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标了全国招标采购信息一站式聚合平台

关于2025-2027年东林镇机关保洁服务和绿植租赁项目(重新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2025-2027年东林镇机关保洁服务和绿植租赁项目(重新招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3
所属地区浙江省
所属行业环保绿化
信息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CTZB-2025100073

二、项目名称: 2025-2027年东林镇机关保洁服务和绿植租赁项目(重新招标)

三、采购日期: 2025-11-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08号瑞泰澜庭一号楼一单元701

被投诉人 1 :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人民政府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长灵路79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路137号国际贸易大厦9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勤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六合家园陆王路156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就“2025-2027年东林镇机关保洁服务和绿植租赁项目(重新招标)”(项目编号:CTZB-2025100073)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一、投诉人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投标人提供虚假数据。

事实依据:中标人浙江勤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45人,但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人浙江勤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是实际从业参保人员为60人,人数差距大,所以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提供虚假数据,应给与废标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废除中标公司,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我公司也将视答复情况,如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所有投诉事项,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部门进行检举和复议的权利。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的填报口径(上一年度数据或当前数据),浙江勤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按照投标当月实际在职参保人数45人填报,数据真实可查,符合客观实际。

(二)浙江勤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无论按2024年参保人数60人还是投标当月45人计算,均不影响其中小企业投标资格,无主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故意。

(三)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程序合规、依据充分,浙江勤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的投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质疑是投诉的法定前置程序,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方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本次提出的“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的请求,未就该事项先向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或异议),直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要求。

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关于2025-2027年东林镇机关保洁服务和绿植租赁项目(重新招标)(项目编号:CTZB-2025100073)的投诉事项中:关于“浙江勤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应废除其中标资格”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关于“核实中标公司与招标公司的关系”的投诉请求,投诉人未就该事项先向本项目采购人(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人民政府)或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或异议),直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对该项投诉事项不予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若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026年01月13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2).pdf (2.5 M)

公告原件

下方为公告原件 PDF,可直接翻阅;若显示空白(该站不允许被嵌入),请点右侧「在新窗口打开」在新窗口打开 ›

相关附件

原始公告: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nsKKdW%2BlTOFuf…(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在「有标了」App / H5 里查看这条标讯的互动版:订阅同关键词、查看同类历史中标、导出清单。

打开互动版 →

相关标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