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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6〕第5号)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6〕第5号)

信息类型中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4
所属地区河南省 · 安阳市
采购人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项目预算270.83万元
所属行业教育培训
信息来源河南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2025-CS79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河顺镇中心学校林州市河顺镇第二初级中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泰德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郑开大道与锦绣路交汇处伟业国际A 座21层2101号

四、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5日,本机关收到林州市河顺镇中心学校递交的《申请函》,称“林州市河顺镇中心学校林州市河顺镇第二初级中学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2025-CS79)成交供应商河南泰德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经本机关初步核查,你公司涉嫌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构成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2708334.14元×7‰)的罚款,计人民币18958.34元。

六、其他补充事宜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州市财政局

2026年8月24日

公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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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公告:https://zfcg.henan.gov.cn/henan/content?infoId=2006521(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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