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丽水市莲都区鸟类致害防控试点项目的更正公告
丽水市莲都区鸟类致害防控试点项目更正公告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331102263270010000024-浙处州磋商[2026]-98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鸟类致害防控试点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6年10月2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 1 | 开标时间 | 2026年11月2日9:00(北京时间) | 2026年11月6日9:00(北京时间) |
| 2 |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四 服务期限 | 四、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四、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一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3 |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七 成果提交 | 2.乙方应于2026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成果的提交,逾期提交的,视为延误工期,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 2.乙方应于2027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部成果的提交,逾期提交的,视为延误工期,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
| 4 | 第三章 采购需求 八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提交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交最终成果后,甲方应在收到成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成果要求组织验收;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且乙方已按约定移交全部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 | 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提交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交最终成果后,甲方应在收到成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成果要求组织验收;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且乙方已按约定移交全部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
更正日期: 2026年10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丽水市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地 址: 解放街209号莲都林业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0578-2601857
质疑联系人: 仇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 0578-26018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69号城市空间4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 吴超群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0578-2860384
质疑联系人: 陈央
质疑联系方式: 0578-2860384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莲都区财政局
地 址: 丽水市解放街71号
传 真:
监督投诉电话: 0578-2131236
内容提要
丽水市莲都区鸟类致害防控试点项目更正公告
原始公告: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zgg/202610/t20261031_27597826.htm(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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