 100uL ,三种试剂检测所需的稀释液的成份 可以通用 。满足该要求得 5 分,不满足得 0 分。( 需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 3 、▲ 10. 所提供的产品应接受广泛的市场认可,投标人所投单项试剂在近两年度( 2024-2025 年度)参加过实验室室间质评。使用投标人所投产品同品牌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及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试剂”参加各级临检中心室间质评的实验室家数( 2 项试剂数量可累计)。(本项须提供官网截图和回顾性报告关键页(或室间质评报告关键页),关键页须体现试剂品牌及快速检测类相关表述)。 ( 1 )参加各级临检中心室间质评的实验室家数≥ 100 家,得 8 分; ( 2 ) 50 ≤参加各级临检中心室间质评的实验室家数< 100 家,得 6 分, ( 3 ) 0 <参加各级临检中心室间质评的实验室家数< 50 家,得 4 分, ( 4 )未参加过,得 0 分。 1-3 项注:投标人须按上述技术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对应项不得分。为方便评审,建议在证明材料能体现技术参数处进行标识(如增加红色方框并写明对应的参数名称或参数序号)。 |
更正为:
| 重要技术条款指标 (1 2 .0 分 )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技术参数内容要求中 “▲”条款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 共 2 项, 每项 6 分 , 共 12 分。 1 、▲ 5. 三种试剂均必须支持检测人体全血标本。 满足该要求者得 6 分 ,不能满足者得 0 分。(需提供产品说明书) 2 、▲ 9. 操作便利性:每个测试项目所需样本量≤ 100uL ,三种试剂检测所需的稀释液的成份 可以通用 。 满足该要求得 6 分 ,不满足得 0 分。( 需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 1- 2 项注:投标人须按上述技术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对应项不得分。为方便评审,建议在证明材料能体现技术参数处进行标识(如增加红色方框并写明对应的参数名称或参数序号)。 |
(七)原采购文件 “三、评审程序 3.详细评审” 中:
| 同类项目业绩 (9.0 分 ) | 投标人所投产品(病毒性肝炎试剂)制造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项目有效的业绩,每个有效的业绩内容同时包含所投产品同品牌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三种快速检测试剂 ( 投标人提供的同时包含上述 3 项试剂的一个有效的业绩可以是一份合同或多份合同组成)。每提供 1 个有效的业绩得 3 分,最多得 9 分。 注 1 :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提供销售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合同无法体现服务内容的,则提供加盖业绩合同对应的甲方公章(包括合同甲方或甲方项目主(分)管部门盖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证明材料。②就该销售合同出具的任一期发票及该发票在税局官网查询页截图(如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则多份合同均应提供)。(如无法查询,则须提供投标人盖章的说明材料) 注 2 :同一合同不重复计分。 |
| 客户满意度 (3.0 分 ) | 投标人上述 “同类项目业绩”中有效计分的业绩获得项目用户评价为正面评价(优秀、优良、良好、满意或相当于类似正面评价),且评价文件体现评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如未体现的,投标人须另行提供评价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每份得 1 分,最高 3 分。 注:①提供合同甲方加盖单位公章的评价文件,不提供不得分。如一个业绩为多份合同共同满足的,则须同时提供多份合同的正面评价方可得分。②同一项目不同年份的合同按一份计算,不重复计算分数。同一项目多份客户满意度评价不可累计得分。评价文件未体现评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且供应商未提供评价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应的评价文件不得分。 |
更正为:
| 同类项目业绩 ( 12 .0 分 ) | 投标人所投产品(病毒性肝炎试剂)制造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同类项目有效的业绩,每个有效的业绩内容同时包含所投产品同品牌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三种快速检测试剂 ( 投标人提供的同时包含上述 3 项试剂的一个有效的业绩可以是一份合同或多份合同组成)。每提供 1 个有效的业绩得 3 分 ,最多得 12 分 。 注 1 :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提供销售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合同无法体现服务内容的,则提供加盖业绩合同对应的甲方公章(包括合同甲方或甲方项目主(分)管部门盖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证明材料。②就该销售合同出具的任一期发票及该发票在税局官网查询页截图(如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则多份合同均应提供)。(如无法查询,则须提供投标人盖章的说明材料) 注 2 :同一合同不重复计分。 |
| 客户满意度 ( 4 .0 分 ) | 投标人上述 “同类项目业绩”中有效计分的业绩获得项目用户评价为正面评价(优秀、优良、良好、满意或相当于类似正面评价),且评价文件体现评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如未体现的,投标人须另行提供评价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每份得 1 分 ,最高 4 分 。 注: ①提供合同甲方加盖单位公章的评价文件,不提供不得分。如一个业绩为多份合同共同满足的,则须同时提供多份合同的正面评价方可得分。②同一项目不同年份的合同按一份计算,不重复计算分数。同一项目多份客户满意度评价不可累计得分。评价文件未体现评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且供应商未提供评价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应的评价文件不得分。 |
(八)原采购文件 “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中:
| 技术支持方案 (5.0 分 ) | 根据投标人针对采购需求 “技术支持服务”提供的技术支持方案进行评审: ( 1 )完全满足且优于采购需求,得 5 分; ( 2 )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 3 分; ( 3 )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 1 分。 ( 4 )无提供不得分。 |
更正为:
| 技术支持方案 ( 7 .0 分 ) | 根据投标人针对采购需求 “技术支持服务”提供的技术支持方案进行评审: ( 1 )完全满足且优于采购需求,得 7 分; ( 2 )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 5 分; ( 3 )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 2 分。 ( 4 )无提供不得分。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6年01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大石街群贤路160号
联系方式: 310516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3楼
联系方式: 020-83187283(sczx3@gd.gov.cn)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小姐
电话: 020-83187283(sczx3@gd.gov.cn)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6年01月30日
相关附件
原始公告:https://gdgpo.czt.gd.gov.cn/maincms-web/articleGd?type=article&id=e112eb5d-fa95-…(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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