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采供中心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所需聚合氯化铝(年度框架)采购文件询比公告
附件三:合同主要条款
公告正文
附件三:合同主要条款
聚合氯化铝年度框架协议
买受人: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淮安市淮安区
第一条年度框架协议有效期为框架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1年,自 2024年月日至 2025年月日。
第二条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金额及交货期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预估数量 | 单价 (元 / 吨 ) | 金额 (元) | 备注 |
|---|---|---|---|---|---|---|
| 聚合氯化铝 | 符合《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 GB/T22627-2022,液态, 氧化铝( Al 2 O 3 ) ≥8.0% | 吨 | 310 | |||
| 预估金额 合计(小写): 元 (大写): 元整 | 合同生效后, 1 年内,单价不变,数量按需 分批 供货、金额按实结算 。 |
备注 :1、本年度框架协议价格为含13%增值税的交货价(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其它一切费用。
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 符合上表相关国家标准等的要求并满足买受人生产需求。出卖人应保证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保证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质量实行 “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12 个月。
第四条交货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仓库。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如途中有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全部损失;运输及装卸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出卖人服务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故障,出卖人应在 48小时内负责修复或更换(修复或更换的部分质保期重新计算),并赔偿买受人由此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出卖人对产品提供终身技术服务,在接到买受人通知24小时内到达买受人现场。
第七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回收及费用:产品包装由出卖人按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技术规定执行;包装物回收,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产品出厂前出卖人按本框架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框架协议要求。货到后,由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是指对货物的型号、规格、尺寸、数量、外观、出厂日期等方面的检验,初步验收合格不代表买受人对产品内在质量瑕疵的认可。货物未经买受人初步验收合格,货物的损坏或缺失等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在产品质保期内对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
第九条供货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公司要求,负责安全、环保等事项。本合同中货物在运输、卸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货到付款,货到买受人现场并经买受人清点和初步验收合格,出卖人提供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受人后,买受人承付货款; 2、有质量问题时,出卖人须赔偿买受人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延期交货的,每天按该批次总价款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延期交货不得超过 10 天,超期后买受人有权解除框架协议,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买受人支付该批次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偿买受人损失的,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2 、其他违约按本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本框架协议未有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框架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框架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买受人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框架协议为年度采购框架协议,有效期为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 1年,买受人根据实际需要量通知出卖人供货。 2、采购总量和各品种数量不确定,具体根据买受人要求执行。采购形式以一般计划或应急计划方式采购。出卖人收到采购计划后,应按时、按量供货。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框架协议货物在运输、卸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5、本框架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6 、本框架协议一式陆份,买受人执伍份,出卖人执壹份。
附件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热电分公司水处理剂聚氯化铝技术规范书
1 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水处理剂聚氯化铝采购招标。
1.2 本技术规范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要求和现行中国或国际行业通用标准的优质产品及相应服务。
1.3 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完整的、技术先进的且经过运行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成熟、安全可靠的产品,同时必须满足中国的有关安全、职业健康、环保等强制性法规、标准的要求。
1.4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招标方可以认为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差异表中提出。
1.5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最新国家或行业通用标准。
1.6 产品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产品报价中,投标方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产品专利的一切责任。
1.7 投标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计算、说明、报告和使用手册等,均应使用国际单位制。所有文件及相互通讯,均应使用中文;若为英文,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以中文为准。
1.8 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方有权提出因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及电厂工况、水质条件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方必须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条款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而投标方不得提出商务价格修改要求。且不论招标方知道与否,投标方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方有关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发生的变化。
1.9 所有有效文件的内容如有不一致,以有利于招标方的解释为准。
1.10 所有与招标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仅限于投标方用于本项目,未经招标方允许,投标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 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的是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水处理剂聚氯化铝。
| 序号 | 名称 |
|---|---|
| 1 | 水处理剂聚氯化铝 |
3. 技术要求
3.1 水处理剂聚氯化铝技术要求
3.1. 1 应与原水水质、水处理工艺、反渗透系统的结构、反渗透膜的型号、反渗透膜的规格、反渗透膜的性能等是相匹配。
3.1. 2 招标方需要投标方提供技术支持时,投标方应在 24 小时内及时赶到现场。
3.1. 3 必须经过本公司试验验证。
3.1. 4 水处理剂聚氯化铝质量指标( GB/T 22627—2022)
| 指标名称 | 指标 | 试验方法 |
| 液体 | ||
| 氧化铝 ( Al ? O ? )的质量分数/% ≥ | 8.0 | 6.3 |
| 密度 (20 ℃)/(g/ cm ³) ≥ | 1.12 | 6.4 |
| 盐基度 /% | 20~98 | 6.5 |
|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 ≤ | 0.4 | 6.6 |
| pH 值 (10 g/L水溶液) | 3.5~5.0 | 6.7 |
| 铁 (Fe)的质量分数/% ≤ | 1.5 | 6.8 |
| 氨氮 (以N计)的质量分数/% ≤ | 0.05 | 6.9 |
| 砷 (As)的质量分数/% ≤ | 0.0005 | 6.10 |
| 铅 (Pb)的质量分数/% ≤ | 0.002 | 6.11 |
| 镉 (Cd)的质量分数/% ≤ | 0.0005 | 6.12 |
| 汞 (Hg)的质量分数/% ≤ | 0.00005 | 6.13 |
| 铬 (Cr)的质量分数/% ≤ | 0.005 | 6.14 |
| 表中所列产品的不溶物、铁、氨氮、砷、铅、镉、 汞、铬的指标均按 Al ? O ? 质量分数为 10%计,当 Al ? O ? 含量 ≠10% 时,应将实际含量折算成 Al ? O ? 为 10%产品比例,计算出相应的质量分数。 |
4 技术服务
4.1 现场技术服务人员要求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服务目的是使所供药剂正常使用,使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现场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处理现场出现的问题的能力。现场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4.1.1 遵守法纪,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4.1.2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4.1.3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
4.1.4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4.1.5 投标方须及时更换招标方认为不合格的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
4.2 投标方技术服务的职责
4.2.1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药剂催交、药剂检验、药剂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调试、参加试运。
4.2.2 制定详细的水处理药剂操作维护手册和实施细则,提供相关人员的操作培训。
4.2.3 在系统加药调试前,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向招标方进行技术交底及人员培训,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如因投标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投标方负全部责任。
4.2.4 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投标方现场人员要在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4.2.5 投标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及其他行为负全部责任。
4.2.6 正常情况下投标方至少每周对该系统的水源进行水质全分析,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承担,在招标方水源发生变化后,应对药剂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及时调整。
4.2.7 投标方应保证不得因药剂的原因造成膜的污堵、产水量和产水水质降低。
4.2.8 在用药剂初期,服务工程师应提供全过程的跟踪,对加药操作和水质控制等进行指导,直到系统全部运行正常。运行正常后售后服务工程师每隔 7 天不少于 1 次的现场走访服务,了解系统的运行情况、药剂的消耗情况,每次走访结束后对系统运行状况写出技术分析报告,并对下阶段运行操作维护提出建议。
4.2.9 现场发生突发问题,现场服务工程师在接到招标方通知的情况下,投标方必须在 4 个小时内响应, 24 小时内到现场分析解决问题,对招标方传真应在 12 小时内回复。
4.2.10 投标方提供月报、年报,总结水质处理效果,分析运行情况,制定处理措施,制定改进计划。
附件五:报价单位报价文件格式
(报价单位需按照下列格式顺序制作报价文件,并加盖公章)
1、报价单一览表。
| 序号 | 名称 | 规 格 | 单位 | 预估 数量 | 单价 (元 / 吨 ) | 金额元 | 备 注 |
|---|---|---|---|---|---|---|---|
| 1 | 聚合氯化铝 | 符合《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 GB/T22627-2022,液态,氧化铝(Al2O3)≥8.0% | 吨 | 310 | |||
| 2 | |||||||
| 3 | |||||||
| 合计 | 预估 金额: 元 大写: 元 | 合同生效后, 1 年内,单价不变,数量按需 分批 供货、金额按实结算。 |
2、按照附件二 “资格审查的合格条件”内容依次提供相关材料。
3、技术/商务偏离表。(如有偏离,需提供下表。如无偏离或未提供偏离表,则视同为完全响应询价函)
(报价文件与询价函的偏离)
| 序号 | 询价函 | 报价文件 | 说 明 |
|---|---|---|---|
| 条目号 | 技术 / 商务条款 | 条目号 | 技术 / 商务条款 |
报价人承诺:除上表中的偏差外,完全响应询价函的其他条款。
报价人全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4、按评分标准和办法中要求的技术业绩、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要求按顺序提交材料。
5、报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始公告:http://cgpt.jssyjsgf.com/fzbcgfw/2345.chtml(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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