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县城第二水厂二期日产5万立方米扩容项目-澄清公告
隆回县县城第二水厂二期日产5万立方米扩容项目澄清公告,变更投标截止时间至2026年11月16日
公告正文
隆回县县城第二水厂二期日产 5万立方米扩容项目
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
安迅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隆回县自来水公司委托,对隆回县县城第二水厂二期日产 5万立方米扩容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现对潜在投标人疑问答复如下 :
问题 1、 ① 本项目为给水厂改扩建项目,泵站只是建设内容的一个部分而已,但招标文件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中却要求近 3年内,完成过一个给水工程泵站的供水能力不少于2.5万立方米/日的业绩,严重不合理,强烈建议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给水工程净水厂的供水能力。 ②根据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取水泵站或送水泵站的流量规模是一定≥给水厂供水能力的。若我单位有一业绩:某一给水厂业绩供水能力为多少万吨每天,其中内容包含泵房建设,但未体现其泵站具体指标,请问该给水厂供水能力是否能作为泵站指标所使用?若不能作为,请给出详细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③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单位没有签写日期时,且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时,是以竣工日期为准,还是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问题 1回复:
①依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项目入围业绩及评审加分业绩中设计业绩为 要求近 3年内 , 完成过一个给水工程管道直径不少于 400毫米的业绩; 完成过一个给水工程净水厂的供水能力不少于 2.5万立方米/日的业绩。
施工业绩为要求 近 3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供水管道直径不少于0.4米的业绩;近3年内, 一个给水工程净水厂的供水能力不少于 2.5万立方米/日的业绩。
②同回复①;
③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4条商务部分评审的业绩、奖项和发明专利、信用评价加分规定(含资格要求业绩)为准。
问题 2、 ① 根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九、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自主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随招标文件附件发布的清单仅供参考),但所提供的清单为WORD格式的报价汇总表,是否按表格中的备注各分项以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报价还是需要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报价? ②招标文件中十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固化清单)中的表格是否还需要填写对应金额?
问题 2回复:
① 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 202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5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25《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科函〔2025〕151号)文自行编制投标报价预算即可 。
② 需要,招标文件 164页十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固化清单)按附件清单格式做了修改。
问题 3、 给水泵站 2.5万立方米/日的业绩规模是否一定需要在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四库平台中任意一项中体现,其他证明材料(如图纸、审图报告、业主证明等)中体现是否可行 。
问题 3回复:同问题1回复中的③
问题 4、 请明确给水工程泵站 2.5万立方米/日是指单座泵站规模还是同一项目合同项下多座泵站合计规模 。
问题 4回复:同问题1回复中的①
问题 5、 供水厂通常包含与供水规模相匹配的取水、送水或加压泵站,请明确供水能力不小于 2.5万立方米/日的给水工程净水厂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
问题 5回复:同问题1回复中的①
问题 6、 本项目新增供水规模 50000m³/d。主要实施内容包括新建格栅配水池、絮凝沉淀清水池、气水反冲洗砂滤池、清水池,对原有水厂构筑物增设雨棚,并改造原取水泵房、加药间、配电间、工艺设备与管道,同时新建配套输配水管网。项目主体是完整的城市供水系统改扩建,实施重点集中在净水工艺、大型水池、新旧设施衔接、长距离输水管道以及全厂工艺与供配电联动调试;取水泵房仅属于局部配套辅助设施,并非本项目新建主体。 依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框架导引及编制导则》(湘发改法规规〔2024〕958 号)第七条:“建立以项目关键指标和主体工程规模为牵引,并关联所需的资质条件和业绩条件为核心的‘双牵引’运行模式。”机器管招投标设置牵引指标,应当优先选取能够代表项目主体工程、反映整体实施难度的量化指标。本次资格条件直接以单体“给水泵站”作为对标,较难完整考察投标人实施同级别水厂改扩建工程的综合能力。省内同批次机器管供水厂 EPC 项目,业绩是以“净水厂(给水工程)供水能力”作为牵引指标。 业绩是否设置为“近3年内,完成过一个给水工程净水厂的供水能力不少于2.5万立方米/日的业绩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问题 6回复:同问题1回复①
问题 7、 ①供水厂通常包含与供水规模相匹配的取水、送水或加压泵站,请明确供水能力不小于2.5万立方米/日的给水工程供水厂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②请明确给水工程泵站2.5万立方米/日是指单座泵站规模还是同一项目合同项下多座泵站合计规模 。
问题 7回复:①同问题1回复中的①; ② 同问题 4回复。
问题 8、
问题 8回复:
①同问题2回复 , 报表按招标文件中十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固化清单)中的表格填写对应金额 ;
② 本项目总的暂估价为 663.76万元, 包含 3项明细具体金额 为 :基坑支护与边坡工程的暂估价为 286.58 万元、基础溶洞处理的暂估价为 97.85 万元、总图截洪沟与围墙 等的 暂估价 为 279.33 万元。 、
问题 9、 ①本项目提供的附件资料项目清单(第二水厂扩容)编制依据为24清单和湖南省25定额,但招标文件P165页要求为《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湘建建函〔2023〕49号),请问本项目投标报价是否采用《202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5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2025《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科函〔2025〕151号)文自行编制投标报价预算即可; ②本项目附件资料:项目清单(第二水厂扩容)中明确暂估价为663.76万元,但列明了基坑支护与边坡工程、基础溶洞处理、总图截洪沟与围墙等 三项内容,请问明确各项暂估价分别为多少,以便于各潜在投标人填报!
问题 9回复: ① 同问题 2回复中的 ① ;
② 同问题 8回复中的 ②
问题 10、 招标文件对于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近 3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供水管道直径不少于0.4米的业绩;近3年内,完成过一个市政公用工程给水泵站不少于2.5万吨/日的供水工程的业绩。 请问:提供市政公用工程供水提质改造业绩,包含取水泵房、送水泵房,配套 DN≥400 供水主管、规模满足2.5万 m³/d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问题 10回复:见问题1回复中的 ① 。
问题 11、 ①竣工验收证书中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处未写日期,请问时间是以竣工日期算起,还是竣工验收日期算起。 ②首先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中,并没有体现取水泵房(泵站)或者送水泵房(泵站),其次本项目为新增一条供水生产线,而不只是新建或改扩建泵站,但招标文件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中却要求近3年内,完成过一个给水工程泵站的供水能力不少于2.5万立方米/日的业绩,明显不合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强烈建议修改! ③ (1)根据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4.0.2条及其条文说明:水厂规模是指设计最高日的供水量。根据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9.1.3条及其条文说明:取水泵站设计水量是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自用水率可采用设计规模的5%-10%,即取水泵站设计规模=水厂规模×(1.05-1.1)。因此:当水厂工程或工艺内容只要包含了取水泵房(泵站),那么取水泵站流量规模必然大于水厂供水规模。 (2)根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4.0.2条规定:水厂规模是指设计最高日的供水量。即水厂规模=最高日供水量(单位:立方米/天)=最高日供水量/24(单位:立方米/小时)。水厂规模对应的是最高日平均时的流量。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2022)第6.0.1条的条文说明:送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满足高日高时工况水量的要求。送水泵站规模对应的是最高日最高时的流量。 且根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第4.0.9条可知:最高日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2-1.6,可得送水泵站规模=水厂规模×(1.2-1.6)。因此:水厂规模对应的是最高日平均时的流量,送水泵站规模对应的是最高日最高时的流量,因此:当水厂工程或工艺内容只要包含了送水泵房(泵站),那么送水泵站流量规模必然大于水厂供水规模。 综上所述,当一个水厂建设内容包含取水泵房(站)或送水泵房(站)时,即使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中均未明确取水泵房(站)或送水泵房(站)的流量规模,只体现了水厂供水规模,但根据国家标准,也可认定(取水泵房(站)或送水泵房(站)的规模)≥水厂供水规模,是否认同。若不认同,请详细说明并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文。总结:就是供水能力≥2.5万吨/天的水厂中建设内容包含了泵房或泵站的,那么泵房或泵站的流量是一定满足要求的。
问题 11回复:
① 同问题 1回复中的③;
②同问题1回复中的 ① ;
③同问题1回复中的 ① 。
问题 12、 ① 本项目暂估价 663.76万元,在项目清单中为基坑支护与边坡工程、基础溶洞处理、总图截洪沟与围墙等。 疑问:暂估价663.76万元,在项目清单中为基坑支护与边坡工程、基础溶洞处理、总图截洪沟与围墙等,没有明确基坑支护与边坡工程、基础溶洞处理、总图截洪沟与围墙等分别为多少,请明确。 ②最高投标限价:9069.020000万元;【其中总价部分7399.7万元、设计费 105.56万元、暂估价为663.76万元(暂估价为单价结算)、暂列金900万元】。 本项目投标方式:投标人自主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随招标文件附件发布的清单仅供参考),且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报价=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设计费)+暂列金。 疑问:1.根据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9069.02万元)=工程费用(73997+663.76=8063.46万元)+工程总承包其他费(设计费)(105.56万元)+暂列金(900万元)。投标报价是否按此方式报价。 2.随招标文件附件发布的清单中工程费为7505.26万元(把设计费放在工程费中,暂估价放出来了)与投标总报价=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设计费)+暂列金不符,请明确及调整。
问题 12回复:
①同问题8回复②;
② 投标报价 按 投标总报价 =工程费用+ 暂估价 部分 +暂列金
问题 13、 ① 本项目招标文件 164页十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固化清单)格式为工程总承包计价模式表格,但word版项目清单编制依据为湘建科函〔2025〕150号文,请问本项目自行编制清单依据采用湘建建函〔2023〕49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还是采用湘建科函〔2025〕150号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②本项目总的暂估价为663.76万元,根据word版项目清单,本项目暂估价有3项明细:基坑支护与边坡工程、基础溶洞处理、总图截洪沟与围墙等,请公布这3项暂估价项目具体金额。
问题 13回复:
①同问题2回复中的①;
②同问题8回复中的②
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6年11月16日上午9:00 。
本澄清公告及答疑文件正文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澄清公告及答疑文件正文内容为准, 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请各 潜在投标人重新下载澄清文件。未下载澄清文件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 标 人: 隆回县自来水公司
地 址: 隆回县花门街道桃洪西路 48号
联 系 人: 周章卫
电 话: 13707398908
传 真: /
电子邮件: 846047602@qq.com
招标代理机构: 安迅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隆回县财苑小区二栋一楼
项目负责人: 罗晓祥
项目组其他成员: 梁光灿、向秋蕾
电 话: 13170391358
传 真: 0739-8337559
电子邮件: 512565507@qq.com
行政监督部门: 湖南省 ·邵阳市·隆回县·邵阳市隆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隆回县白里路
电 话: 0739-8180079
内容提要
隆回县县城第二水厂二期日产5万立方米扩容项目澄清公告,变更投标截止时间至2026年11月16日
关键信息
- 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6年11月16日
- 业绩要求调整,强调净水厂供水能力
- 投标报价依据及暂估价明细明确
- 招标文件内容修改以澄清公告为准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近3年内完成过给水工程管道直径不少于400毫米的业绩
- 近3年内完成过给水工程净水厂的供水能力不少于2.5万立方米/日的业绩
- 近3年内完成过市政公用工程供水管道直径不少于0.4米的业绩
- 近3年内完成过市政公用工程给水泵站不少于2.5万吨/日的供水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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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公告:https://www.hnsggzy.com/#/resources/transactionDetail/construction?bidSectionId=…(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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