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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1个月)合同公告

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1个月)合同公告

信息类型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6
所属地区湖南省
采购人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
所属行业环保绿化
信息来源湖南政府采购网

公告正文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CS-202606220016-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

采购人地址:长沙县福临镇福青路223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润恒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0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1个月)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1个月))物业管理服务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办公楼、食堂及二楼会议室、福临镇便民服务中心、住宿楼(含机关院外两栋)、机关所有活动室及其公共区域,即为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所在地围墙范围内的房屋(含机关院外两栋住宿楼)及所有配套设备、设施等全部资产提供后勤保障社会化服务实施采购。服务内容及标准、考核细则、违约责任参见原合同。服务期限在原合同基础上延期1个月,即202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项179166
合计金额小写: 79166 元 合计金额大写: 柒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执行。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执行。

2.人员配置要求

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执行。

4.其他要求

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16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湖南润恒环境管理有限公司:800093205908018)

3.预付款保函: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7-01 —— 2026-07-31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应及时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

5 . 甲方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进行双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6 . 甲方应向乙方移交有关后勤服务的资料;

7 . 甲方应依约足额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8 .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必要的管理用房,并承担管理用房的水电费用,但乙方应注意节约;

9 .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有权建议整改,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

10 . 乙方的服务获得机关单位认可且满意率较高时,甲方应给予适当奖励。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在辖区内提供后勤服务;

5. 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合理的管理服务行为;

6. 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7. 保证从事本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如需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

8. 乙方应为其所有服务于甲方的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依法安排工作时间,按时发放职工工资及各项福利;

9. 乙方服务人员应做到服从甲方管理,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后勤服务工作;

10. 乙方后勤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和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承担一切责任;

11. 乙方在日常工作中应做到节能降耗,爱护甲方的设施设备,因不当行为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予以负责赔偿;

12. 乙方或其后勤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 乙方在协议履行期内向甲方报告后勤服务实施情况;

14. 乙方不得将管理服务项目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

15.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立即移交后勤服务管理权,撤出本项目,协助甲方作好后勤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甲方提供的管理用房和后勤服务的资料。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参照《福临镇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XSCG-202405270007-1)的补充协议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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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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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熊柯凯法定代表人:刘霞
委托代理人:范骥委托代理人:许尚

原始公告:http://www.ccgp-hunan.gov.cn/luban/front/detail?parentId=622707&articleId=i08uQ5…(本站内容整理自该公开页面,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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