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医养结合中心改造项目(医养结合中心改造工程)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441540-2026-0001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医养结合中心改造项目(医养结合中心改造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新增采购文件内容
更正内容:
新增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二、须知前附表 ”第18点内容如下: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
| 18 | 其他 | 异常低价审查,(一)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 2.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50%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50% ; 3.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 4.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 3 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三)被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投标(响应)供应商,如果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6年02月13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联系方式: 0660-34344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汕尾采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洲东路万福黄金海岸金海湾31栋701
联系方式: 0660-33331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 0660-3333133
汕尾采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02月13日
公告原件
相关附件
原始公告:https://gdgpo.czt.gd.gov.cn/maincms-web/articleGd?type=article&id=096b520a-2da0-…(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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