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度长沙市重大道路及节点工程前期规划方案研究合同公告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度长沙市重大道路及节点工程前期规划方案研究合同公告
公告正文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6260002-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9楼
供应商(乙方):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市辖区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2025年度长沙市重大道路及节点工程前期规划方案研究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 1 | 2025年度长沙市重大道路及节点工程前期规划方案研究 | 区域规划和设计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3628880 |
| 合计金额小写: 362888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叁佰陆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 1 | 2 025 年度长沙市重大道路及节点工程前期规划方案研究 ——公司人工成本差 旅、租金等 | 项 | / | / | 1 | 1680000.00 | 1680000.00 | / |
| 2 | 2025 年度长沙市重大道路及节点工程前期规划方案研究 ——公司正常经营其他成本 | 项 | / | / | 1 | 1948880.00 | 1948880.00 | / |
| 合计 | 3628880.00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主要包括市政府交办的道路交通工程的期规划方案研究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城区范围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重大主干路等交通工程前期方案研究,重大道路交通工程、重要节点前期研究规划技术服务,以及市政府督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本次研究的主要内容长沙市重大道路拥堵评估分析研究、东二环(人民路 -浏阳河)系统改造方案研究(含周边路网)、环保大道(天心大道-雨花大道)系统改造方案研究(含周边路网)、兴联路大桥C、D匝道与潇湘大道快改项目衔接方案研究、机场口路拓改工程规划方案研究、长沙绕城高速公路两座跨湘江大桥与市政桥梁复合化方案研究、万家丽路与鸭子铺路、潇湘北路与三汊矶大桥节点交通优化研究、长望路(银杉路-西二环)沿线重要节点交通优化研究、盛世路(福元路-芙蓉路)沿线重要节点交通优化研究、苏托垸对外通道及重要节点方案研究、橘子洲大桥交通优化提升规划方案研究、中青路与茶长高速衔接优化改造方案研究。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本项目工作,项目团队成员须全程参与工作,不得挂名投标,且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人员。项目负责人:韩明,电话: 13761108566。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 1 | 项目负责人 | 韩明 | 正高级工程师 | 道路与交通工程 |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 | AD243100590 | / |
| 2 | 道路与交通工程专业负责人 | 付跃龙 | 高级工程师 | 道路与交通工程 |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 | AD243100126 | / |
| 3 | 道路与交通工程专业设计人员 | 史春华 | 高级工程师 | 道路桥梁 |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 | AD243100293 | / |
| 4 | 桥梁专业负责人 | 陈勇 | 高级工程师 | 桥梁工程 | / | / | / | / |
| 5 | 桥梁专业设计人员 | 封斌 | 高级工程师 | 公路与 桥梁 |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 | AD244300074 | / |
| 6 | 规划专业负责人 | 文颖 | 高级工程师 | 城市规 划 | 注册城乡 规划师 | / | GH20154300715 | / |
| 7 | 规划专业设计人员 | 樊卢丽 | 高级工程师 | 城市规 划 | 注册城乡 规划师 | / | GH20184305778 | /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为更好完成本工程的项目设计工作,本项目需配备最优设备,确保该项目正常实施。所有项目人员均配备计算机一台(配置高),项目组需配备绘图仪、打印机、传真机及复印机,满足设计工作需要;项目设计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均可通过电脑直接上网。
4.其他要求
(一)服务完成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结题成果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四)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完成后,派驻不少于一名项目负责人员在采购人单位提供驻场服务。
(五)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六)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造假,取消其成交资格,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成交人承担。
(七)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8866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的30%,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甲方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比例支付费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144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通过结题审查后支付合同款的50%。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甲方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比例支付费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577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款的20%。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甲方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比例支付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1001256609004679513)
3.预付款保函: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2-31 —— 2026-12-3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一般程序验收。(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三)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主要成果包含《 2025年度长沙市重大道路及节点工程前期规划方案研究》。正式成果提交 A4格式纸质报告2套,电子光盘2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查验项目团队的配备和执行情况。
(2)查验乙方的资质证书是否有效期内。
(3)查验乙方验收的自查情况报告。
(6)履约验收标准:
(1)查验乙方是否已完成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服务内容。
(2)查验项目成果的完成情况及是否在规定时限内递交。
(3)查验项目成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开题审查需在 2026 年3月31 日之前完成,结题审査需在 2026年10月 31 日之前完成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其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2.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做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5.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6.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7.乙方需对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超过合同期限的,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3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返工三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5.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赔偿损失。
7.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9.若乙方违约,则乙方须承办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因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联合体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方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占比57%、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29%、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14%。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曹前 | 法定代表人: | 郑志民 |
| 委托代理人: | 翟正怡 | 委托代理人: | 许世梁 |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JURN1T…(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在「有标了」App / H5 里查看这条标讯的互动版:订阅同关键词、查看同类历史中标、导出清单。
打开互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