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应急管理局长沙县2026年民生类安全生产综合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应急管理局长沙县2026年民生类安全生产综合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正文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4220026-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应急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路157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304、305-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2026年民生类安全生产综合保险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 1 | 长沙县2026年民生类安全生产综合保险服务项目 | 其他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4002000 |
| 合计金额小写: 4002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肆佰万零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 合同标的: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我省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
2.金额明细:按照县统计局经普调查数据,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我省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约 145 万人,按 2.76 元 / 人计算,总金额为 4002000.00 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因发生安全事故(含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居民伤亡等,经县应急局认定后需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予以补偿。事故类型包含如下:
(1)道路交通伤亡补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承保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导致居民基本生活困难,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突发森林火灾伤害保障:
因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森林火灾导致区域范围内人员及救助人员人身伤亡的,经县安委办认定后确需进行人道主义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3)房屋倒塌救助赔偿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长期居住的房屋(不含违章建筑、室内财产除外)因暴雨洪水造成房屋倒塌及功能灭失,并导致居民无法正常生活、需要政府进行人道主义救助的,保险公司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处理后续事项。对于其实际损失金额,在政府政策性农房保险赔款和自身投保的商业性农房保险赔款补偿以及其他政府救助补偿后,根据保障对象类别进行赔偿。
(4)居民住宅火灾爆炸保障责任:
居民在住宅区域内,因用火用电用气引发的火灾、爆炸事件造成居民伤亡,且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紧急救援费用补偿责任:
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 30万;累计紧急救援费用限额60万。
(6)居民住宅火灾爆炸财产损失保障责任:
对因火灾、爆炸导致房屋的承重结构如墙体、梁柱、屋顶等出现坍塌、裂缝、损坏等情况,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修复或重建的费用。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保险限额内也负责赔偿。保险额度:每次事故每户 1.5万,房屋损失累计费用限额30万。
(7)特定群体救助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单载明的贫困户 /抢险救援人员人身伤亡。在保险期间内,贫困户/抢险救援人员罹患疾病,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赔偿限额60万,每人限额如下:贫困户:每人身故伤残限额10万,每人医疗限额1万。抢险救援人员:每人身故伤残限额10万,每人医疗限额1万。
【注】
(1)医疗费赔付:限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符合社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院减免、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后,针对医保范围内的用药费用,免赔额500元/每人每次,赔付比例80%;
(2)房屋倒塌损坏修复费赔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及边缘户:免赔额2000元/每户,赔付比例60%;其他群体:免赔额 1 0000元/每户,赔付比例40%;
(3)交通责任的困难人员认定: ① 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且受害人及其具有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② 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③ 交通责任的困难人员需由县安委办认定核准,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同意方可赔偿;
2.人员配置要求
(1)现场查勘:甲方接到报案电话后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安排服务区域的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乙方接到客户报案,安排服务区域的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2)乙方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理赔、重大案件等情况。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或单笔理赔金额超过 5万赔案,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报备;
(3)乙方指定属地平安产险长沙县支公司资深人员专门协助开展理赔工作,专员周昊( 15111325325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壹年(保险起期以上年度保险止期开始)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合同
2.付款方式:
第1次支付金额为4002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壹年,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19585165130058)
3.预付款保函: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6-18 —— 2027-06-17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8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承保服务方案;
2.理赔服务方案;
3.投诉处理及应急预案;
4.人员配置及管理方案。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因发生安全事故(含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居民伤亡等,经县应急局认定后需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予以补偿。事故类型包含如下:
(1)道路交通伤亡补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承保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户籍人员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人员人身伤亡的,如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导致居民基本生活困难,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突发森林火灾伤害保障:
因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森林火灾导致区域范围内人员及救助人员人身伤亡的,经县安委办认定后确需进行人道主义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3)房屋倒塌救助赔偿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长期居住的房屋(不含违章建筑、室内财产除外)因暴雨洪水造成房屋倒塌及功能灭失,并导致居民无法正常生活、需要政府进行人道主义救助的,保险公司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处理后续事项。对于其实际损失金额,在政府政策性农房保险赔款和自身投保的商业性农房保险赔款补偿以及其他政府救助补偿后,根据保障对象类别进行赔偿。
(4)居民住宅火灾爆炸保障责任:
居民在住宅区域内,因用火用电用气引发的火灾、爆炸事件造成居民伤亡,且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紧急救援费用补偿责任:
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 30万;累计紧急救援费用限额60万。
(6)居民住宅火灾爆炸财产损失保障责任:
对因火灾、爆炸导致房屋的承重结构如墙体、梁柱、屋顶等出现坍塌、裂缝、损坏等情况,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修复或重建的费用。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保险限额内也负责赔偿。保险额度:每次事故每户 1.5万,房屋损失累计费用限额30万。
(7)特定群体救助保障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单载明的贫困户 /抢险救援人员人身伤亡。在保险期间内,贫困户/抢险救援人员罹患疾病,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赔偿限额60万,每人限额如下:贫困户:每人身故伤残限额10万,每人医疗限额1万。抢险救援人员:每人身故伤残限额10万,每人医疗限额1万。
【注】
(1)医疗费赔付:限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符合社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院减免、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等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后,针对医保范围内的用药费用,免赔额500元/每人每次,赔付比例80%;
(2)房屋倒塌损坏修复费赔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及边缘户:免赔额2000元/每户,赔付比例60%;其他群体:免赔额 1 0000元/每户,赔付比例40%;
(3)交通责任的困难人员认定: ① 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且受害人及其具有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② 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③ 交通责任的困难人员需由县安委办认定核准,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同意方可赔偿;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综合实力;
2.亿元保费投诉量;
3.风险综合评级;
4.业绩经验。
(6)履约验收标准:
采用一般验收标准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知识产权归属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2.处理方式
法律诉讼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提供被保险人资料、电子清单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姓名及用于理赔相关资料;
5.被保险人资料有误或变更时,由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参保人资料,甲乙双方各备存一份;
6.做好《长沙县2026年民生类安全生产综合保险服务项目》管理相关宣传工作,向被保险人宣传保障范围、待遇标准、申报流程、业务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7.在合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乙方均不得非法将在合同期间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害要求乙方赔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保险合同成立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5.乙方承保保险标的的具体人数如有增减变化,最终以甲方提供清单为准;
6.乙方应建立相关台账、档案并妥善保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做好保险政策和办理流程的宣传,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水平;
7.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乙方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8.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责。
9.乙方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进入赔付程序,赔付明确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无故拖延。
10.乙方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按照不高于实际收取保费的20%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乙方可以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甲方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指导(乙方拟通过“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提供该项服务)。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4)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李振兴 | 法定代表人: | 赖波林 |
| 委托代理人: | 邓军民 | 委托代理人: | 周昊 |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n8aznH…(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在「有标了」App / H5 里查看这条标讯的互动版:订阅同关键词、查看同类历史中标、导出清单。
打开互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