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饮水服务项目(第二次)合同公告
直饮水服务项目(第二次)合同公告
公告正文
直饮水服务项目(第二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2026-03-12
| 合同编号: 麻人医后勤 20260309 | |||||||
| 采购人(全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甲方) | |||||||
| 供应商(全称):麻阳苗族自治县千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 |||||||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
| 一、项目信息 | |||||||
| 1 、采购合同名称:麻阳县人民医院直饮水供应服务 | |||||||
| 2 、采购项目名称:直饮水服务项目(第二次) | |||||||
| 3 、采购计划编号:怀财采计 202510296 | |||||||
| 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 5 、服务内容:乙方负责甲方直饮水项目的所用设备和管道的安装及建设, 全院共安装饮水点位 550个(其中30个位预留) , 甲方有权根据需求在服务期内启用预留点位,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和服务标准进行安装,不得拒绝或要求额外费用。 | |||||||
| 二、合同金额 | |||||||
| ( 1)合同金额小写:510000.00元 | |||||||
| 合同金额大写:伍拾壹万元整。 | |||||||
| 包号 |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 参数 /技术说明 | 品牌 | 数量 | 合同金额(总价) |
| 1 | 麻阳苗族自治县千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直饮水服务项目(第二次) | 否 | / | / | 3年 | 510000.00元 |
| (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乙方投入直饮水设备产权为乙方所有,甲方每年给乙方支付供水服务费用为:壹拾柒万元(170000元)整。 供应服务为期三年,服务合同总金额为伍拾壹万元( 510000元)整。 上述年度服务费用为包干价,已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折旧、管道维护、所有零配件更换、人工、管理、税金以及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合同期内,如因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在不超过原总数 5%的范围内增加或调整少量饮水点位,乙方应免费予以实施;超过该比例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增加费用。 ) | |||||||
|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
| 合同工程起始时间: 2026 年 3 月 12 日,完成日期: 2026 年 5 月 11 日。总施工日历天数: 60 天。 合同服务期限: 2026 年 3 月 12 日至 2029 年 3 月 11 日止,本合同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 |||||||
| 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 |||||||
| 方式:按甲方要求执行。 | |||||||
| 四、 付款方式 供水服务费按月支付 ,金额为壹万肆仟壹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 14166.67元), 乙方应于每月 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服务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及上月服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等)。甲方在收到发票及完整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服务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若乙方当月无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已按本合同约定处理完毕,甲方全额支付当月费用;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当月费用中直接扣除依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仅支付剩余金额。甲方对费用提出异议的,应在审核期内书面通知乙方 。 | |||||||
|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 |||||||
|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 |||||||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
| ( 1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 |||||||
| ( 2 )成交通知书 | |||||||
| ( 3 )响应文件 | |||||||
| ( 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 |||||||
| ( 5 )专用合同条款 | |||||||
| ( 6 )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 |||||||
| ( 7 )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 |||||||
| ( 8 )其他合同文件。 | |||||||
| 七、合同生效 | |||||||
|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
| 八、合同份数 | |||||||
|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合同订立时间: 2026年3月11日 | |||||||
| 合同订立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
| 九、合同主体 | |||||||
| 甲方: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乙方:麻阳苗族自治县千裕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刘超群 | 法定代表人: 张吉雨 |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
| 电 话: | 电 话: 15874575988 | ||||||
| 传 真: / | 传 真: / | ||||||
| 地 址: 怀化市 麻阳苗族自治县 富州北路 256号。 | 地 址: 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东新区锦江东苑 8栋4号门面 。 | ||||||
|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 | |||||||
| 帐 号: 1914024509000024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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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kDDp9I…(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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