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技师学院信息化标杆校数据融合基座项目更正公告2
滁州技师学院信息化标杆校数据融合基座项目更正公告,涉及采购文件更正,预算119万元
公告正文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信息化标杆校数据融合基座项目 更正公告 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czsjcg202610-02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信息化标杆校数据融合基座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 5 年 10 月 21 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 1:拟派系统安全负责人证书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度不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资信部分项目团队评分项(满分6分)规定:拟派系统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可为同一人),具备以下证书(满分 2 分):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信息安全工程师,得 2 分。本项目为数据融合基座建设项目,核心采购需求为数据中台平台建设、数据治理、数据集成与共享、数据应用开发等服务,并非以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为核心内容。虽然项目涉及一定数据安全要求,但系统安全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围绕数据安全管理展开,与 CISP 证书所涵盖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信息安全审计等核心内容关联度有限。参照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处理的类似投诉案例(如某县弱电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财政部门认定对于非以信息安全为核心需求的采购项目,将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等信息安全类专业证书设置为人员评审因素,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对潜在投标人存在排他性和针对性,应立即删除。
回复: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要求新建系统通过二级等保测评,包含数据分级分类、加密脱敏、安全审计、统一身份认证等完整数据安全与系统安全建设内容,依法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系统安全负责人岗位并要求对应信息安全专业资质,与项目安全建设需求等保合规要求直接匹配,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满足 “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违法构成要件。 同时该资质要求为评分项(满分2分)而非资格门槛,且提供CISP证书、软考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两种选择,不属于对供应商的差别或歧视待遇。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 2:技术参数标记的证明材料要求疑似存在排他性。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多处带▲标记的重要功能指标(如2.3.1 数据资产全景可视化、4.1 可视化调度编排、7.1质量规则配置与检核、12.3 统一身份认证等)要求投标人提供功能截图或技术说明书或官网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其中官网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存在明显排他性:第一,不同厂商的产品官网建设水平差异较大,部分专注于 B 端市场的供应商可能未建立功能展示完善的官网页面,而部分厂商则拥有精美的产品官网,以此作为评分依据实质上将官网建设水平而非产品功能本身纳入评审;第二,官网截图缺乏客观统一的验证标准,评标委员会难以对官网截图的真实性、时效性进行有效核验;第三,该要求明显指向已拥有成熟官网产品页面的特定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有排他性,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对采购需求中所有标注“▲”号的功能全部删除。
回复:招标文件所有带 ▲标记的指标,均明确“提供功能截图或技术说明书或官网截图”三种可选证明方式,供应商可任选其一,未强制要求官网截图,也未限定特定产品、特定厂商的官网,不满足“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法定构成要件。要求核心功能提供佐证材料,是将功能响应情况细化、量化为可核验评审项的常规方式,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要求。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 3:硬件质保加分设置不合理,疑似超出项目实际需要。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质保承诺评分项规定:本项目硬件质保不低于3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1分(不足 1 年不加分),本项满分5分。即投标人需提供最高8年(基础3年+额外5年加分)的硬件质保方可获得该项满分。本项目预算金额119 万元,属于中小型信息化服务项目,硬件设备(服务器等)仅为项目配套内容,并非采购标的核心。根据IT行业惯例,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厂商标准质保期通常为3至5年,要求8年质保期明显超出行业惯例和项目实际需要。该设置疑似是为能够提供超长质保期的少数大型厂商或特定供应商创造了不正当竞争优势,可能对多数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
回复:硬件质保期属于法定评审因素范畴的售后服务指标,与硬件设备的服务质量、履约保障直接相关,符合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招标文件仅将3年质保设为实质性响应要求,额外增加的质保年限为正向加分项,未设置为投标资格门槛;学校信息化硬件属于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更长质保期与采购人长期运维需求相匹配,不满足“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法定构成要件。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 4:软件质保加分设置可能不合理,疑似不符合软件行业惯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质保承诺评分项规定:软件质保不低于5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1分(不足1年不加分),本项满分3分。即投标人需提供最高8年(基础5年+额外3年加分)的软件质保方可获得该项满分。数据中台类软件系统技术迭代速度快,框架版本更新频繁,要求 8 年质保期明显过长,不符合软件行业惯例。当前主流数据中台产品的生命周期通常为3至5年,8年质保不仅有可能超出合理范围,且有可能导致中标人在后期无法持续获得原厂商的技术支持,反而增加了影响项目质量的风险。该设置对多数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
回复:软件质保期属于法定评审因素范畴的售后服务指标,与软件系统的服务质量、运行稳定性直接相关,符合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仅将5年质保设为实质性响应要求,额外增加的质保年限为正向加分项,由投标人自主承诺;本项目为校级数据融合基座,需长期稳定运行,更长的软件维护保障与项目使用需求相匹配,不满足“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法定构成要件。 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质疑 5:软件著作权数量要求疑似构成以规模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资信部分企业实力评分项(满分6分)规定:供应商具有与数据治理或数据应用开发或数据中台或办公 OA 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 6 分。即投标人需拥有3个相关软件著作权方可获得该项满分。软件著作权的获取需要研发投入、开发周期和资金积累,软件著作权数量与企业规模、经营年限正相关。大型企业通常拥有大量软件著作权,而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数量有限。本项目预算仅119 万元,属于中小型项目,将软件著作权数量作为评分加分条件,疑似是以企业规模条件(软件著作权数量间接反映企业规模和研发投入能力)作为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不利,有可能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回复:财库〔 2020〕46号第五条明确列举的禁止性规模条件为: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类技术成果,不在该条款明确禁止的规模条件范围内。本项评分仅需3个相关软件著作权即可得满分,且限定为与数据治理或数据应用开发或数据中台或办公OA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用于佐证供应商对应领域的技术研发能力,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不满足“以规模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的法定构成要件。故本条质疑不成立。
更正日期: 202 6 年 10 月 30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滁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滁州技师学院)
地 址: 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 2238号
联系方式: 187550016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滁州市龙蟠大道 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联系方式: 0550-351951 9、189550550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左老师、王芳
电 话: 18755001678 、 0550-3519519
内容提要
滁州技师学院信息化标杆校数据融合基座项目更正公告,涉及采购文件更正,预算119万元
关键信息
- 采购文件更正,涉及系统安全负责人证书、技术参数证明材料、硬件质保、软件质保、软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 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信息安全工程师
- 提供功能截图或技术说明书或官网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 硬件质保不低于3年,每增加1年加1分,满分5分
- 软件质保不低于5年,每增加1年加1分,满分3分
原始公告: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zgg/202610/t20261031_27597446.htm(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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