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8号)
南平市体育局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器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
公告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平市体育局 2026年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器材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350701]HYGCZJ[GK]2026002
二、项目名称:南平市体育局2026年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器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漳州市大丞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汇泉二路 2 号 4 幢 1 单 301 室
被投诉人 1 :南平市体育局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广场西路 79 号 2 号楼
被投诉人 2 :福建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 321 号 “ 奥体都市花园 ” (又名琴亭花园广场) A 区第九层 F-01 室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海绵城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 7 号福州数字内容产业园 3 号楼 2 层 230 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漳州市大丞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丞公司)因对被投诉人 1 南平市体育局委托被投诉人 2 福建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咨询公司)组织的南平市体育局 2026 年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350701]HYGCZJ[GK]2026002 ,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因投诉人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要求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福建省海绵城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绵城市生态公司),要求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说明。被投诉人、海绵城市生态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交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大丞公司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涂钢材漆膜耐冲击检测参数设置,人为扩大缺陷判定范围,考核高度设置不合理,设置不合理技术门槛。
投诉事项2:喷涂钢材耐湿性1000H检测指标,即便作为评分项,客观上排斥新成立企业、新产品线企业,限制市场充分竞争。
投诉事项3:喷涂钢材耐酸湿性检测条件极端脱离南平本地现实工况,试验周期极长,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30mm高免填充人造草自然光老化≥700天等检测指标,检测周期过长,扼杀产品迭代,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人造草急性皮肤刺激性检测增设自然光老化150天前置预处理条件,无国家标准依据,属于额外增设门槛。
投诉事项6:室外健身路径未将GB19272-2024强制性国标核心安全指标写入招标文件技术章节,仅依靠投标承诺、后置履约验收管控,采购需求存在重大缺陷。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各投标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等材料,并审查了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华益咨询公司接受南平市体育局的委托,于 2026 年 8 月 5 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 2026 年 8 月 7 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2026 年 8 月 26 日组织开标评标,并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海绵城市生态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 1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标的为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器材,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投的 6 米高围网、足球门篮球架一体(定制)、告示牌、跷跷板、划船器等十五类产品的喷漆钢材的漆膜耐冲击检测应依据 GB/T 1732-2020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的检验标准进行,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采购人根据 GB/T 1732-2020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第 7.3 款规定:“如果未观察到裂纹、皱纹及剥落现象,依次在更高的位置上重复试验直到观察到裂纹、皱纹及剥落现象,每次增加的高度是 5cm 或 5cm 的倍数。如果观察到裂纹、皱纹及剥落现象,依次在更低的位置上重复试验直到没有观察到裂纹、皱纹及剥落现象,每次下降的高度是 5cm 或 5cm 的倍数”。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标的为户外露天使用的体育器材、设备,钢材喷涂涂层易遭受磕碰撞击及户外使用工况,选择 45cm 作为考核高度,属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的技术指标, 45cm 属于 5cm 的倍数,在标准允许的取值范围内,不违反 GB/T 1732-2020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 GB/T 1732-2020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第 7.3 款中规定冲击试验时观察现象为漆膜有无裂纹、皱纹及剥落,该内容是针对冲击变形直接损伤的试验观察对象,采购人结合采购目的实际需求增加涂层质量评价维度不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 〕 22 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的是长期户外暴露的体育设施设备,除冲击瞬间发生的开裂、皱纹及剥落外,冲击受力位置出现变色、起泡、粉化、软化,预示涂层附着力、耐候性能可能存在缺陷,将直接影响器材户外使用寿命与使用安全。招标文件将上述现象作为采购标的性能指标进行评判,针对本项目户外使用场景对涂层综合质量提出的整体技术要求,不属于自行创设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缺陷判定项目,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在试验方法标准之外扩大不合格判定范围,缺乏事实依据。采购人亦确认上述技术参数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本次采购项目中有三家供应商均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45cm 高度”“无变色、起泡、剥落、粉化、软化、开裂等现象”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具有市场竞争性。
另,根据 GB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第 5.12 款、 6.2.1.2 款等规定,该通用要求侧重于对户外健身器材的材料涂饰件的试验,试验考核对象为器材整机或器材零部件,其试验方法、试验对象、试验目的均与 GB/T 1732-2020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所规定的漆膜试验不一致,不能将 GB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中关于涂饰层的冲击强度试验标准直接替代漆膜涂层专项耐冲击性能评价,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标准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设定具体的高度考核标准。投诉人称采购人设定的 45cm 的考核高度存在套用特定厂家实测数据的嫌疑,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 1 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2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健身器材安装于室外公共场所,长期承受高湿气候环境,器材的耐湿性能对器材的防腐能力、使用寿命与公共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采购人可以依据 GB/T 13893.2-2019 《色漆和清漆耐湿性的测定第 2 部分:冷凝(在带有加热水槽的试验箱内暴露)》的相关试验标准对器材的耐湿性标准进行检测。但 GB/T 13893.2-2019 《色漆和清漆耐湿性的测定第 2 部分:冷凝(在带有加热水槽的试验箱内暴露)》中明确规定该标准“未包含试样的形状和制备,测试时间和结果评定的内容”,因此对于试样的测试时间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的采购需求进行合理设定。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耐湿性试验时间为 1000H ,约 42 天,该时间已远超本次采购项目规定的 22 天的投标准备时间。虽然采购人称“该项指标并未要求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后。供应商可提交产品定型时已完成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或产品研发阶段已积累的检测数据进行响应”,但任何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才知晓本项目的供应商,无论其产品质量如何,在投标截止日前都不可能新取得该报告,必然丧失该项分值,招标文件未给予潜在供应商获取检测报告的合理时间,变相设置时间壁垒,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采购人对设置该试验时间的说明亦缺乏合理性,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将耐湿性试验时间设置为 1000H 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因此,招标文件设定耐湿性试验时间为 1000H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 2 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3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投的 6 米高围网、足球门篮球架一体(定制)、告示牌、跷跷板、划船器等十五类产品的喷漆钢材的耐酸湿性检测应依据 GB/T9274-1988 《色漆和清漆耐液体介质的测定》, GB/T 9276-1996 《涂层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的检验标准进行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 GB/T9274-1988 《色漆和清漆耐液体介质的测定》和 GB/T 9276-1996 《涂层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均未规定“耐酸 36% 盐酸溶液浸泡 480H 耐碱 55%NaOH 溶液中浸泡 480H ,两周期后经自然暴晒 480H 为一个周期”的试验条件,且本次采购标的为户外健身器材,其真实服役应力为大气腐蚀(酸雨、高湿热)、紫外老化与温度循环等,不存在 36% 浓盐酸、 55% 浓强碱介质长期浸泡的使用场景,以该介质条件考核健身器材的耐蚀性能,其考核机制与实际服役环境的腐蚀机制不同,不属于针对现实工况的加速验证,采购人亦未对设置该技术参数的理由做合理说明。因此,该技术参数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此外,该项技术参数所设定的完整试验时间为 2400H , 100 天,该时间已远超本次采购项目规定的 22 天的投标准备时间。虽然采购人称“该项指标并未要求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GB/T9276-1996 《涂层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为推荐性国家现行标准,供应商可提交产品定型时已完成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或产品研发阶段已积累的检测数据进行响应”,但任何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才知晓本项目的供应商,无论其产品质量如何,在投标截止日前都不可能新取得该报告,必然丧失该项分值,招标文件未给予潜在供应商获取检测报告的合理时间,变相设置时间壁垒,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采购人对设置该试验时间的说明亦缺乏合理性,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将耐酸湿性检测试验时间设置为 2400H 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综上,招标文件设定耐湿性技术参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 3 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4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投的 30mm 高免填充人造草坪需满足依据 GB/T 3681.2-2021 、 GB/T 12000-2017 、 GB/T 43566-2023 标准,达到在自然光老化≥ 700 天,模拟踩踏≥ 8 万次,湿热老化≥ 336h 后单簇草丝拔出力≥ 30N 的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前述三个标准均未设定“在自然光老化≥ 700 天”的试验条件,且其中 GB/T 43566-2023 《中小学人造草面层足球场地》第 2 条中规定:“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6246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而 GB36246-2018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第 6.9 款耐老化性能的测定又明确规定:“按 GB/T16422.2-2014 的规定进行氙灯辐照试验,试验条件为方法 A 、循环序号 1 ,试验 500h 后,按 6.4 测定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按 6.7 测定草丝拉断力”,即在招标文件已规定依据 GB/T 43566-2023 《中小学人造草面层足球场地》的前提下,对于耐老化性能测定的时间根据规定相应符合 500h 的标准。因此,招标文件既明确适用 GB/T 43566-2023 《中小学人造草面层足球场地》,但规定的自然光老化≥ 700 天的耐老化测定时间又与前述标准规定的时间明显不符,违反了 GB/T 43566-2023 《中小学人造草面层足球场地》的规定。
此外,该项技术参数所设定的自然光老化 ≥ 700 天,该时间已远超本次采购项目规定的 22 天的投标准备时间,但任何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才知晓本项目的供应商,无论其产品质量如何,在投标截止日前都不可能新取得该报告,必然丧失该项分值,招标文件未给予潜在供应商获取检测报告的合理时间,变相设置时间壁垒,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采购人称“ 700 天(约 2 年)的曝晒周期,对应本项目场地在同类气候条件下 2 年左右的实际服役状态,用于评价产品在长期露天使用后的性能保持率,与项目长期耐久性需求(一般使用期限为 10 年以上)直接相关”缺乏合理性。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将自然光老化时间设置为≥ 700 天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综上,招标文件设定自然光老化时间 ≥ 700 天的技术参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 4 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 5
本机关认为, GB/T21604-2022 《化学品急性皮肤刺激性 / 腐蚀性试验方法》规定了化学品对动物急性皮肤刺激性 / 腐蚀性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试验方法和试验结果,并不限制采购人结合采购项目的使用场景及实际需求,在合理范围内对进入该试验环节之前的样品状态提出前置要求。招标文件规定人造草坪应在自然光老化 150 天后,再依据 GB/T 21604-2022 标准进行相关试验,前述自然光老化 150 天的设定时间已远超本次采购项目规定的 22 天的投标准备时间,任何在招标文件发布后才知晓本项目的供应商,无论其产品质量如何,在投标截止日前都不可能新取得该报告,必然丧失该项分值,招标文件未给予潜在供应商获取检测报告的合理时间,变相设置时间壁垒,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本次投标。采购人称设置该预处理条件的目的是“模拟产品在长期户外服役状态下的实际安全性,考核材料老化后的安全风险,而非新品安全性能。这是从严管控公共场地安全的合理设置,与项目合同履行中保障使用者健康的义务直接相关”,但依据 GB/T21604-2022 《化学品急性皮肤刺激性 / 腐蚀性试验方法》的标准试验已可对人造草坪的安全性进行相应的考核,采购人增设的远超投标准备时间的预处理时间缺乏依据,其对设置 150 天预处理时间的说明缺乏合理性。因此,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设置自然光老化 150 天的技术参数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该技术参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 5 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 6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标的为室外健身器材。 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为室外健身器材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投标及拟交付的健身器材产品依法应当满足该标准的相关规定。但前述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依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不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作为其生效及执行的条件,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均应当遵守。招标文件中未规定强制性标准,不能作为供应商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理由。且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亦明确载明“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同时,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商务要求已明确要求相应的履约验收标准、违约追责等约束条款,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采购需求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投诉事项 6 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1 和投诉事项 6 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 2 、投诉事项 3 、投诉事项 4 和投诉事项 5 成立并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南平市财政局
2026 年 9 月 24 日
内容提要
南平市体育局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器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
关键信息
- 投诉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原始公告:https://zfcg.czt.fujian.gov.cn/maincms-web/articleDetail?type=notice&id=0205e7f0…(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在「有标了」App / H5 里查看这条标讯的互动版:订阅同关键词、查看同类历史中标、导出清单。
打开互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