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开化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ZJZJKH2025-42
二、项目名称:开化县“四好农村路”2025年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乡、村道)(芹阳办事处)
三、采购日期: 2025-10-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 1 :开化县芹阳办事处
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花山路18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开化县江宁路58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途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龙顶西子城49幢1-203室(自主申报)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开化县“四好农村路”2025年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乡、村道)(芹阳办事处)(项目编号:ZJZJKH2025-42,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
投诉人主张“本项目中标单位连续两年(2024年与2025年)中标同一项目的结果的公平性与合规性提出严重质疑”,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据此,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或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化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信息:
开财采投决字〔2025〕第5号.pdf (0.1 KB)
公告原件
相关附件
原始公告: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AAouh0s6x%2Fu9Z…(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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