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2026年第8号)
一、项目编号: [350001]HMGC[GK]2026002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350001]HMGC[GK]2026002
二、项目名称: 2025年化学试剂及化学制品定点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1: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双凤路 6号
当事人 2: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 466-3号大自然文化创意园6号楼4层
当事人 3:福州奥研实验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天水路 6号(原天水路北侧)利嘉海峡商业城(二区)7B#馆2层236店面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采购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情况反映,称在该单位委托福建环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组织的 2025年化学试剂及化学制品定点采购(项目编号:[350001]HMGC[GK]202600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4中,中标供应商福州奥研实验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奥研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外,本机关收到福州奥研公司来函称,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核心条款“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有权自行调整或添加采购产品数量、产品品牌和相关产品品种,但各采购包的总采购金额不超过各采购包的预算总价”存在歧义,导致合同签订陷入僵局、采购人要求更换全部中标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定规则以及项目停滞责任不在该公司,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据此,本机关对本次采购项目启动监督检查,并合并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环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接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委托于 2026年4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6年4月17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2026年5月6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6年5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4中标供应商为福州奥研公司。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采购包4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 资格审查与评标 ”之“ 二、评标 ”第7.1条“评标方法”规定 “ 采购包 4:综合评分法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项下第4条规定“ 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有权自行调整或添加采购产品数量、产品品牌和相关产品品种,但各采购包的总采购金额不超过各采购包的预算总价。 ”第5条规定“ 关于所投采购包中未明确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的检验需求进行调整并协商报价;(无厂家官网价格的货物中标人需同采购人进行协商报价,该报价的溢价不得高于采购人能询到实际成交出厂价价格的 20%) ”第9条规定“ 本项目所有采购包须提供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分项报价表须根据招标文件的采购清单提供,须逐项列明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产品原厂家(货物制造厂商)、产品原厂家(货物制造厂商)编制的产品代码(货号或批号或编号或部件号),未按照要求提供视为报价部分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按无效投标处理。(注: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技术商务部分不得出现报价有关的内容,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在客户端编制投标文件时可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环节上传投标分项报价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 ‘ ★ ’ 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中“ 采购包 4:化学试剂和助剂 ”详细列明了产品名称为甲苯、三氯甲烷等171种化学试剂和助剂及其对应的技术指标(完整规范规格)、数量、单位等。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 4《评标报告》显示,供应商福州奥研公司通过采购包4符合性审查,被推荐为采购包4第一中标候选人。
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函称, 1. 招标文件核心条款表述明确、无歧义,且该单位在采购过程中从未限定任何品牌。福州奥研公司若对条款存有疑问,应在标书提交前提出质疑,而非在中标后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2.该单位从未提出更换全部中标品牌的要求。该单位始终坚持的是,福州奥研公司所供货物须满足该单位实验工作的实际使用需求,该要求属于采购人对履约质量的合理检验标准,并非对中标品牌的变更或指定。福州奥研公司将 “满足使用要求”曲解为 “更换品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项目停滞的责任在于福州奥研公司。福州奥研公司未按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期限( 2026年6月7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已构成违约。据此,福州奥研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单位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4. 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第9项要求投标人列明“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产品原厂家(货物制造厂商)及其编制的产品代码(货号或批号或编号或部件号) ”。该要求是该单位为了准确掌握该批次货物信息而设置的合理采购需求,内容明确、合规,不存在任何歧义。采购包 4的采购清单共列明171种化学试剂和助剂。招标文件第五章同一条款第 4项已明确,该单位可根据实际检测需求和实验要求,对采购清单中未列明的产品进行调整或添加(包括数量、品牌和品种),但总采购金额不超过采购包 4的预算总价。该条款属于采购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非对中标品牌的随意变更或指定。
环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复函称, 1.该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发布中标公告,并同时向采购包4中标人福州奥研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福州奥研公司于2026年5月9日领取《中标通知书》。2. 因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第9项规定,要求投标人列明“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产品原厂家(货物制造厂商)、产品原厂家(货物制造厂商)编制的产品代码(货号或批号或编号或部件号) ”,属于采购人针对该批次货物需要了解的产品信息,内容设置符合要求。 3.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 4的采购清单共罗列了171种化学试剂和助剂的产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 第 4项规定,根据采购人反馈,是指若有采购清单未列明的化学试剂和助剂产品,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求、检测要求等需要,调整或添加采购产品数量、产品品牌和相关产品品种,且采购包 4的总采购金额不超过采购包4的预算总价。采购人反馈从未提出更换中标品牌的要求。采购人始终坚持的是,该所供货物必须切实满足采购单位实验工作的实际使用需求,该要求属于采购人对履约质量的合理检验标准,并非对中标品牌的变更或指定。 4.根据采购人反馈情况,因采购包4中标人未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6月7日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两次发函督促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函中均明确“合同签订须遵循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公司投标文件的内容”,但中标人两次均未积极配合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造成合同签订超期。5.本次采购招标文件内容参照采购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往年化学试剂及化学制品定点采购招标文件拟定,且经采购人反馈往年项目实施过程中均未出现以上问题。本次采购项目于正式挂标前,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系统上随机抽取3名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为“该招标文件未发现倾向性、排他性及其他限制性条款,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1〕22号)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详细列明了采购包 4拟采购标的产品名称及其对应的技术指标、数量、单位等。但上述招标文件 “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有权自行调整或添加采购产品数量、产品品牌和相关产品品种 ” “ 关于所投采购包中未明确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的检验需求进行调整并协商报价 ”的规定直接推翻招标文件设置好的采购标的的采购要求,导致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的品种、数量及其技术要求不确定,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无统一、稳定的采购执行标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上述条款预先赋予采购人单方变更采购标的实质性内容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另外,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授权采购人有权自行调整采购产品品牌的规定,存在采购人履约阶段变相指定意向品牌的可能性,限制或排斥合作或销售品牌品类范围少的供应商,损害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的情形。因此,本次采购项目上述招标文件条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4中标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存在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影响中标结果。采购包4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中标结果无效,无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采购包4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鉴于采购包 4中标结果无效,针对福州奥研公司中标后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再进行审查。
责令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环闽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采购文件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整改。
福建省财政厅
202 6 年 9 月 22 日
原始公告:https://zfcg.czt.fujian.gov.cn/maincms-web/articleDetail?type=notice&id=4bfae2e7…(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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