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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哈南财采投处〔2026〕3号

06-270号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7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所属行业教育培训
信息来源黑龙江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06-270号

被投诉人 1 :哈尔滨市第七十三中学校

被投诉人 2 :黑龙江国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 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新疆食堂食材招标(项目编号: [230103]-HGC-[GK]20260002 )包号: 1 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哈尔滨盛合食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二: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规确定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三:质疑答复理由违法,以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为由驳回质疑,剥夺供应商合法监督维权权利。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经查证,投诉人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评审不通过,属于未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要求,属于无效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履行本项目的能力,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三,参照财政部关于 “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是否有权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答复意见(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权益未受损害”为由驳回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予以驳回。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南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哈尔滨市南岗区财政局

202 6 年 5 月 27 日

相关附件

原始公告:https://hljcg.hlj.gov.cn/maincms-web/noticeHlj?type=gp-notice-center&id=9a4281bb…(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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