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犬只留检场所购买服务(2021-2024年度)合同公告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犬只留检场所购买服务(2021-2024年度)合同公告
公告正文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CS-202512150089-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10栋
供应商(乙方): 长沙桥头铺保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张家老屋组7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犬只留检场所购买服务(2021-2024年度)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 1 | 犬只留检场所购买服务(2021-2024年度) | 其他畜牧业服务 | 提供2021-2024年度高新区犬只留检场所相关服务,包括流浪犬捕捉、留置饲养、免疫处理及无害化处理。 | 项 | 1 | 380000 |
| 合计金额小写: 3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叁拾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 、服务名称:流浪犬捕捉费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单价: 300元数量: 300只总价: 90000元
2、服务名称:流浪犬留置饲养费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单价:3550元数量:80只总价:284000元
3、服务名称:免疫人工费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单价:20元数量300个总价:6000元
合计金额小写:380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捌万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当接到110派警电话时,在湘江新区范围内须保证在30分钟内到达出警现场,其他区域须保证以最快速度到达,可在城区范围内设置临时出警点。
2.人员配置要求
1、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驾驶、捕犬等工作人员,具有与单位配备的救助及物料运输服务车辆相符的证照(准驾车型C照以上)
2、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犬只救助及物料运输服务车辆1台以上的(包含:面包车、皮卡、货车)
3、本项目最低配置人数不少于3人,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相互独立,且成交方必须为在岗期间的工作人员购买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人身安全意外险。(司机、兽医及犬只捕捉人员等在职人员在岗位期间内均需有社保)。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设备工具: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拟投入本项目的各种诊疗美容设备、工具、器材,相关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拥有犬只救助运输车辆和必要捕犬器材,车辆维护费和行驶产生的油费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车辆及器材等设备必须为成交方所有)
2、成交供应商自备清洁卫生工作所必要的工具、药物、清洁剂、安全设备等材料。
3、投标人应提供一套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临时停电、缺少犬只护理所需的物资或用品、犬只伤人或其他不可预想事件的处置。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本合同实际已履行完毕,此次为补走线上续签程序(本项目总合同三年,一年一签)。
收款账户:长沙银行雷锋支行(长沙桥头铺保洁有限公司:810000119283000001)
3.预付款保函: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2-26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长财【2024】5号文采取一次性整体验收方式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应急处理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及预案,紧急情况的响应时间安排等)
2、设备工器具: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拟投入本项目的各种诊疗美容设备、工具、器材,相关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合理化建议或措施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和商务约定进行验收后,是否通过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质量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责任。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查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项目验收不合格,有乙方完善直至合格,完善后再进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起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度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到期拒付服务费的,每日以未支付合同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生态环境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整改,且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0.2%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价款,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即时退回,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10%的违约金。 4乙方未履行质量保障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彭首志 | 法定代表人: | 徐勇 |
| 委托代理人: | 唐凯 | 委托代理人: | 无 |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sqy5eM…(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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