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五山校区道路维修施工总承包补充公告
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道路维修施工总承包项目补充公告,采购人华南理工大学,代理机构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G2026-1430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华南理工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五山校区道路维修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10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华南理工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五山校区道路维修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JG2026-14309,下文简称“本项目”)于2026年 10 月 22 日 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附件,由 于本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附件作如下修改。
一、 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 序号 | 条款 | 原文 | 修改为 |
|---|---|---|---|
| 1 | 招标公告“2.项目 概况与招标范围”- 2. 3 | 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占地面积约18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6万平方米左右,本项目为维修改造项目,对整个五山校区校园内部的建筑配套设施校园道路进行维修,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图纸。项目包含校内道路现状水泥路面修复及加铺沥青工程量约74000m2,现状沥青路面修复工程量约50000m2,人行道维修工程量约20000m2。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病害修复、路面加铺沥面、人行道维修及连通、附属设施完善、新增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工程等。 | 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占地面积约18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6万平方米左右,本项目为维修改造项目,对整个五山校区校园内部的建筑配套设施校园道路(非市政道路)进行维修,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图纸。项目包含校内道路现状水泥路面修复及加铺沥青工程量约74000m2,现状沥青路面修复工程量约50000m2,人行道维修工程量约20000m2。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病害修复、路面加铺沥面、人行道维修及连通、附属设施完善、新增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工程等。 |
| 2 | 招标公告“2.项目 概况与招标范围”- 2.4 | 本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36055292.08 元; | 本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36062601.56 元; |
| 3 | 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注:(1)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2)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的要求。 (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本招标项目所需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得用该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注:(1)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2)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的要求。 (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本招标项目所需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得用该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
| 4 | 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3 | 投标人若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投标,则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若投标人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投标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2)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 投标人若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投标,则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若投标人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投标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2)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
| 5 |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其中,需要明确拟分包单位名称的专业工程是:照明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绿化工程、非关键性工作,经招标人书面批准同意,中标人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工程约定如下: (1)承包人属于大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合同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累计承担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28%。最终比例以发包人审核确认为准),拟分包的中小微型企业与承包人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承包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合同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28%(最终比例以发包人审核确认为准),拟分包的小微型企业与承包人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承包人属于小微型企业的,是否采取分包不作强制要求。 注:(1)大型企业及中型企业须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中格式2-12; (2)《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中格式2-13。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注:1.招标项目允许分包的,招标人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内容及对应金额,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针对允许分包范围内最重要的某一项或几项专业工程(具体由招标人自定),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拟分包单位名单。 2.投标人应当对是否分包进行响应,投标人提供的拟分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其中,需要明确拟分包单位名称的专业工程是:交通设施工程、绿化工程、非关键性工作,经招标人书面批准同意,中标人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工程约定如下: (1)承包人属于大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合同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累计承担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28%。最终比例以发包人审核确认为准),拟分包的中小微型企业与承包人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承包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将本项目合同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28%(最终比例以发包人审核确认为准),拟分包的小微型企业与承包人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承包人属于小微型企业的,是否采取分包不作强制要求。 注:(1)大型企业及中型企业须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中格式2-12; (2)《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中格式2-13。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注:1.招标项目允许分包的,招标人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内容及对应金额,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针对允许分包范围内最重要的某一项或几项专业工程(具体由招标人自定),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拟分包单位名单。 2.投标人应当对是否分包进行响应,投标人提供的拟分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 |
| 6 |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 |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3 6055292.08 元。 非竞争性费用:本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为 2 93330.39 元,暂列金额为 1 471704.03 元,暂估价为 1 250000.00 元。(非竞争费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36062601.56 元。 非竞争性费用:本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为 293246.44 元,暂列金额为 1468596.59 元,暂估价为 0 元。(非竞争费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
| 7 |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 | 成本警示价为 3 0646998.27 元。 注:招标人应设立成本警示价,成本警示价原则上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8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分析、措施性费用明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报价单、企业成本测算报告(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等成本构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 成本警示价为 30653211.33 元。 注:招标人应设立成本警示价,成本警示价原则上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8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分析、措施性费用明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报价单、企业成本测算报告(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等成本构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示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
| 8 |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及定标办法(适用于大中型项目)”-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附表7《第一阶段定标评审记录表》(定标委员会使用)-序号2-分包情况 | 满足以下情况其一: (一)投标人结合企业自身综合实力,承诺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全部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对所有专业工程均不实施分包的,投标人提供配套保障措施,定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填报的《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及配套保障措施评审标准如下: 【优】不涉及任何专业工程分包,配套保障措施完善、可落地,管理体系健全,人员、设备、施工流程配置科学合理,保障措施具体可追溯,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保障能力极强,可充分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潜在风险及突发情况。 满足上述要求得(7,10]分。 【良】不涉及任何专业工程分包,配套管理措施较为完善,人员、设备配置基本满足施工需求,能够基本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目标达成,仅部分管理细节略显概括,缺乏具体落地细则。 满足上述要求得(3-7]分。 【中】不涉及任何专业工程分包,但配套管理措施不完善,具体落地手段较少,管理流程不够细化,操作性一般,难以充分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突发情况,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保障力度不足。 满足上述要求得(0-3]分。 【差】不涉及任何专业工程分包,但未提供有效的配套管理措施,或提供的管理措施流于形式、无法落地,无法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及施工安全,无法满足施工基本需求,存在重大安全及质量隐患。 满足上述要求或其他得0分。 (二)本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及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综合情况,对本项目专业工程(照明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实施分包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格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定标文件格式2.1”)及专业工程分包实施方案。 定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填报的《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及专业工程分包实施方案,对投标人拟分包的情况评审标准如下: 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专业工程分包实施方案为准,重点围绕以下核心维度开展评审,确保分包行为合规、可控、高效,保障工程整体履约质量:总包单位对分包的管控能力及分包履约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各等级评审标准及评分范围如下: 【优】分包方案内容完整、逻辑严密、针对性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可全面、有效保障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核心目标落地。 总包建立全链条分包管控体系:包含分包单位准入审核、分包合同条款管控、现场人员与设备管理、工序报验、工程款支付管控、分包变更管理、竣工资料移交等制度;各项管控措施具体可落地、责任岗位划分清晰。对分包履约全流程风险(质量风险、工期滞后风险、安全风险、人员劳资风险、分包违约风险等)预判全面,分级制定对应的防控、处置及应急措施;对分包模式在提升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保障施工安全等方面的有利因素分析全面精准,贴合本项目工程实际。 满足上述要求得(7,10]分。 【良】分包方案内容基本完整,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能够有效保障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核心目标,无重大缺漏。 总包具备基本分包管控能力,已建立分包准入、现场管理、合同管理等基础管控流程;能够识别分包主要履约风险,具备初步风险预判及防控措施;对分包模式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有利因素分析较为全面,与工程实际基本匹配。 满足上述要求得(3-7]分。 【中】分包方案内容基本完整,但项目针对性偏弱,仅可满足施工基本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核心目标保障能力一般,方案存在较大优化空间。 总包分包管控体系不完善,部分管控环节缺失(如缺少分包人员管理、工程款支付管控或违约处置措施);对分包履约风险识别不全面,防控措施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分包模式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有利因素分析不充分,表述模糊,缺乏项目针对性。 满足上述要求得(0-3]分。 【差】分包方案存在明显缺失、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无法有效保障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核心目标,存在重大履约隐患。 总包未建立分包管控流程、无有效管控措施;对分包履约风险未开展识别、预判,未制定风险防控及处置措施;或未对分包模式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有利因素进行分析;或相关分析严重不足、与本工程实际严重不符,无法支撑分包工程顺利实施;以及其他不满足基本要求的情形。 满足上述要求或其他得0分。 | 满足以下情况其一: (一)投标人结合企业自身综合实力,承诺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全部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对所有专业工程均不实施分包的,投标人提供配套保障措施,定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填报的《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及配套保障措施评审标准如下: 【优】不涉及任何专业工程分包,配套保障措施完善、可落地,管理体系健全,人员、设备、施工流程配置科学合理,保障措施具体可追溯,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保障能力极强,可充分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潜在风险及突发情况。 满足上述要求得(7,10]分。 【良】不涉及任何专业工程分包,配套管理措施较为完善,人员、设备配置基本满足施工需求,能够基本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目标达成,仅部分管理细节略显概括,缺乏具体落地细则。 满足上述要求得(3-7]分。 【中】不涉及任何专业工程分包,但配套管理措施不完善,具体落地手段较少,管理流程不够细化,操作性一般,难以充分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突发情况,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保障力度不足。 满足上述要求得(0-3]分。 【差】不涉及任何专业工程分包,但未提供有效的配套管理措施,或提供的管理措施流于形式、无法落地,无法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及施工安全,无法满足施工基本需求,存在重大安全及质量隐患。 满足上述要求或其他得0分。 (二)本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及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综合情况,对本项目专业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绿化工程)实施分包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格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定标文件格式2.1”)及专业工程分包实施方案。 定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填报的《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及专业工程分包实施方案,对投标人拟分包的情况评审标准如下: 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专业工程分包实施方案为准,重点围绕以下核心维度开展评审,确保分包行为合规、可控、高效,保障工程整体履约质量:总包单位对分包的管控能力及分包履约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各等级评审标准及评分范围如下: 【优】分包方案内容完整、逻辑严密、针对性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可全面、有效保障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核心目标落地。 总包建立全链条分包管控体系:包含分包单位准入审核、分包合同条款管控、现场人员与设备管理、工序报验、工程款支付管控、分包变更管理、竣工资料移交等制度;各项管控措施具体可落地、责任岗位划分清晰。对分包履约全流程风险(质量风险、工期滞后风险、安全风险、人员劳资风险、分包违约风险等)预判全面,分级制定对应的防控、处置及应急措施;对分包模式在提升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保障施工安全等方面的有利因素分析全面精准,贴合本项目工程实际。 满足上述要求得(7,10]分。 【良】分包方案内容基本完整,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能够有效保障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核心目标,无重大缺漏。 总包具备基本分包管控能力,已建立分包准入、现场管理、合同管理等基础管控流程;能够识别分包主要履约风险,具备初步风险预判及防控措施;对分包模式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有利因素分析较为全面,与工程实际基本匹配。 满足上述要求得(3-7]分。 【中】分包方案内容基本完整,但项目针对性偏弱,仅可满足施工基本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核心目标保障能力一般,方案存在较大优化空间。 总包分包管控体系不完善,部分管控环节缺失(如缺少分包人员管理、工程款支付管控或违约处置措施);对分包履约风险识别不全面,防控措施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分包模式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有利因素分析不充分,表述模糊,缺乏项目针对性。 满足上述要求得(0-3]分。 【差】分包方案存在明显缺失、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无法有效保障本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核心目标,存在重大履约隐患。 总包未建立分包管控流程、无有效管控措施;对分包履约风险未开展识别、预判,未制定风险防控及处置措施;或未对分包模式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有利因素进行分析;或相关分析严重不足、与本工程实际严重不符,无法支撑分包工程顺利实施;以及其他不满足基本要求的情形。 满足上述要求或其他得0分。 |
| 9 |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三部分 定标文件-二、拟分包情况,主要材料、设备选用情况-2.1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详见补充公告附件一 |
| 10 | 图纸、工程量清单 | 详见原图纸、工程量清单 | 详见随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图纸、工程量清单 |
| 11 |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 详见原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 详见随本补充公告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
1、本项目招标日程安排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本项目的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交易服务-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2、本项目已重新生成电子招标文件,请各投标人下载更新版本的电子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随本补充公告发布更新后的招标文件文档供各投标人自行使用。
3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及其附件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2026年 11 月 02 日
附件一:
2.1 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
| 序号 | 允许分包专业工程 A | 专业分包工程所需的资质 B | 是否分包 C | 专业分包单位名称 D | 专业分包单位资质 E | 备注F |
| 1 | 交通设施工程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
| 2 | 绿化工程 | / |
注:
1.《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11条中明确的拟分包的专业工程情况进行响应。 对于同一个专业工程,投标人提供的拟分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
2.本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关键工作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违法分包及转包。中标后需严格按照招标人分包管理办法执行,需对经招标人审批同意的专业分包单位加强管理,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主体管理责任。
3.交通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等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经招标人书面批准同意,中标人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4. C、D、E列由投标人填写 , F列有需要时填写。
5.如投标人无分包计划,投标人亦应填写《分包方案情况一览表》(“专业分包单位名称”一栏填“无”)。
更正日期:2026年11月0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华南理工大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
联系方式:胡老师、刘老师、曾老师,020-871129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科技广场金华园区726
联系方式:陈道媛、梁昊燊 020-88138686-80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道媛、梁昊燊
电 话: 020-88138686-8002
内容提要
华南理工大学五山校区道路维修施工总承包项目补充公告,采购人华南理工大学,代理机构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关键信息
- 补充公告
- 采购人:华南理工大学
- 代理机构: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始公告:http://www.ccgp.gov.cn/cggg/zygg/gzgg/202611/t20261102_27605599.htm(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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