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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67号)

一、项目编号: [350001]FJSHR[GK]2026010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4
所属地区福建省
所属行业环保绿化
信息来源福建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350001]FJSHR[GK]2026010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沙丰宸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 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201、1205-00608

被投诉人 1: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下院

被投诉人 2: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 518号综合楼402-404单元

相关供应商: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E栋4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长沙丰宸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丰宸公司)因对被投诉人 1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以下简称省革命历史纪念馆)委托被投诉人 2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招标公司)组织开展的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项目编号: [350001]FJSHR[GK]2026010,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 6 年 8 月 18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中关于样品的要求,缺乏必要性,不合理,排他,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规定了评审因素“8.样品1”“9.样品2”。(二)招标文件附件《样品要求及制作标准》规定“2.2样品要求及制作标准、(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所有样品均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标准为:★①未按上述样品内容和数量提供的,视为无效投标”。(三)招标文件对展柜和文物囊匣的技术参数已作出精确、完整的书面描述,不存在“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情形。1.招标文件第五章对展柜和文物囊匣的全部技术参数作出了精确到具体数值的书面规定。2.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允许提供样品的前提必须是“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本次采购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3.招标文件第五章已将展柜和文物囊匣的全部核心技术指标以精确数值予以规定。书面描述已经精确到具体数值,即不属于“不能准确描述”;展柜和文物囊匣为标准化工业制成品,不属于“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的特殊商品,即不属于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所指的“特殊情况”。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则本次采购项目不具备适用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样品条款的前提条件。投诉事项2:技术和服务评审项存在“无必要、不合理、不对应、定制排他、模糊”等违规问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技术参数要求规定了“▲评审项3”“▲评审项6”“▲评审项9”“▲评审项17”。(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规定了评审因素“1.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情况1”。投诉事项3:主观分占比高、不细化量化、评分标准模糊,不对应,不合理,排他,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技术评分项规定了评审因素“4.实施方案”“5.实施进度安排”“6.质量保障方案”“7.应急方案”“8.样品1”“9.样品2”。(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商务评分项规定了评审因素“2.售后服务情况”“3.培训方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宏瑞招标公司接受省革命历史纪念馆的委托于 2026年7月2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6年8月14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6年8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西安元智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代理机构宏瑞招标公司于2026年8月4日收到投诉人长沙丰宸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于2026年8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长沙丰宸公司因对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符合投诉条件及投诉程序的投诉内容。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 1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技术评分项针对“8.样品1(样品要求及制作标准详见附件)”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平柜1样品,从结构稳定性、制作工艺进行评分:①玻璃外观无气泡、划痕、结构形变,结构边有安全磨边,开启及关闭过程运行顺畅,无震动、异响及爬行现象、内置LED照明设备,灯光角度、亮度可调;柜体密封、贴合严密,喷漆光洁平整的得4分;②展柜玻璃外观有轻微气泡、划痕、轻微结构形变、结构边有安全磨边,开启及关闭过程运行顺畅、震动、异响及爬行现象、内置LED照明设备,灯光角度、亮度可调;柜体密封、贴合严密,喷漆较光洁平整的得3.85分;③展柜玻璃外观有明显气泡、划痕、轻微结构形变、结构边有安全磨边,开启及关闭过程运行顺畅、震动、异响及爬行现象、内置LED照明设备,灯光角度、亮度可调;柜体密封、贴合严密,但喷漆有明显不光洁平整处的得3.7分;④不符合样品要求及制作标准的不得分。”;针对“9.样品2(样品要求及制作标准详见附件)”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文物囊匣中摇盖式囊匣样品,从结构稳定性、制作工艺进行评分:①表面光洁、无污点、匣盖与匣体扣合紧密,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不翘口或变形、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内衬材料贴合牢固、粘合剂涂布均匀、无溢出的得4分;②表面较光洁(有轻微毛刺)、污点不明显、匣盖与匣体扣合紧密,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有轻微翘口或变形、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内衬材料贴合牢固、粘合剂涂布较均匀、有一处溢出的得3.85分;③表面有明显毛刺、有轻微污点、匣盖与匣体扣合紧密,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有翘口或变形、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内衬材料贴合较牢固、粘合剂涂布较均匀、有多处溢出的得3.7分;④不符合样品要求及制作标准的不得分。”招标文件“附件:样品要求及制作标准”第(1)项规定“因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故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以下样品【所有样品规格、尺寸为固定值的(指未标注范围值或偏离值),均允许误差±2%】”;针对“序号17文物囊匣”规定样品内容为“摇盖式囊匣”,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为“1、囊匣内径:长10cm*宽5cm*高5cm;2、囊匣外径:长18cm*宽13cm*高13cm;3、内囊:采用未经浸染的白色无酸棉布,填充物为超细仿丝棉。4、外囊:采用无酸瓦楞纸板,宋锦。5、配件:囊匣外侧设计安装可记载文物信息的卡片框及卡片。扣件采用旋钮锁扣,使用无酸白胶”;针对“序号18展柜”规定样品内容为“平柜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为“1、规格:长1200*宽600*高1000mm(±2mm)。2、展柜柜体骨架:①展柜柜体骨架采用≥长50mm*宽50mm*厚2.0mm规格的镀锌矩形管。展柜骨架所有金属材料经过防锈处理。②工艺:展柜结构由上箱、展示部分、基座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柜门独立开启、管理。展示柜整体框架采用≥长100mm*宽50mm*厚2.0mm冷轧钢管型材,并设计有水平调节地脚装置。3、展柜箱体饰面及壁板要求:采用δ≥1.5mm冷轧钢板。4、展柜表面:采用静电氟碳喷涂工艺。5、展柜玻璃:采用超白夹胶玻璃,中间夹PVB防紫外线胶片。6、展柜配有橡胶材质的护角,使用强力双面胶或胶水将护角粘贴在展柜边角上。7、展柜门采用机械锁。8、展柜配备使用LED光源灯具,灯光可实现照明性能调节与控制。采用立杆式LED灯管,灯具的外观材质(外壳)为高导热压铸铝合金外壳,无外露明线,表面喷粉处理。”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1、采购清单”针对“文物囊匣”项下序号17“文物囊匣”和序号18“展柜”规定了技术参数及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样品 “定制平柜1”和“定制摇盖式文物囊匣”对应采购标的均直接用于革命历史珍贵文物的保存与展陈,产品工艺直接关系到文物安全,因此对投标产品的加工工艺、装配精度、密封性能、材料环保安全、外观、结构稳定性有较高要求;虽然招标文件对样品的结构、尺寸、材质等客观指标作出了书面量化要求,但产品设计的合理性、是否便于文物存取和移动、做工精细程度、实物质感、外观漆面均匀度、整体造型与展厅装修风格的匹配效果均属于仅依靠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采购需求,例如展柜柜门启闭有无异响爬行、喷漆表面实际观感、囊匣扣合松紧、粘合剂溢出控制等。设置上述两个样品是为了通过对实物样品进行主观的感官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提升省革命历史纪念馆馆藏文物与资料预防性保护的综合能力是本次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招标文件设置上述两个样品,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文物囊匣”和“展柜”等产品的加工工艺、装配精度、密封性能、材料环保安全、外观、结构稳定性等是否确实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中关于上述两个样品的要求存在“排他”,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同时满足本投诉事项涉及所有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佐证材料。

因此,投诉事项 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2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技术评分项针对“1.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情况1”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对标注‘★’和标注‘▲’技术参数要求的响应承诺情况,由评委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审(以每一评审项作为一项评审条款):其中①标注‘★’的评审项共7项,有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投标无效。②标注‘▲’的评审项共7项,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满分14分;正偏离不加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1、采购清单”针对“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系统”序号1“室内型温湿度合一监测终端”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包含“▲评审项3:17.采用安全设计,具有防爆性能。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提供所投产品的防爆合格证。”针对序号2“室内型二氧化碳温湿度合一监测终端”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包含“▲评审项6:15.采用安全设计,具有防爆性能。投标人须在技术商务部分提供所投产品的防爆合格证。”针对序号3“室内型大气有机挥发物总量VOC温湿度合一监测终端”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包含“▲评审项9:7、采用安全设计,具有防爆性能。投标人须在技术商务部分提供所投产品的防爆合格证。”针对序号10“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软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包含“▲评审项17:18.所投产品需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二级(或以上)测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提供所投产品由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佐证本项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标的 “室内型温湿度合一监测终端”“室内型二氧化碳温湿度合一监测终端”“室内型大气有机挥发物总量VOC温湿度合一监测终端”用于省革命历史纪念馆,馆内陈列大量珍贵革命文物,文物具有不可再生、价值高的特点,馆内监测终端长期不间断通电运行,存在内部元器件短路、过热等潜在风险,若设备发生电气故障并产生电火花、高温热源,有可能引燃展柜装饰构件、展陈耗材及文物附属载体,进而引发场馆火灾,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确保设备在故障工况下不会产生引燃源,实现对珍贵革命文物的安全防护是本次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上述三个采购标的具备防爆合格证,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是否能够确保设备在故障工况下不会产生引燃源,实现对珍贵革命文物的安全防护,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

根据采购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标的 “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软件”属于承载省革命历史纪念馆核心业务的信息系统,主要负责采集、存储、展示文物库房、展陈区域的温湿度、光照、空气质量等环境监测数据,用于研判文物保存环境状态,对环境异常风险及时预警,保证革命文物保存环境。若平台遭受网络入侵、恶意病毒攻击等,将可能出现监测数据被篡改、监测系统瘫痪、预警功能失效等问题,直接导致无法实时掌握文物保存环境,环境异常事件不能及时处置,对珍贵革命文物造成不可逆损害;同时平台也存储了场馆文物点位、环境业务等敏感数据,存在信息泄露风险,系统失效将威胁公共文化珍贵资产安全。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是本次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因此,招标文件要求“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软件”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是为考察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是否能够确保公共文化珍贵资产安全,筛选出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1〕22号)第九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应当客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拟采购货物“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系统”中的“室内型温湿度合一监测终端”“室内型二氧化碳温湿度合一监测终端”“室内型大气有机挥发物总量VOC温湿度合一监测终端”“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监测平台软件”的技术参数及要求进行需求设定,要求“具有防爆性能”和“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二级(或以上)测评要求”等,并明确规定了投标供应商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防爆合格证”“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复印件”等,不存在表述模糊不清、有歧义的情形,并未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主张上述四项技术参数及要求存在“排他”,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另,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同时满足本投诉事项涉及所有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佐证材料。

因此,投诉事项 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3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技术评分项“4.实施方案”分值为3分,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至少包含:①项目实施总体计划;②供货方案;③设备安装方案)情况进行评审”;“5.实施进度安排”分值为3分,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进度安排(至少包含:①实施步骤安排;②人员安排计划;③进度安排计划表;④工期保障措施)情况进行评审”;“6.质量保障方案”分值为3分,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障方案(至少包含:①质量保障体系;②产品质量保障措施;③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情况进行评审”;“7.应急方案”分值为3分,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应急方案(至少包含:①突发事件类型分析预案及应对措施;②应急响应时间;③应急响应方式)情况进行评审”;商务评分项“2.售后服务情况”分值为3分,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含:①服务内容承诺;②售后服务人员;③售后服务履约保障)情况进行评审”;“3.培训方案”分值为3分,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培训方案(至少包含:①培训方式及时间;②培训内容;③培训目标)情况进行评审”;同时,以上六个评审因素均规定“①方案包含的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详细的阐述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得3分;②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阐述,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2.85分;③方案所包含的要点无缺漏、内容与要点相符但仅有纲要、内容简略,未展开详细阐述但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2.7分;④要点有缺漏或未提供或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内容明显不适用于本项目需求的均不得分。”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采购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1)实现现场文物保护,保障在文物场馆内安全施工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4.实施方案”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在“供货、安装、履约及工期验收”方面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筛选出“安装调试”能力满足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供应商;(2)馆内施工,受场馆开放、文物保护、场馆安保限制,在采购需求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安全有序完成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全流程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5.实施进度安排”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在“供货、安装调试、自检、初验、试运行、终验”方面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筛选出能够保障按期交付的供应商;(3)本次采购涉及货物较多,包含监测终端、环境调控设备以及定制文物囊匣、展柜等文博专用产品,产品直接用于存放珍贵革命文物的库房与展陈区域,产品质量直接关系革命文物实体安全,满足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的质量管控需要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6.质量保障方案”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在“产品供货质量、现场实施质量、后期运维服务质量”方面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筛选出具有落实相应质量保障能力的供应商;(4)本次采购项目监测系统承担文物环境异常预警功能,一旦监测终端故障、平台中断,将直接丧失文物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存在文物损害风险。采购需求的根本目的就是持续监测文物保存环境,保障文物安全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7.应急方案”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在“故障处置的响应时效、处置能力”方面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筛选出具有快速识别、及时处置项目突发状况能力的供应商,最大限度规避、降低突发事件给珍贵文物带来的安全损害风险;(5)本次采购的产品用于存放珍贵革命文物的库房及展陈区域,系统需要长期稳定运行,设备故障、平台异常将直接威胁文物保存安全。维保到位保证文物安全风险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2.售后服务情况”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在“维保售后能力”方面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筛选出具有相应的维保售后能力的供应商;(6)本次采购的产品包含文物环境监测终端、监测平台软件、恒湿调控设备、展柜等多种专业文博设备,操作和维护具有专业性。保障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可独立开展日常操作、简单维护是本次采购标的切实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之一,将“3.培训方案”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考察供应商在“针对场馆运维人员开展操作、基础排查培训的能力”方面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筛选出具有相应业务培训能力的供应商。相关招标条件的设置均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另,针对“8.样品1”和“9.样品2”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关性,已于投诉事项1中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采购人答复意见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1)关于“4.实施方案”“5.实施进度安排”“6.质量保障方案”“7.应急方案”“2.售后服务情况”“3.培训方案”评审因素。以上六项评审因素评分内容规定根据供应商是否提供方案,方案要点是否齐全,即分别是否包含“(至少包含:①项目实施总体计划;②供货方案;③设备安装方案)”“(至少包含:①实施步骤安排;②人员安排计划;③进度安排计划表;④工期保障措施)”“(至少包含:①质量保障体系;②产品质量保障措施;③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至少包含:①突发事件类型分析预案及应对措施;②应急响应时间;③应急响应方式)”“(至少包含:①服务内容承诺;②售后服务人员;③售后服务履约保障)”“(至少包含:①培训方式及时间;②培训内容;③培训目标)情况进行评审”,方案要点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或缺漏,以及内容是否与要求点相符,每个要点是否均有展开详细的阐述且能够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等;对评审标准均细化量化为“方案包含的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详细的阐述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阐述,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方案所包含的要点无缺漏、内容与要点相符但仅有纲要、内容简略,未展开详细阐述但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要点有缺漏或未提供或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内容明显不适用于本项目需求的”,并将分值均量化为3分、2.85分、2.7分和不得分与之对应。(2)关于“8.样品1”“9.样品2”评审因素。以上两项评审因素评分内容规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平柜1样品和文物囊匣中摇盖式囊匣样品结构稳定性和制作工艺进行评分;对评审标准分别细化量化为“玻璃外观无气泡、划痕、结构形变,结构边有安全磨边,开启及关闭过程运行顺畅,无震动、异响及爬行现象、内置LED照明设备,灯光角度、亮度可调;柜体密封、贴合严密,喷漆光洁平整的”“展柜玻璃外观有轻微气泡、划痕、轻微结构形变、结构边有安全磨边,开启及关闭过程运行顺畅、震动、异响及爬行现象、内置LED照明设备,灯光角度、亮度可调;柜体密封、贴合严密,喷漆较光洁平整的”“展柜玻璃外观有明显气泡、划痕、轻微结构形变、结构边有安全磨边,开启及关闭过程运行顺畅、震动、异响及爬行现象、内置LED照明设备,灯光角度、亮度可调;柜体密封、贴合严密,但喷漆有明显不光洁平整处的”“不符合样品要求及制作标准的”和“表面光洁、无污点、匣盖与匣体扣合紧密,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不翘口或变形、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内衬材料贴合牢固、粘合剂涂布均匀、无溢出的”“表面较光洁(有轻微毛刺)、污点不明显、匣盖与匣体扣合紧密,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有轻微翘口或变形、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内衬材料贴合牢固、粘合剂涂布较均匀、有一处溢出的”“表面有明显毛刺、有轻微污点、匣盖与匣体扣合紧密,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有翘口或变形、无酸纸材料及缓冲内囊内衬材料贴合较牢固、粘合剂涂布较均匀、有多处溢出的”“不符合样品要求及制作标准的”,并将分值均量化为4分、3.85分、3.7分和不得分与之对应。因此,投诉事项所涉及的八项评审因素均已进行细化与量化,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存在对以上八项评审因素设置未细化和量化以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的量化指标对应的情形。

同时,前述评审因素内容不存在表述模糊不清、有歧义的情形。

政府采购领域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政府采购项目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占比情况作出限制性规定。上述所有主观评审因素 “4.实施方案”“5.实施进度安排”“6.质量保障方案”“7.应急方案”“2.售后服务情况”“3.培训方案”和“8.样品1”“9.样品2”完全满足的分值共26分,部分满足的最小分值为23.6分,等次间的分差总计未超过3分,未违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第三条“严格控制等次分差”中关于“项目主观评审因素分差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的规定。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以上八项评审因素分值设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主张上述八项评审因素设置存在“排他”,应当承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及依据证明其主张。关于“4.实施方案”“5.实施进度安排”“6.质量保障方案”“7.应急方案”“2.售后服务情况”“3.培训方案”评审因素均属于方案类评审因素,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可根据自己对招标文件服务内容的理解及自身的履约能力情况进行编写,市场竞争充分;另,针对“8.样品1”和“9.样品2”评审因素是否存在“排他”,已于投诉事项1中进行认定。

因此,投诉事项 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1至投诉事项3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 6 年 9 月 24 日

原始公告:https://zfcg.czt.fujian.gov.cn/maincms-web/articleDetail?type=notice&id=0b4d64f0…(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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