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 (2026年第1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莆田德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公告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莆田德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莆田德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岭美南街 866号E栋722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情况反映,称在其委托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开展的术中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设备(项目编号: [350001]FXZB[GK]2025039,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 2 中,福建莆田德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莆田德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 2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6350元(人民币1270000元的千分之五);
二、将福建莆田德康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2 6 年 9 月 20 日
原始公告:https://zfcg.czt.fujian.gov.cn/maincms-web/articleDetail?type=notice&id=5529eaf5…(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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