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
公告正文
( 2026年第13号)
一、项目编号: 330000263180230000002-CTZB-2026010237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总站浙江省 2025年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项目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等项目
三、采购日期: 2026 年 2月13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讯禾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高新区中和仁和路 352号2栋1单元1503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总站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秋涛北路 131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 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相关供应商: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溪居路 182号18楼1801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1、2:对投标文件评分办法产品业绩情况条款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 3:投标文件评分办法产品制造商获得的技术方面荣誉 “ 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产品制造商在本项目中所用技术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的得2分 ” 产品制造商未直接参与投标,限定产品制造商而非产品,明显与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履约无关。投诉事项 4:招标文件中关于组织实施方案的评分条款 “ 【4分】根据投标人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包括产品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试运行、测试、调优等内容,以及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等内容进行评分。(评分值:4分、3分、2分、1分、无内容不得分) ” 评分标准没有具体细化量化,属于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投诉事项 5:招标文件中关于进度及质量保证措施的评分条款 “ 投标人提供生产阶段、供货阶段、安装调试阶段、系统集成试运行阶段的进度保证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措施与实施方案匹配、措施全面、可靠。(评分值:3分、2分、1分、无内容不得分) ” 评分标准没有具体细化量化,属于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投诉事项 6:招标文件中关于培训服务方案的评分条款 “ 【1分】培训服务方案承诺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培训要求,明确培训课程内容且与对应产品相适应、培训工作计划、组织等实施方案安排合理、可行。(评分值:1分、0.5分、无内容不得分) ” 评分标准没有具体细化量化,属于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投诉事项 7: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组人员能力的评分条款 “ 【5分】项目组配备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不少于1人的得【1分】,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不少于5人的得【1.5分】,具有电气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人的得【1分】, ” 本项目非软件类项目,要求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与项目采购需求或合同履约无关。投诉事项 8: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组人员能力的评分条款 “ 要求上述人员为投标人在职员工,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以上人员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职称证书中无专业信息,可用学历证书作为补充证明)等对应证明材料进行评分,未提供或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得分。社保缴纳证明以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为准。一人具备多项,仅从高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 社保缴纳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得重复作为评审因素用于评分;且该证明仅能佐证劳动关系,与本项目采购标的(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的核心需求及合同履约义务无直接关联,属于设定不合理评审条件。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 1、2、3、4、5、6、7、8不成立。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4月1日
原始公告: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M3w9YccB1WAeHDN…(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在「有标了」App / H5 里查看这条标讯的互动版:订阅同关键词、查看同类历史中标、导出清单。
打开互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