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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7
所属地区浙江省
采购人义乌市财政局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信息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YWCG2025053GK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走私执法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2025-11-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雅诺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兰州路 659号伊普诺康行政楼A座436室

被投诉人 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政府行政七号楼(宾王路378号)

被投诉人 2 :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4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鉴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1914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杭州鉴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1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

1.我局此次公开采购的便携式手机数据取证分析处理设备、移动手机终端数据快采设备、多功能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设备均属于仅面向执法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电子数据取证专用设备,与投诉人提出的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不同,不在强制性认证范围内。

2.此类设备主要功能是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解析、恢复、分析等。设备包含硬件、软件部分,两者不可分开,工作时满足《法庭科学电子数据恢复检验规程》(GB/T 29360-2023)、《法庭科学电子数据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GB/T 29361-2023)、《法庭科学电子数据搜索检验规程》(GB/T 29362-2023)的要求。设备核心是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与法律效力,有专门的设计、安装结构,具备硬件级只写保护、实时哈希校验、不可篡改日志等通用计算机不具备的、为确保证据合法性而生的专属模块,不能安装通用软件作为普通计算机使用。与投诉人提出的通用计算机可自由安装软硬件的开放式微型计算机架构完全不同。

3.根据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说明书,中标产品是便携式取证产品,是针对大批量存储介质的写保护需求研制开发的产品,还集成了大量专业取证接口,比如SATA/SAS/USB3.0/、PCI-E等。硬件部分超过半数的接口被设计为硬件级只读模式,并配备了支持免螺丝热拔插的专用硬盘接驳仓,核心功能是安全、无损地接入和固定各类存储介质。这种以“防止写入”为首要目标、以“快速轮换检材”为流程优化的设计,与以“通用计算和自由读写”为目的的微型计算机存在根本性差异。与投诉人提出的工作站就是高端通用微型计算机完全不同。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的事实依据不足。

(二)被投诉人2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

经向主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政府部门询问,本项目公开采购的便携式手机数据取证分析处理设备、移动手机终端数据快采设备、多功能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设备均属于仅面向执法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电子数据取证专用设备,与投诉人提出的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不同,不能安装通用软件作为普通计算机使用,与以“通用计算和自由读写”为目的的微型计算机存在根本性差异。因此上述设备不在强制性认证范围内,进而也不存在投诉方所主张“中标供应商杭州鉴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我中心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YWCG2025053GK), 2025年10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11月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5年11月5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杭州鉴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5年11月1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

三、投诉处理阶段

经向主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政府部门询问,本项目公开采购的便携式手机数据取证分析处理设备、移动手机终端数据快采设备、多功能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设备均属于仅面向执法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电子数据取证专用设备,与投诉人提出的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不同,不能安装通用软件作为普通计算机使用,与以“通用计算和自由读写”为目的的微型计算机存在根本性差异。因此上述设备不在强制性认证范围内。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合法有据,故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时间:2026年1月6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2、联系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9915056

附件信息: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裁决书市场监管局)2026.1.5.doc (0.1 KB)

相关附件

原始公告: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RLbCFh0XrtryG6V…(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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