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标了全国招标采购信息一站式聚合平台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64号)

一、项目编号: [350001]FJHC[GK]2025005-2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2
所属地区福建省
所属行业教育培训
信息来源福建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350001]FJHC[GK]2025005-2

二、项目名称:福建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冠榕兴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东峰路 111号香开连天广场1#楼8层08办公

被投诉人 1:福建华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 89号和声工商大厦8层16室

被投诉人 2:福建理工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 69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创奇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 437号1号楼第6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冠榕兴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冠榕兴晋公司)因对被投诉人 2 福建理工大学委托被投诉人 1 福建华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晨公司)组织的福建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 [350001]FJHC[GK]2025005-2 ,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 2 02 6 年 8 月 13 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 1 :评审委员会对 “真实火警”的理解存在技术认知错误,以“未演示真实火警”为由认定投诉人演示不合格,缺乏事实与专业依据。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演示项3原文要求为:“提供一站式报警事件接收处理的工作台;实时接收系统的报警事件,报警至少分为报警、隐患、真实火警多种类型,至少支持查看报警信息、位置信息、报警日历、实时视频、告警图片。”该条款要求的是平台软件具备一站式报警事件接收处理能力,即平台能够实时接收报警事件,并在工作台中支持对报警事件进行分类、查看及处理操作。其中,“报警至少分为报警、隐患、真实火警多种类型”系指平台应具备将接收到的报警事件归入不同类别的能力,而非要求探测器信号本身自带“真实火警”标签。(2)投诉人现场演示已完整展示平台报警工作台的全部功能:通过感烟探测器触发报警信号,平台实时接收并展示报警事件,报警分类包含 “报警、隐患、真实火警”等多种类型,并逐一展示了报警信息、位置信息、报警日历、实时视频、告警图片等全部功能模块,已完全覆盖招标文件演示项3的全部要求。( 3 )根据国家标准 GB 4717-2024《火灾报警控制器》第3.2条,“火灾报警信号”被定义为“当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监视参数满足火灾报警条件时,火灾报警触发器件发出的信号”。感烟探测器属于火灾报警触发器件,其发出的信号即为 “火灾报警信号” 。国家标准体系中并无 “烟感报警信号”这一独立类型。消防行业将“假火警”定义为“需在控制室执行二级复核程序”的无火情警报,说明“真实火警”与“假火警”均是人员复核确认后的结论标签,而非探测器信号的固有分类。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所称 “感烟探测器触发的是烟感报警,不是真实火警信号 ”,系自行创设了国家标准中不存在的信号分类,与国家标准技术定义相悖。( 4 )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序号 9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第 27条技术参数明确“支持接入烟火报警、温差报警、温度报警、呼救报警、火焰报警等智能报警事件”。“火焰报警”仅系平台可接入的多种报警信号类型之一,与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演示项3】中的“真实火警”分属不同条款、不同性质。投诉人通过感烟探测器触发“烟火报警”,正是序号9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第27条技术参数中明确列出的平台应当支持的标准报警类型之一。投诉事项 2 :评审委员会以 “感烟探测器不在采购清单内”为由否定投诉人演示,超出合法评审范围,构成程序违法。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演示项3】仅规定了演示内容,未规定报警事件的触发方式,更未要求必须使用采购清单内的设备进行演示。(2)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称“贵司采用招标文件采购范围之外的设备(感烟探测器)进行演示,本身即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并以此作为废标理由之一。该理由缺乏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演示项3】未规定报警事件触发方式,亦未限定演示设备范围。演示的核心目的是展示平台软件功能即平台能否接收报警、展示分类、处理事件。采用何种方式触发报警信号属于辅助性测试手段,不影响平台功能本身的展示。以“采用招标文件采购范围之外的设备(感烟探测器)进行演示”为由否定投诉人演示,实质是将“功能展示”偷换为“硬件验收”,超出了合法评审范围。(3)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称“评审委员会明确表示,供应商可采用任何能够产生火焰的方式演示‘真实火警’报警功能”。该要求在招标文件【演示项3】中没有任何依据,属于评审委员会在演示现场临时增设的评审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规定。(4)投诉人演示人员在演示现场观察到,其他投标人演示所用摄像机的外观特征并非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序号8安消智能终端所明确要求的“海螺摄像机”。招标文件对安消智能终端的第1项技术参数即为“≥400W定焦智能海螺摄像机”,海螺型系其基本外观特征。其他投标人同样使用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进行演示,但评标委员会并未因此认定其演示不合格,更未提出异议。而投诉人使用感烟探测器(同样属于演示辅助工具)触发报警,即被认定为 “采用招标文件采购范围之外的设备进行演示”并予以废标。评标委员会对 “演示设备与采购范围不符”的问题适用了明显不同的评审标准,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构成程序违法。投诉事项 3 :被投诉人对 “本国产品” 与 “非本国产品”的认定标准与政策规定不符,构成程序违法。事实依据:(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 〕 34号)文及财政部相关复,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是供应商享受 20%价格扣除优惠的“先决条件”,没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后果是“不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而非产品被定性为“非本国产品” 。( 2 )被投诉人在出具的《关于福建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结果更正质疑的回复函》中称: “未提交《声明函》的供应商,其产品依法不能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在评审中应当认定为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 ”该表述将“不享受支持政策”与“被认定为非本国产品”两个不同概念混为一谈,缺乏法规依据。( 3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 〕 34号)文及财政部相关答复, “非本国产品”是指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即产品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非本国产品”的认定应当以产品是否实际在中国境内实现属性改变为依据,而非仅凭《声明函》是否提交进行反推。评审委员会在未对产品产地、属性改变等事实进行任何审查的情况下,直接将“未提交《声明函》”等同于“非本国产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建华晨公司接受福建理工大学的委托,于 202 6 年 6 月 30 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 7月22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创奇达科技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于7月24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公告显示“更正事项:采购结果”及“更正原因:补充结果公告‘ 本国产品《声明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投诉人福建冠榕兴晋公司分别于 2026年7月24日、7 月 30 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福建华晨公司提出质疑,福建华晨公司分别于 2026年7月31日、8 月 7 日作出质疑答复。福建冠榕兴晋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6年8月13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 投标邀请 ”之“ 附 2:采购标的一览表 ”项下“ 标的名称 ”为“ 学生公寓视频监控设备 ”;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项下“ 6.2符合性审查 ”规定“ ( 4)评标委员会审查判断电子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仅基于电子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即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被否决的电子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等方式重新成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电子投标文件。 ”“ (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其中“ 情形 3 ”规定“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 “ 7.2评标标准采购包 1:最低评标价法 ” 项下 “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规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 2024〕3号)文件,本采购包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 ”“ 8.4其他 ”规定“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供应商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扣除优惠。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之“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项下“ 3.1采购清单 ”详细列明了全彩智能警戒相机 01、安消智能终端、视频监控管理平台、设备机柜等24 种货物及服务名称及其对应的数量等。 “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 ‘ ★ ’ 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针对序号8“ 安消智能终端 ”规定“ 1.≥400W定焦智能海螺摄像机。 ”针对序号9 “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 规定 “ 25.【演示项3】提供一站式报警事件接收处理的工作台;实时接收系统的报警事件,报警至少分为报警、隐患、真实火警多种类型,至少支持查看报警信息、位置信息、报警日历、实时视频、告警图片。 ”“ 27. 支持接入烟火报警、温差报警、温度报警、呼救报警、火焰报警等智能报警事件。 ”

经查,创奇达科技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标的说明一览表》显示其所投产品 “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的规格为“海康威视 Infovision iColleges-Safety”;提供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显示,其对上述“ 【演示项 3】 ”作无偏离响应;创奇达科技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材料等。

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显示,创奇达科技公司、福建冠榕兴晋公司、福建高 **公司等7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均通过资格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阶段,除福建冠榕兴晋公司等3家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外,其他投标人均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中,福建冠榕兴晋公司未实质性响应序号9“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演示项3】,属于技术符合性“情形3”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创奇达科技公司、福建高**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所投产品清单中符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进行单项报价 10%的价格扣除;创奇达科技公司、福建 **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进行价格扣除 20%。根据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有效供应商评审价由低到高排列,创奇达科技公司评审价最低。评审委员会一致推荐创奇达科技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经查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在【演示项 3】演示环节,福建冠榕兴晋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搭载了感烟探测器设备。评审专家使用打火机打火方式检测福建冠榕兴晋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是否能触发真实火警报警,发现无法触发真实火警报警。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及采购人监督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为, 1.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的序号9“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是一个管理平台软件,并非硬件。针对“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的功能要求是必须和采购清单范围内产品搭载配合起来一起使用实现。2.在现场演示时,投诉人使用的设备报警是通过演示人员人工点击后进行报警的,“真实火警”场景无法实现。投诉人提供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在演示过程中没有办法识别到火焰及其伴随着火焰产生的一切现象并触发报警。评审专家认为其不符合“真实火警”的定义。另外,投诉人主张其提供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能够实现“实时接收系统的报警事件,报警至少分为报警、隐患、真实火警多种类型”,但是现场演示中没有演示出来。3.本次采购项目既有提交本国产品声明函的供应商,又有没有提交本国产品声明的供应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办法实质上判断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是本国产品。只能通过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情况来认定,提交声明函在评审过程中视为本国产品。未提交声明函的在评审过程中视为非本国产品。

经查,福建冠榕兴晋公司于 2026年7月24日提交的《中标结果质疑函》显示,质疑事项1为该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演示项3”的废标理由不能成立,评审程序违法。福建华晨公司于 2026年7月3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中称“贵司采用招标文件采购范围之外的设备(感烟探测器)进行演示,本身即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

关于投诉事项 1

本机关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本次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冠榕兴晋公司现场演示情况进行评审。在现场演示时,投诉人使用的设备报警是通过演示人员人工点击后进行报警的,未演示系统对 “真实火警”的识别与报警功能,无法实现招标文件相应评审因素要求的 “真实火警” 报警类型。投诉人主张其提供的 “视频监控系统平台”能够实现“实时接收系统的报警事件,报警至少分为报警、隐患、真实火警多种类型”,但是现场演示中没有演示出来。基于以上情形,评标委员会判定福建冠榕兴晋公司未实质性响应序号 9“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演示项3】,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通过,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人 “ 评审委员会对 ‘ 真实火警 ’ 的理解存在技术认知错误,以 ‘ 未演示真实火警 ’ 为由认定投诉人演示不合格,缺乏事实与专业依据 ”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人福建冠榕兴晋公司质疑阶段质疑该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演示项3”的废标理由不能成立;福建华晨公司质疑答复称,投诉人采用招标文件采购范围之外的设备(感烟探测器)进行演示,本身即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投诉人关于“其他投标人同样使用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进行演示但未被认定不合格”的主张系基于上述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内容,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福建华晨公司“该项主张属于投诉阶段新增的投诉事项,超出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范畴”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视频监控系统设备,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逐项列明了全彩智能警戒相机 01 、安消智能终端、视频监控管理平台、设备机柜等 24款软件及硬件设备。上述软件及硬件设备共同组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视频监控系统。经现场调查。评审委员会亦一致认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的序号 9“视频监控管理平台”是一个管理平台软件。因此,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的序号 9“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不能视为采购整套完整的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软件满足 “ 实时接收系统的报警事件,报警至少分为报警、隐患、真实火警多种类型,至少支持查看报警信息、位置信息、报警日历、实时视频、告警图片 ”则必须搭载相关的接收或输入设备进行使用。相关的接收或输入设备并非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软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针对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仅规定 “25.【演示项3】提供一站式报警事件接收处理的工作台;实时接收系统的报警事件,报警至少分为报警、隐患、真实火警多种类型,至少支持查看报警信息、位置信息、报警日历、实时视频、告警图片” ,采购文件中并无其他内容规定 “ 必须和采购清单范围内产品搭载配合起来一起使用实现 ”。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实际是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软件的功能应当满足上述【演示项 3】要求。因此,投标供应商所投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是否搭配 “感烟探测器”进行演示与其所投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是否符合【演示项 3】要求没有必然联系。同理,本次采购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现场演示的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是否搭载招标文件 “安消智能终端”规定“定焦智能海螺摄像机”与其所投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是否符合【演示项 3】要求亦无必然联系。采购人、代理机构投诉答复函以及现场调查中评审委员会主张 “针对‘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 的功能要求是必须和采购清单范围内产品搭载配合起来一起使用实现 ”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人关于“ 评审委员会以 ‘ 感烟探测器不在采购清单内 ’ 为由否定投诉人演示,超出合法评审范围,构成程序违法 ”成立。鉴于投诉人现场演示过程中所演示“ 视频监控管理平台 ”未演示出 “实时接收系统的报警事件,报警至少分为报警、隐患、真实火警多种类型” 功能,该演示客观上未达到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虽存在评审理由适用不当的情形,但并未改变投诉人所投产品演示未满足【演示项 3】演示要求的客观事实。因此,投诉事项 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3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及第十一条第一款 “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规定,投诉人未通过本次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査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本国产品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发生在价格评审环节,系在技术、商务符合性审查之后;本次采购项目投诉人因不符合演示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再参与后续的评审活动。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本国产品价格评审扣除相关评审活动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五)项 “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规定,投诉事项 3 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 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 3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 6 年 9 月 22 日

原始公告:https://zfcg.czt.fujian.gov.cn/maincms-web/articleDetail?type=notice&id=cdb4419e…(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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