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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质疑回复01号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质疑回复,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3
所属地区四川省
采购人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四川金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政务采购
信息来源四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告正文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质疑回复01号

发布时间: 2026-10-23 16:24:24 来源: 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监督部门: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质疑回复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针对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标题:招标人的财务要求请求予以澄清并需改相关条款

1.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财务要求“近3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求予以澄清并修改招标文件该条款。 2.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4.1条规定:财务要求近三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企业年度亏损不等于不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能力。部分企业受市场环境、研发投入、行业周期影响出现阶段性亏损,但依然具备充足资金、履约能力,可以完成本项目工作。 将“近三年无亏损”作为门槛,变相以利润指标设置准入壁垒,把存在阶段性亏损但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违背招投标公平竞争原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导向:不得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利润类财务指标;企业某年度亏损不能直接等同于不具备履约能力,不得将“近三年无亏损”作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但不得硬性要求必须连续盈利、不得亏损;允许企业以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授信证明等佐证履约能力,而不是以“是否亏损”一票否决投标能力或资格。 四、质疑请求 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近三年无亏损”要求作出正式书面澄清;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近三年无亏损”的财务要求;调整为:投标人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财务能力;若企业存在亏损,可附加银行资信/授信证明佐证履约能力。 请贵方在收到本质疑函后,在法定时限内出具书面质疑答复,并按规定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更正公告。

回复: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招标人: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金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3日

招标计划

资格预审补遗/澄清

招标文件补遗/澄清

流标或终止公告

开标记录

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

内容提要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设备采购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质疑回复,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信息

  • 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近三年无亏损

原始公告:https://ggzyjy.sc.gov.cn/jyxx/002001/002001003/20261023/ba685e10-55ea-4b27-97e3-…(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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