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岩土工程勘探询比公告
采购文件
公告正文
采购文件
采购人: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目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
第二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采购办法
第五章评审办法
第六章合同草案
第七章响应文件组成及格式附件
第一章采购公告
1 、采购条件和方法
1.1 采购条件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岩土工程勘探已具备采购条件,经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现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本次采购为资格后审。
1.2 采购方法
询比采购
2 、采购内容和范围
本项目采购内容和范围: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岩土工程勘探
项目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历天
服务地点: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现场
服务标准: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勘察规范要求,根据设计院提出的勘探方案,由投标方按照现行国家及地方勘察规范深化勘察布点图,对该工程进行详细及施工勘察,查明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现象,查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等工作。协助招标人完成岩土工程勘探报告的申报、审查等工作,最终取得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勘察成果审查报告》及加盖审查机构证章的勘察成果报告;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验收等相关后续服务工作。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同时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 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复印件);
( 2 )投标人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岩土工程勘察乙级以上资质。(提供有效期内的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 3 )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 1 名,需提供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6 个月以上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及注册资格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等,原件备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有效期应提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结果中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以上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 4 )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 3 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的查询结果为准。评标时发现不满足前述规定,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名录的投标人,提供“在本次招标活动前 3 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承诺书,承诺书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不得转包和分包。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 2 )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 3 )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 4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⑤其他禁止情形:被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列入“负面行为单位清单”且在禁停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 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
4. 技术成果的补偿
本次采购对未成交供应商的技术成果不予补偿。
5. 采购文件的获取
5.1 获取时间
从 2024 年 04 月 02 日 8 : 30 起至 2024 年 04 月 09 日 16:30 止 ( 北京时间 ) 。
5.2 获取方式
供应商登录苏盐井神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平台,确认参加报名后,下载采购文件参加采购活动。(采购人不接受被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列入“负面行为单位清单”且在禁停期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采购文件)
5.3 采购文件不收费
5.4 联系人
供应商在领取采购文件时务必填写本次采购业务的联系人。
6. 响应文件的递交
6.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4 年 04 月 10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
6.2 递交地址
6.2.1 指派专人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 18 号,制盐项目部。
6.2.2 快递方式,邮寄地址(邮寄以快递实际到达时间为准):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 18 号,制盐项目部,收件人:胡继美;收件人联系电话: 13511504220 。(注:邮寄包裹外包装面注明项目名称)
7. 其他
7.1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采购公告在苏盐井神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上发布
本项目通过苏盐井神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平台提供供应商注册、上传报名材料、购买 / 下载采购文件、澄清说明和补正等功能。供应商须访问苏盐井神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平台完成注册、下载等有关操作,平台登录方式:登录 http://cgpt.jssyjsgf.com/ 。进入供应商注册界面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平台进入报名页面。供应商的电脑和网络环境应满足平台要求,逾期苏盐井神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平台自动关闭端口。为避免报名截止时间前网络拥堵,建议供应商适当提前报名时间。
7.3 响应文件递交注意事项
逾期递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或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8 、联系方式
采购人: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 18 号
邮编: 2232000
联系人:胡继美
电话: 13511504220
电子邮箱: 99935570@qq.com
第二章采购需求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 1.1 | 项目名称 |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岩土工程勘探 |
| 1.2 | 服务地点 | 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现场 |
| 1.3 | 采购范围 |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岩土工程勘探 |
| 1.4 | 质量标准 | 编制的岩土工程勘探报告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组织并协助通过专家评审。 |
| 1.5 | 服务周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历天 |
| 1.6 | 技术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 1.7 | 服务费 | 固定报价 |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 供应商 资质 条件 能力和 信誉 | 1.1 | 资质条件 | 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提供资质证书详见第一章采购公告“ 3.1 款供应商资格要求”。 |
| 1.2 | 财务要求 | / | |
| 1.3 | 业绩要求 | / | |
| 1.4 | 信誉要求 | 详见第一章采购公告“ 3.1 款 供应商资格要求”。 | |
| 1.5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采购公告“ 3.1 款 供应商资格要求”。 | |
| 1.6 | 项目管理班子要求 | 供应商提供: 1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2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 |
| 1.7 | 其他证明材料 | 供 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证明。(提供 加盖公章的原件) |
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见采购公告第 3.2 款
3. 本次交易一般规则
表 3-2
| 阶段 | 条款 | 项目 | 规 则 |
|---|---|---|---|
| 准备 及其 响应 | 3.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3.2 | 预备会 | 不组织 | |
| 3.3 | 分包 | 不允许 | |
| 3.4 | 响应截止时间 | 见采购公告 | |
| 3.5 | 最高限价 | 设置最高限价: 38 万元 | |
| 3.6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算起) | |
| 3.7 | 缔约保证金 | R 无须提交 £ 须提交缔约保证金为:元人民币 缔约保证金形式(请备注用途为缔约保证金) 采购人指定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其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 18 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楚州支行; 银行账号: 10354201040008092 | |
| 3.8 | 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 | 1. 纸质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需胶印装订,未胶装作否决处理) 2. 提交电子版文件 1 份: 响应文件正本盖章后扫描 U 盘存储, 提供电子版 U 盘响应文件(与正本文件一起密封递交) 编制说明:响应文件一律采用 A4 纸装订并选注页码。未注明使用何种语言和币种的,以中文和人民币为准。 | |
| 3.9 |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要求密封;响应文件应在密封处加盖公章,标注正本和副本,封皮应注明: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 |
| 3.10 | 响应文件提交 | 本项目在线下提交纸质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送达地址: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制盐项目部 ( 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 18 号 ) 。 | |
| 文件 开启 及评审 | 3.11 | 响应文件开启会议 | 不举行 |
| 3.12 | 开启文件前的密封检查 | 密封情况检查顺序:随机 文件开启顺序:随机 | |
| 3.13 | 评审小组 | 评审小组为 3 人 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直接聘请。 | |
| 3.14 | 评审办法 | 见第五章评审办法有关条款 | |
| 3.15 | 成交候选人 | 公示媒介: 苏盐井神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 | |
| 确定 成交人 | 3.16 | 成交办法 | 见第四章采购方法有关条款 |
| 3.17 | 签订合同 | 见第四章采购方法有关条款 | |
| 3.18 | 履约担保 | / |
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行为
( 1 )响应文件未密封或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2 )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内容与采购文件严重背离的。
( 3 )响应文件有两个以上报价的(采购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 4 )质量标准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 5 )服务期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6)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 7 )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 8 )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9 )其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形。
5 、响应文件要求
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 响应函及其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商务条件和技术参数偏列离表
(4) 资格审查资料
(5) 响应方案
(6)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5.2 响应文件的格式依据项目情况在第七章“响应文件组成及格式附件”中选取
6. 异议和投诉
依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7. 本章附件
附件 1 :问题澄清通知
附件 2 :问题的澄清
附件 3 :成交通知书
附件 4 :成交结果通知书
附件 5 :报价表
附件 1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 :
( 项目名称 ) 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____ 年 __ 月 __ 日 ___ 时前递交至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制盐项目部 ( 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 18 号 ) ;采用电子文件方式的,应在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____ 时前将原件上传电邮发送指定邮箱。
( 项目名称 ) 评审小组
采购人: ____ (公章 )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附件 2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审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 ( 编号: ___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供应商: ____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 (签字)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附件 3 :成交通知书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
你方递交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你方已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金额,大写: _________ ,小写: _________ 。
成交内容范围: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_____ 日内到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 公章 )
或代理机构:(公章 )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附件 4 :成交结果通知书
( 未成交人名称 ) :
我方已接受 ( 成交人名称 ) _ 于 ( 响应日期 ) 所递交的 ( 项目名称 ) 响应文件,确定 ( 成交人名称 ) 为成交供应商。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采购人: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 公章 )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附件 5 :报价表
| 序号 | 服务费用 分项名称 | 数量 | 单价(万元) | 计算依据 和公式 | 总价 ( 万元 ) | 备注 | ||||
|---|---|---|---|---|---|---|---|---|---|---|
| 不含 税金额 | 税额 | 价税 合计 | 不含 税金额 | 税额 | 价税 合计 | |||||
| 1 | 卤水净化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1 | 6% | |||||||
| 2 | 制盐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1 | 6% | |||||||
| 合计报价 ( 小写 ) : |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2. 项目负责人姓名: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年 ____ 月 ___ 日
第四章采购办法
| 询比采购 | |
| 邀请方式:公告 | |
| 1 .采购准备 | 1.1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采购公告 1.2 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 3.9 须知要求密封,按照 3.10 规定提交 1.3 资格审查执行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1.1-1.7 的规定 1.4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参与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 2 家的重新发出采购公告。 |
| 2. 询比程序 | 2.1 本次询比为:一次性报价,以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要求中的报价为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报价要求进行填报。 |
| 2.2 报价范围 2.2.1 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6% 税率) 2.2.2 本项目设有最高采购限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采购限价。本项目的最高采购限价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 380000.00 )。 2.2.3 报价范围包括: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含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工作量清单中所含技术服务费用、因编制技术服务有关的保险、交通、文印、办公、人员劳务等的费用、方案评审相关会务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支出的所有成本、应获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及技术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技术服务费用的数额不受通货膨胀、汇率波动及其他因素变化的影响。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 |
| 2.3 询比时间:同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截止后,供应商未提交报价的,不得参与后续阶段的询比评审。 | |
| 2.4 询比地点: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制盐项目部 | |
| 2.5 询比程序 2.5.1 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打分,需要澄清的允许供应商澄清。 2.5.2 评审小组汇总评审结果 | |
| 3. 评审办法 |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
| 4. 特别规定 | 4.1 采购人不得就供应商提出的最终报价与其再进行询比。 |
| 4.2 本次询比采购, 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出价可能低于成本的,或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可要求供应商澄清并说明理由,若供应商未进行澄清或澄清未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报,有权决定将其报价作无效处理,采购人可确定次高价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询比采购活动。 | |
| 5 .成交规则 | 依据评审小组评审结果的排序,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 2 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人 |
| 6. 成交结果公告 | 在 苏盐井神招标与采购管理系统 平台公告成交供应商名单 |
| 7 .成交通知书 | 采购人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
| 8. 签订书面合同 | 采购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在 30 日内和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
第五章评审办法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2. 评审
2.1 评审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各评审因素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其中任一条款,其响应文件都将被否决。各响应供应商只有满足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后,方可参加最终评审。供应商的报价应当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评审小组无须对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评审。
2.2 评审程序
2.2.1 初步评审标准
| 评审环节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等证明性证书一致 |
| 响应函签字盖章 | 有响应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 有授权书,授权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 资格评审 | 营业执照 |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净资产 | / | |
| 供应商资格 | 满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要求。 | |
| 证明材料 | 无弄虚作假 / 失信处罚记录 | |
| 响应性评审 | 报价 | 没有超过最高限价 |
| 工作总进度 | 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的规定 |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满足采购文件的规定 | |
| 履约保证金 | / | |
| 商务偏差 | 无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偏差内容 | |
| 联合体参加采购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 | |
| 其他 | 无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内容 |
说明:初步评审活动依照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顺序进行,前一个环节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2.3 评审结果
经评审小组认定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合格供应商报价评审 , 评审小组评审后,按报价由低向高排名次序确定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推荐 2 名合格的成交候选人,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果价格得分相同,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少于二家时,不具备竞争条件,取消评审,待重新发布采购信息。
说明:评审小组在咨询报告上签字后,上述的评审不因供应商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审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第六章合同条款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岩土工程勘探
技术服务合同
采购人: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岩土工程勘探技术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 工程名称: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岩土工程勘探
2 . 工程地点: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现场
3 . 工程规模、特征: 300 万吨 / 年制盐, 1500 万 m 3 / 年精制液体盐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 . 勘察范围和阶段:详细勘察
2 . 技术要求:满足现行勘察规范及设计要求
3 . 工作量:按勘察规范实际布孔。
三、合同工期
1 . 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成果提交日期:以乙方提交成果为准
3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满足上述出具正式勘察报告的情况下)。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满足现行勘察规范及设计要求
五、合同价款
1 . 合同价款金额:
人民币:元(大写):(含 6% 增值税)
2 .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款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 1 )合同协议书;
( 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3 )通用合同条款;
( 4 )技术标准和要求;
( 5 )图纸;
( 6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 .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 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发包人住所内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勘察人执叁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 3 条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 4 条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 3 )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 4 )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5 )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 6 )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 4.3.1 款情形发生后 7 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 1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 2 )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 3 )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 4 )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 5 )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 4.3.2 款处理。
第 5 条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陆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14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 6 条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 7 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1 )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2 )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3 )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 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 7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 8.2 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 30 天内,依据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 8.2 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 8 条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 1 )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 2 )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 3 )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 4 )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 5 )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 6 )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 7 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 14 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 9 条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 10 条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 7 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 2 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1 )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2 )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 3 )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 )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 11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 12 条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2 )发生未按第 7.2 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 7.3 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 28 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3 )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 4 )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 12.1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 14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 13 条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 14 条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 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 2 )发包人未按第 7.2 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 3 )发包人未按第 7.3 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 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 50% 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 50%; 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 50% 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 100% 。
( 2 )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 1 )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 2 )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 3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 4 )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 1 )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2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3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 4 )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 15 条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 1 )违约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3 )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
( 4 )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 5 )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 21 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 3 )、( 4 )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 1 )违约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14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2
原始公告:http://cgpt.jssyjsgf.com/fzbcgfw/968.chtml(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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